前沿观察,

浅议民法典时代婚姻家事案件中常见女性权益保护问题(之二)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基础及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1]确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我们理解,家务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离婚时的一项权利,也是正确评价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实现夫妻关系实质平等的体现。

(一)请求权基础的缘起

从理论基础看,家务补偿制度的本质在于解决离婚时家务劳动的价值主要被一方占有的问题[2]。这与夫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紧密相关,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负担较多家务,让渡其在劳动力市场上可以获得的经济价值,因此期待对方予以扶养的方式从而获得合理评价。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下,如果将此种评价限定在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之下,只会导致人们趋利避害,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重、风险大的压力,不再愿意主动负担过多的家务,从而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不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如何,都应当得到合理评价。事实上,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对于离婚贡献补偿制度应该延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逐渐形成了共识。[3]在过去《婚姻法》第四十条[4]的基础上,《民法典》对此规定进行了吸收并调整,删除了关于分别财产制的要求,给与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请求家务补偿的请求权。在现行有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5]中也对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虽然没有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即没有删除需要分别财产制的适用前提,但我们理解同样是侧重于给予女方该项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并没有冲突。

(二)适用前提及讨论

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目前看依然比较原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中也没有对该项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我们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以下简称《办案指南》)第十条[6]中规定,家务补偿请求权成立的适用前提,并在新时期下进行适当的调整。

1.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特定的劳动付出了较多义务

劳动可以分为社会劳动和家庭劳动,社会劳动的价值在交换中体现,而家庭劳动是非市场劳动,家庭劳动的产品是自产自给自用的,从未进入过市场。虽然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成本,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7]上海高院在《办案指南》中的【说明】中指出,“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补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才存在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根据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可以明确的是,请求家务补偿的一方必须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特定类型的劳动付出较多义务。

但实务中要证明这一要件事实,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如何判断“一方比另一方更多”。如果如《办案指南》中【说明】部分所述,“付出的内容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那么因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不同,一方对照顾老人、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是钱财,并不是时间和精力,因而双方付出义务的性质不同,该如何判断谁付出更多、谁该享有请求权?二是,“较多”具体要达到的程度也并不明确。三是,请求一方完成举证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我们检索到的典型案例中显示,“付出较多义务”一般情形为男方在外打工、参军或无经济来源,女方在家照顾孩子或老人。[8]该类典型情况中请求方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事实明显,争议较少,而其他情况则可能存在举证困难而不被认可的问题。

2.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从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上看,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理论上应当是在任一方提出离婚之时同时进行主张。有学者认为是在离婚前不能、在离婚后也不能。

我们理解,家务补偿请求权作为一项权利,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使或者放弃。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诉讼离婚,拥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自行决定对该项权利的行使或者放弃,且这项权利应当以明示的表示作出。只要在一段时期内不明示表示放弃的,都应视为仍然享有。而这一合理的时效应当理解为自一方提出离婚时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完毕之时。只要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的,且提起家务补偿的一方在前一程序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就应当视为可以进行主张。当然,如果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也应当随之消灭。

3.    家务补偿标准及适用

依然以我们在上一篇检索到的法院裁判文书为例,《民法典》颁布后华东地区离婚时或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为7042件,其中在判决书中出现过“家务补偿”“协助另一方工作”关键词的有14 件;判决支持家务补偿的有7件。我们进一步检索了《民法典》颁布以来全国范围内在离婚及离婚后主张家务补偿的案例[9]共54例,其中法院支持家务补偿的共35例,占65%;4例不支持家务补偿,15例以证据不足或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而驳回了当事人要求家务补偿的请求。

由此可知,法院支持当事人家务补偿请求的判决占多数,体现了《民法典》颁布后对于妇女权益在家务劳动方面上的保护和重视。在家务补偿的金额标准上,根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主张和法院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不超过10万,华东地区的判决中支持的金额为1.5万至10万元不等。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支持相关主张的判决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双方就补偿问题曾经做过约定,在有约定的基础上,法院能够直接支持。比如,在段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10]一审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于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费18000元。后男方拒不支付,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家务劳动补偿费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该协议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从而支持了女方的主张。

有意思的是,在为数不多的司法案例中,家务补偿被确定为“现金补偿”。我们认为,按照“付出的内容多样化”的逻辑,补偿的方式也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现金形式的补偿,比如其他等价物、或者财产权利的让渡等。

  • 权益保护建议:女方如果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精力、劳动甚至金钱的,在面临婚姻危机的困境时,可以从时间的付出、因此丧失优势劳动竞争力机会等方面进行举证,提供可说服法院的损失计算方式,积极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感谢实习生涂广骏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高留志,《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2月。

赵玉,《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载于《中国法学》,2016年1月。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十条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三)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四)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陈丽娟:《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法经济学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2期,第5-8页。

比如, (2021)鲁0921民初3519号聂某、裴某1离婚纠纷;(2020)沪0112民初34935号马铜与马力离婚纠纷。

存在多种案由,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等。

(2021)鲁1722民初1207号。

参考资料

  • [1]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2]

    高留志,《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2月。

  • [3]

    赵玉,《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载于《中国法学》,2016年1月。

  • [4]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5]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 [6]

    《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十条 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三)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四)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 [7]

    陈丽娟:《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法经济学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2期,第5-8页。

  • [8]

    比如, (2021)鲁0921民初3519号聂某、裴某1离婚纠纷;(2020)沪0112民初34935号马铜与马力离婚纠纷。

  • [9]

    存在多种案由,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等。

  • [10]

    (2021)鲁1722民初1207号。

  • 展开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在商业、办公地产项目的运营法律实务中,国有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租赁项目一直备受关注。如何依法规范并强化此类项目的管理,是国有企业实践中频繁面临的课题。考虑到上海市国资委对其监管企业(下称“市管企业”)已有较为成熟的制度规定且监管操作较为规范,我们特基于过往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市管企业持有的不动产租赁项目管理的若干要点进行总结与解读,主要从不动产招租程序的合规管理、减免承租方等相关方违约责任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把控、不动产租赁项目运营中的招投标合规操作以及在公开招租程序中保护现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四个维度展开,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助力其在不动产租赁管理领域稳健前行。公司与并购-房地产业务,房地产-房地产租赁

2025/02/11

前沿观察
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经历了早期探索、制度建设和创新发展数个阶段后,紧握“一带一路”政策机遇,中国企业出海已经成为全球国际化力量的一部分。中国企业的出海,有些是应对大国博弈的供应链攻防战,是新时代长征反围剿,更多的则是逐渐成熟和自信起来的中国企业家在全球视野下主动战略布局、重塑供应链、提升竞争力、更全面融入世界。 相较于已多年征战南北东西的大型央国企巨轮,中国的中小企业,尽管胸怀四海之志,很多仍是初次身临陌生海域。有的望洋兴叹,海岸线太长,想去的地方太多,不知从何起步;有的随风启航,随浪起落,漂到哪里算哪里,目的性不强;有的全局在胸,远景在望,但困于先后、主次、轻重、取舍不明。 本系列境外投资文章以法律为主视角,从出海战略布局规划、架构搭建、国别择选、出海经验谈等方面,为出海远征的中国企业提供管窥之见,以期能协助中国企业谋定后动、行稳致远。 继《境外投资系列丨兵法视角下之出海战略布局(一)》类比孙子兵法中用兵主要战略要素和出海战略布局考虑因素,介绍出海战略布局(庙算)重要性、回顾企业出海政策发展(道)、出海愿景目标(胜)之后,本文对在出海战略布局中如何进行“地利”的规划进行探讨。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

2025/02/11

前沿观察
继我们2021年初发布《“带路”俄语国家法律ABC》系列文章,随着俄乌冲突爆发、美欧对俄制裁升级以及国际地缘政治局势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企业在俄语国家的投资布局也在悄然发生改变。为便于投资者了解俄语国家热点投资国别最新的投资法律框架,我们特对此前发布的系列文章予以更新,以飨读者。 本系列将涵盖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等国别。本文为本系列的第一篇——吉尔吉斯斯坦篇。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

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