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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授权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制度。
2023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从明确绿证的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完善绿证交易等方面,对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作出了部署,同时废止132号文,我国的绿证制度迈进了新阶段。
一、绿证相关政策
经过六年多的发展,我国的绿证制度已由以绿证收益代替补贴缓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阶段,逐年发展,进入通过绿证交易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并通过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唯一凭证的阶段。
我们梳理了近年来我国与绿证相关的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二、1044号文的主要变化
132号文作为我国绿证交易的起点,其适用范围仅覆盖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场景有限,无法满足现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纳入核发可交易绿证、扩大绿电供给、促进绿电消费的需求,原有的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交易制度已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亟待改变;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利于进一步激活绿证交易市场、扩大绿证交易规模。在此背景下新颁布生效的1044号文对现有的问题“对症下药”,使得绿证制度与时俱进。
我们对新颁布生效的1044号文与同步被废止的132号文进行了对比,整理了绿证制度的主要变化如下:
三、结语
从微观而言,1044号文的出台增强了企业消费绿电的意愿,也增强了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站的投资的环境价值,为投资收益增加更多想象空间。从宏观而言,1044号文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支持绿色发展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通过明确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完善绿证应用,对推动绿色能源发展、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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