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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中的中概股观察--企业期盼更具包容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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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创板企业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迈入新时代。截至2020年4月29日,科创板已迎来第100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的示范性和引领性已跃然显现。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揭开序幕。本文从资本市场改革的视角观察境内企业上市的最新动态及讨论现阶段境内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考量。

一、境内企业上市的最新动态

(一)最近两年A股市场上市审核动态

2015年"股灾"以来,A股市场历经"停摆"形成了"堰塞湖",造成大规模企业排队等待审核,企业上市的时间周期较长。近两年,虽然审核速度有一定加快,但与科创板平均6个月的审核周期相比,其他板块速度仍然较慢。科创板上市10个月以来,审核通过家数与主板、创业板近两年多以来相当,且审核通过率显著高于其他板块。
各板块IPO过会率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31日)

各板块IPO过会率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31日)

项目审核情况

科创板

创业板

主板

中小板

审核家数

128

155

165

78

审核通过

120

108

118

62

未通过

3

38

27

11

取消审核或暂缓表决

5

9

20

5

审核通过率

93.75%

69.68%

71.52%

79.49%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华泰联合整理

(二)注册制改革将更大限度的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1、制度的包容性将进一步增加企业上市数量

注册制下的上市审核标准包容性强,允许未盈利公司、红筹公司、特别表决权公司上市,推出基于"市值"的多套上市标准,为各类型企业打开了境内上市的大门。其中,优刻得成为了A股历史上首家"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泽璟生物终结了A股"亏损企业不能上市"的历史;华润微电子则是首家保留红筹架构且以境外公司发行股份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待证监会注册生效后,九号机器人将成为科创板乃至A股首家发行存托凭证(CDR)的红筹企业。另外,近期申报创业板时未解除对赌协议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审核,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坚定推行注册制改革的决心。

2、发行价格更加市场化,企业估值更为合理

在实践中,A股IPO企业发行价格有着23倍市盈率的隐形天花板,目前主板、中小板IPO企业发行阶段市盈率均不得高于23倍。而作为深刻烙印着新经济基因的新生板块,科创板创造性地制定了"以市值为核心"的上市指标体系,拓展了投资者对新经济公司核心价值的认知——从传统意义上的"赚不赚钱",转向了"值不值钱"。截至目前,科创板100家公司的市值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其中总市值超过千亿元的有两家,百亿市值阵营拥有39家。创业板注册制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其同样采用了"以市值为核心"的上市指标体系,由此可见,未来注册制下,发行价格更加的市场化,企业估值更为合理。

3、审核流程更为精简、透明,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注册制下,申报企业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核,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此外,整个审核过程均对外界公开,审核更加透明。对于境内上市企业而言,上市时间周期大幅缩短,时间进度的可预期性也大幅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大为提升。

(三)注册制下,拟上市企业对于上市板块的考量

虽然注册制对上市企业是极大利好,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享受当前注册制的红利,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上市板块。

《上交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对申报科创板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行业要求,主要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六类高新技术企业。已登陆科创板的100家公司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和生物医药领域合计占比超过60%,分别为39家和25家;高端装备、新材料和节能环保各有15家、12家和9家。此外,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也设置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采矿、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纺织、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以下我们结合科创板相关发行制度文件,与本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对比,以便大家对于注册制下上市审核的基本要求有所了解。

类别

创业板注册制

科创板

板块定位

创新驱动、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无行业范围限制。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

农林牧渔、采矿、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纺织、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

财务指标及市值标准

一般企业

3套指标选一(币种均为人民币):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5套指标选一(币种均为人民币):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红筹企业

2套指标选一(币种均为人民币):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2套指标选一(币种均为人民币):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表决权差异企业

其它发行条件

创业板注册制与科创板的发行条件并未有较大的差异,主要如下:

(1)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科创板相关制度还要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4)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董监高未受到特定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未盈利企业

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均支持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相关规则没有较大差别,但科创板要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而创业板注册制无此要求,但未盈利上市市值指标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二、注册制上市的税务关注要点

在注册制背景下,发行人需重点关注的税务事项包括:1、历史涉税事项的合规性;2、上市筹备期重要环节(包括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革、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等)的税务合规和优化。我们选取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与大家进行如下探讨。

(一)历史涉税事项的税务合规性

1、历史涉税事项的合规性

发行人于历史期间涉税事项的合规性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关注重点。典型的涉税事项和应对措施包括:

• 关联交易税务处理:发行人应对集团内关联交易进行审阅和梳理,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合规,不会因潜在的转让定价风险耽误上市进程。梳理关联交易时亦应兼顾税务效率和运营效率,实现集团层面税收效益优化。

• 会计差错更正和补税:涉及收入或利润的会计差错更正同时也会引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税。如果金额重大,往往会成为上市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甚至对上市时间表产生重大影响。

• 纳税披露不充分:发行人历史期间发生的企业重组涉税处理、向自然人股东分红的税款扣缴等事项需要进行充分披露,否则可能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应尽早梳理历年税务合规情况,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 未决税务争议:如发行人曾经或正在接受税务检查或稽查,应评估相应事项对上市的影响,必要时就未决争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

2、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尽管没有与注册制上市配套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仍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板块定位,积极享受国家现有支持创新和科技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在"注册制"下,科创板强调发行人拥有硬核技术,创业板接受商业模式和业态的创新。发行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板块定位相符,将是上市的重点关注事项。在实操中,我们见到监管机构亦会关注发行人的研发支出规模或实际适用的税收优惠是否与同业存在显著差异,并对此进行询问。发行人应就其历史期间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情况提前进行梳理。

(二)上市筹备期的税务合规和筹划

1、上市前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重点和难点

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针对集团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在注册制上市的热潮之下,拥有新技术、新模式的发行人如何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重要考虑:

• 针对已实现盈利的发行人,上市前并购重组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企业所得税成本。虽然财税2009年59号("59号文")和财税(2014)116号("116号文")均有机会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但是两者对交易方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可实现的纳税递延时限不同。发行人需要考量多方因素,恰当地选择适用以上优惠政策。

• 针对尚未实现盈利的发行人,由于不同行业的资产状况不同,在制定重组方案时的税务考量重点也不同。重资产发行人(比如,拥有研发及生产基地的生物医药企业)倾向选择股权转让方式,以降低重组中不动产直接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务成本。而轻资产行业(比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可考虑选择整体资产/业务转让方式,以在充分利用可弥补亏损的同时有效降低增值税税务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发行人进行资产收购,采用整体资产/业务转让方式也可以更有效化解资产转让方历史遗留风险。

与此同时,在上市重组的准备过程中还有一些场景需要税法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和支持。例如,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虽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安全港"政策 ,但实际上一些交易场景并不完全符合"安全港"的相关条件,从而造成自然人股东在没有获取现金流回报的情况下仍需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例如,解除代持就是较为常见的一个不满足"安全港"政策的场景,解除代持时需特别关注代持方与被代持方个人股东之间股权登记变化的个人所得税影响。再比如,股权赠予、持股平台搭建时个人股东平价转换持股公司层级等,都是常见的涉及自然人股东的重组场景。因此,自然人股东在实施股权转让前应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的处理口径,以争取税负优化。

2、股份制改革的税务处理

尽管注册制下允许保留红筹架构或VIE 架构回归境内上市,境内主体发行人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境内上市仍将是主要途径。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涉税事项包括:

• 股份制企业承受有限公司不动产,不动产更名时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处理

•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对不同股东的税务影响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务影响:

3、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

近年来,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越来越多。严格来讲,两者并不相同。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自愿参加,以其合法税收收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这个环节一般不存在税务痛点。然而,由于员工持股计划通常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复杂方式实施,且在实施时容易与限制性股票混淆,发行人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提前规划,以避免引发税务处理争议。

针对股权激励行为,国家出台了财税[2016]101号("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限于该公司的特定激励对象(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操中适用101号文递延纳税政策时,税务机关可能强调激励对象应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股票("直接持股"),这就造成了发行人在实际适用101号文时存在难度,使员工产生了较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负。例如,除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可能还包括其他员工等激励对象;再比如发行人出于经营管理和股权分散度的考虑,可能倾向采用持股平台结构(例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从而无法满足部分税务机关对"直接持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需要综合考虑税负成本、法律风险及未来功能等搭建合适的持股平台结构,以实现该结构下的合规、稳定和高效性。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境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合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后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扣除。然而,对于注册制下以保留海外架构回归境内A股的情形,由于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以境外主体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执行口径存在差异,仍需与税务机关就个案进行探讨和确认。

4、注册制下对赌安排的税务处理

针对注册制下发行人的对赌协议安排,其内容及执行方式可能非常复杂,由此引发的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值得发行人提前予以关注。现行税收法规缺乏针对对赌安排的明确税务规定,仅有琼地税函(2014)198号文("198号文")对海南航空公司在企业重组的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但是,198号文仅是针对个案的特定批复,能否普遍适用于其他公司的利润补偿情形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判定。并且,198号文本身并没有对补偿支付人的税务处理进行明确。发行人如存在对赌协议安排,还需就其纳税处理(包括交易性质是否涉税、不同税种下的计税价格及成本确认、缴税时点等)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因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交易及经营风险。

结语:

我们相信,随着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会有更多的为发行人"松绑"的新政陆续推出,以强化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终将全面确立,境内首发上市审核标准将更具有包容性,更适合推动国内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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