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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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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经全国人大通过以来,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及修订进入了“快车道”。在《期货和衍生品法》这部规范期货、衍生品的重要法律诞生即将一周年之际,2023年3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监管办法》与刚刚正式发布、即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一并列入了中国证监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期货与衍生品领域的三件“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

与2019年修订的现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现行《监管办法》”)相比,新《监管办法》落实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规定,在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提高业务准入门槛、强化期货公司监管,为期货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

本文将从若干视角浅议新《监管办法》的一些重要变化,供读者参考。

一、期货公司的股东、实控人:穿透识别、分类监管

1. 穿透式认定期货公司股东

新《监管办法》维持了现行《监管办法》的监管思路,根据持股比例将期货公司股东分为几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 主要股东,即持有期货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 第一大股东,即持有期货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即具有控股地位的期货公司股东;以及
  • 其他股东。

除了上述各类股东之外,证监会也会识别各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对实际控制人作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在认定上述几类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时,会将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权比例合并计算。例如,新《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配合证监会穿透式监管。具体包括:(i)股权结构信息,包括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和(ii)股东关联信息,包括自身及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2. 穿透识别股东准入的实质条件

新《监管办法》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定了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的条件,主要考察的因素包括资产规模、资金来源、诚信记录、债务情况、处罚及违规记录等。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在净资本、技术管理人员或营销等方面的优势、风控预案和资本补充能力,以及针对期货公司发展的长期安排等;针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情况,证监会还设定了针对境外股东的合法存续、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外汇管理和所在国监管体系等各方面的要求。此外,新《监管办法》还明确了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准入条件,并分别规定了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境外主体和境外金融机构的要求。

在穿透式监管的要求下,如果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标准,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上述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条件。

3. 分层分类设定监管要求

在穿透式监管、全面掌握期货公司各类股东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股东,新《监管办法》设定了不同程度的监管要求。就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新《监管办法》强调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设定了特定情形下将相关信息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三日内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义务;就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则要求每年自查自评,并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期货公司的业务:适度拓展、分业要求

新《监管办法》适度拓展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规定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按照业务分类规定了对应的准入门槛和运营要求。

1. 各类业务准入门槛

从准入标准上看,新《监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获准设立即获得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新《监管办法》对于申请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衍生品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进一步设定了包括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水平、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和公司及其高管不涉及违法违规等方面在内的审慎监管要求;此外,还结合各类业务具体需要,进一步设定了对应业务的准入要求。

2. 各类业务运营要求

新《监管办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了期货公司开展各类业务的一般要求,简要概括如下:

此外,结合本次修订提出的业务种类划分,新《监管办法》还针对部分业务种类明确了具体的要求,现将其中的突出变化简评如下:

(1) 境内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经纪业务是期货公司最本源的基础业务。新《监管办法》明确列举了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委托人“黑名单”,强调了期货公司不得接受拒绝提供或者未能未按要求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此外,新《监管办法》还衔接《期货与衍生品法》,重申交易者申请开户、账户使用、交易指令等方面的要求。

整体上看,考虑到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模式比较成熟、现有监管要求也相对明确,新《监管办法》主要是承接《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并未作出较大突破。

(2) 期货交易咨询

新《监管办法》明确了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 对期货和衍生品及相关标的市场的整体或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向客户提供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
  • 向客户提供期货和衍生品及相关标的的具体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应的是,与现行《监管办法》相比,新《监管办法》不再禁止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时“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在证券业务中,无论是现行有效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还是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均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而在期货业务中,新《监管办法》明确将“对期货和衍生品及相关标的市场的整体或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向客户提供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纳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服务范围,并不再作为禁止事项加以规制。新《监管办法》后续的正式实施是否会对期货咨询业务进行“松绑”,从而或将推动相关业务发展,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3) 期货做市交易

新《监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从事期货做市交易。新《监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开展期货做市交易,应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专门账户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新《监管办法》也强调了期货公司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的风控要求。

关于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的禁止性行为,除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之外,新《监管办法》还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将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开展。考虑到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可能在信息网络技术等方面引入科技公司等通过外包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期待监管进一步廓清相关业务的内涵与外延以明确哪些环节允许外包而哪些操作由于被纳入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而被禁止外包。

(4) 衍生品交易

新《监管办法》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新《监管办法》强调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通过相关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本身已经是市场上广泛存在的操作。新《监管办法》明确要求将相关业务纳入期货公司牌照进行管理,且证监会近期也对《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可能意味着期货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将会有进一步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要求。

(5) 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新《监管办法》,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备案改为经证监会核准,中国期货业协会就此发布了《关于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如下过渡期机制安排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经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生效之日(“生效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生效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生效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 通过在协会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生效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生效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期间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生效日起的36个月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自生效日起,期货业协会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 在生效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业协会仍将依据《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此外,新《监管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类行为,要求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6) 其他经核准可参与的业务

新《监管办法》还规定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参与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和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新《监管办法》目前未就上述类别业务以专门章节进行规制,我们预计未来证监会将会制定此类业务的专门监督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3. 子公司业务回归期货公司

新《监管办法》重塑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具体说来,当前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将会回归所属期货公司。我们注意到,新《监管办法》发布以来,期货业协会也配套发布了就相关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梳理如下:

三、期货公司的运营:多层次合规、多角度风控

新《监管办法》还修订、增加了关于期货公司运营过程的多方面的合规要求,要点概括如下:

1.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

现行《监管办法》已规定了期货公司股东出让股权需经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出让方在股权转让期间的需配合期货公司董监高依法履职。新《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股权出让方不得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或以推荐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干预期货公司经营;并新增了期货公司应当在发现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的义务。

此外,新《监管办法》补充规定了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签订在未来期货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也不得配合此类安排。期货公司发现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此类情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市场实践中,不少企业集团希望通过收购期货公司来实现企业集团的立体发展。此类买方需特别注意新《监管办法》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和要求,并且提前在相关收购方案中充分考虑证监会批准以及交易方案中特殊条款的合规性。

2. 合规人员配备

现行《监管办法》已经设定了“首席风险官”制度,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新《监管办法》扩展了首席合规官报告义务的范围,新增“期货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涉嫌占用客户资产”作为报告情形。

针对期货公司,新《监管办法》补充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针对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新《监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置合规管理岗。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我们注意到,期货业协会也于近期发布了经修订的《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对期货公司的内控要求、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要求等进行了明确[3]。

3. 子公司、分支机构合规

针对子公司业务准入和合规运营的重新梳理是本次新《监管办法》的一大重点。针对子公司的设立,新《监管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子公司的层级、数量,应与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管理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合规状况等相匹配。针对子公司的业务,新《监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且子公司仅可以从事风险管理、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此外,新《监管办法》强化了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义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4. 业务合规

新《监管办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此外,自有资金管理一直是期货公司业务合规的重要一环。新《监管办法》在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自有资金管理,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满足业务开展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穿透式监管理念,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投资于关联方的金融资产设定了较高的风险管理要求,并明确禁止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主要底层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者私募投资基金。

结语

新《监管办法》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一系列配套立法的重要一环。新《监管办法》对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实质性的拓展,这一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也给未来期货公司业务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新《监管办法》也根据市场和监管实践,持续优化、改善目前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的方式,持续防范业务风险。我们期待新《监管办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能够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感谢实习生刘亭汲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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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cfachina.org/index/zygx/202303/t20230324_38691.html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cfachina.org/index/zygx/202303/t20230324_38691.html

http://www.cfachina.org/aboutassociation/associationannouncement/202303/P020230324660317608760.pdf

参考资料

  • [1]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cfachina.org/index/zygx/202303/t20230324_38691.html

  • [2]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cfachina.org/index/zygx/202303/t20230324_38691.html

  • [3]

    http://www.cfachina.org/aboutassociation/associationannouncement/202303/P0202303246603176087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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