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中央企业牵头或参与的跨境融资项目中,对于中资债权人而言,相较于其他发起人,其对中央企业往往更有信心,因此,中资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中央企业就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且在很多情况下,中资债权人会希望中央企业可以提供全额或高比例的担保,针对中央企业与其他发起人合资参与项目的情形,该等担保的比例可能会超出中央企业在项目中所持有的权益比例。
2021年10月9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对中央企业为融资交易提供担保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中央企业参与此类交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上篇)将结合法律法规、75号文及国资委在其官网上就75号文公布的问答选登,对中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国资委规定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市场参与者正在参与的、以及即将参与的此类交易提出规范建议。
注:为行文的便利,除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中央企业仅指中央企业(即中央企业集团本部)外,本文其他地方提及的中央企业,既包括中央企业,也包括其各级子企业。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就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别地,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也包括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1];
2)主债务:指因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而形成的债务;
3)担保:含各种担保和具有担保效力的隐性担保。
2. 排除情形
即使担保提供方为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本文未讨论担保提供方还是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和/或境外公司的情形。对于前述情形,我们建议在具体交易里,结合交易的背景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红灯、黄灯和绿灯交易
各方可按照以下顺序考虑交易是否为国资委禁止、限制或允许:
1. 红灯交易
国资委禁止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进入以下融资担保交易:
1)为参股企业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2)为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2. 黄灯交易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进入以下融资担保交易需要经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董事会的审批:
1)为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2)为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3)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以及子企业为母公司提供担保[2];
4)为子企业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对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额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b. 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已采取向被担保方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3. 绿灯交易
国资委允许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进入以下融资担保交易:
1)为自身提供担保;
2)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非金融子企业提供等于或低于股权比例的担保;
3)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参股企业提供等于或低于股权比例的担保。
4. 树状图汇总
就以上交易的情形,我们可进一步汇总如下:
5. 特别说明
(1)定义界定
1)关于子企业和参股企业的区分:按照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区分。
2)关于金融子企业: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主要包括挂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平台公司[3]。
3)关于直接股权关系:该等股权关系不仅限于直接的母子公司关系,某个企业对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均有直接股权关系[4]。
4)关于股权比例:可按直接持股比例计算,也可按间接持股比例计算[5]。
(2)关于融资担保规模
除以上交易事项外,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也作出了限制[6],并就融资担保规模超过国资委规定的情况设置了三年的整改期——原则上在2024年10月8日前完成整改。但是,考虑到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目前仍处于三年的整改期内,国资委就融资担保规模的限制并不一定适用于现阶段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的融资交易,因此,以上汇总和树状图暂未列出此项要求。
三、对市场参与者在相关交易中的建议
1. 对拟议交易是否受限于国资委规定的处理建议
我们已经在本文第一部分列明了适用的拟议交易的范围。但是,由于跨境融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据我们观察,很多市场参与者并不能准确判断具体交易是否应适用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的规定,例如,交易是否属于隐性担保。就此,除可参考我们在下篇的进一步分析之外,我们建议,在交易各方不确定交易是否受限于国资委规定,或交易各方对交易结构是否受限于国资委规定存在争议之时,应当及时与内部法务部门就拟议交易及交易结构进行沟通,并在适当情况下引入外部律师协助提供意见,以便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交易违规。
2. 对存量交易的处理建议
针对以上提及的两类红灯交易——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和对参股企业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情形,国资委的规定存在追溯效力,要求此类存量交易原则上在2024年10月8日前完成整改。
目前部分中央企业已经开始根据国资委的要求进行集中整改,我们也已经在为部分中央企业或债权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根据我们的经验,针对以上两类存量交易,市场参与者可考虑的整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协商变更担保措施;
2)增加其他可行的增信措施;
3)调整授信金额、期限等融资条件;和/或
4)安排提前还款或以满足国资委规定的融资结构进行再融资。
此外,由于中央企业正处于对融资担保规模超过国资委规定比例的情况的整改期内,若中央企业拟对该等情况下的存量交易进行整改,整改方式也可参考以上方式。
3. 对未来交易的处理建议
针对拟进行的未来交易,根据具体交易的类型,中央企业或债权人可考虑采取以下方案:
1)红灯交易(即国资委禁止的交易):建议尽早调整融资结构;
2)黄灯交易(即国资委附条件允许的交易):建议担保方尽早就此事宜与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进行沟通,并获得中央企业集团本部的董事会决议。
此外,债权人与中央企业应当对未来交易项下提供担保是否会导致融资担保规模超过国资委规定比例事宜进行沟通,并在融资文件中进行适当处理。
结语
本文(上篇)对现行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交易的要求进行了总结、分析和建议,以期对市场参与者开展相关融资交易提供指引和帮助。
在下篇中,我们将抛砖引玉,对市场参与者存在疑问较多的两个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可以对相关方参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交易提供思路,敬请期待。
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212/c24876245/content.html
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212/c22621342/content.html
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ew_wdxd_wz_index.html?MZ=7aDqyC1cnY0szPHNVt77XA%3D%3D
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22222149/content.html
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ew_wdxd_wz_index.html?MZ=faC2d1JGyzsJ6Ylg%2FNUZ7w%3D%3D
原则上某一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