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公布了最终版本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香港理财通细则》")。《香港理财通细则》与香港金管局先前起草的征求意见第二稿基本相同。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也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内地理财通细则》")。与今年5月公布的内地征求意见稿相比,也仅有少量调整。
据《香港理财通细则》,香港银行在参加跨境理财通业务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香港金管局通报并提交自我评估,并在获得香港金管局不反对意见后方可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同时,《内地理财通细则》将于2021年10月10日生效,内地银行须在内地监管指导下完成系统评估及报备后,方可启动理财通业务。
如我们在之前的推送中介绍,"跨境理财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粤港澳大湾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按照消费主体将其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
"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同其他跨境互联互通机制一样,跨境理财通首要解决的就是资金跨境流动和当前外汇管理政策之间的关系。
账户开立与配对
"账户配对"是妥善处理"跨境理财通"业务中外汇问题的主要抓手。在"南向通"或者"北向通"中,就每位个人投资者而言,均需指定一个在本地开立的汇款专户和一个在对方管辖区开立的投资专户,两个账户之间进行配对,使资金只能在两个账户之间闭环运作,而不会流出到配对账户体系之外。
就"南向通"而言,湾区内地九市居民需要为"跨境理财通"业务在港澳银行新开跨境理财通专户(包括投资户口和结算户口)。传统上,内地居民持有境外三个月以上的长期签证,他们或可通过内地银行的见证开户服务远程开立香港账户,而不需要亲临香港;否则,内地居民必须亲临香港开立香港账户。而《内地理财通细则》及《香港理财通细则》均明确支持内地客户在内地银行见证服务下远程开户活动,而并未将长期签证作为前提条件。我们相信这一突破将大大减少内地客户的开户难度,提高他们参与南向通业务的意愿,尤其在目前疫情严重阻滞关口通行的情况下,将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就"北向通"而言,港澳居民需要为"跨境理财通"业务在内地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内地理财通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北向通"的投资户可以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新开立的账户,也可以是已有的账户。
至于何为"现行制度",可能还需要人民银行在内地代销行的培训和系统测试环节进一步确定。如果仅将该内地投资专户限于人民币I类户,那么目前疫情环境将对临柜要求提出极大挑战;但如果内地投资专户也扩展至人民币II类结算户[1] ,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实操性,港澳居民即可以"现行制度"远程完成开户。此外,结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第二项之(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II、III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港澳居民或可以在港澳试点银行见证开立内地户口。
理财通产品与跨境营销活动
在"南向通"方向上,香港合资格理财产品包括:①经香港银行评定为"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具体包括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authorised)的基金,②债券,以及③以人民币、港币和外币计值的存款。当汇划资金的币种与投资产品币种之间存在错配时,将产生兑换的问题。《内地理财通细则》要求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因此在"南向通"业务开展过程中,向内地金融消费者进行汇率风险方面的提示就显得极为重要。
在"北向通"方向上,内地合资格理财产品范围包括:①内地理财公司发行,并经内地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收类和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②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
"大湾区理财通"作为极赋创新意识的互联互通机制,必然导致境内外的伙伴银行均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而如何跨境开展营销和销售活动一直以来是金融市场各个条线面临的难题:内地与港澳的监管如何优化"放管服"应对新的变革与调整,避免监管过当影响业务活力,监管过松导致系统风险;金融机构如何使"跨境理财通"中的各从业人员清晰辨认对方司法管辖区的监管边界,恪守己方不越界,而无缝提供跨境协同工作,"跨境理财通"业务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具体而言,在"南向通"业务中,《香港理财通细则》中对于跨境营销活动的规限几乎完全反映了目前境外银行的跨境营销原则,并要求将"只执行交易"(Execution Only)作为香港银行面对内地客户的主要活动模式;反之亦然,在"北向通"模式下,内地银行也不得直接前往港澳开展实质性销售行为。《内地理财通细则》则在不允许异地开展实质性销售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
投资者保护、投诉及跨境争议解决
《内地理财通细则》提出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即投资者受产品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保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香港理财通细则》则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分类表述:在"南向通"业务中,①属于香港产品与服务方面的投诉,由香港金管局及香港银行处理,②属于跨境汇划方面的投诉,香港银行应转介内地伙伴银行跟进;在"北向通"业务中,①属于内地产品与服务方面的投诉,香港银行应转介内地伙伴银行跟进,②属于跨境汇划方面的投诉,由香港金管局及香港银行处理。
就"跨境理财通"业务中的境内外银行而言,无论其面对对方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合作/伙伴银行还是具体客户,他们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从中国法角度都是具有涉外性质的合同,原则上可以选择境外法律为准据法。当然,如何在具体的合同模板中选择,则还需要结合产品属地、主导金融机构的偏好、客户的风险承受力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从中国法角度,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商事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根据我们的观察,如果合同选择以中国(内地)法为准据法的,通常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成立于内地的涉外仲裁机构或内地人民法院来进行争议解决;如果合同选择以香港法为准据法的,通常当事人则更倾向于选择成立于香港的仲裁机构或香港法院来解决争议。
两地银行在理财通合作中的权责划分
在完成开户设置之后,结为伙伴关系的两地银行还要进一步就以下问题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
(1) 两地账户如何进行开立(指定)及配对;
(2) 如何进行客户资格审查;
(3) 如何确保资金闭环汇划并进行额度监控;
(4) 如何确保账户的使用限制;
(5) 如何履行三反审查义务;
(6) 如何履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义务;
(7) 如何规范跨境营销的行为。
在早期的《香港征求意见稿》中,"南向通"和"北向通"的香港银行只能与一家内地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在此基础上,多家有意参加理财通试点业务的境内外银行纷纷以其设立在对方管辖区的关联机构作为伙伴银行,并着手签署集团内部合作协议以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后经征询市场意见,并考虑到同集团在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发展不均衡性,修订后的《香港理财通细则》和《内地理财通细则》均允许各香港银行在确保"账户配对"的基础上与多家内地银行结成伙伴关系,提高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当然,银行与其集团外的其他银行结为伙伴/合作银行时,更需仔细斟酌他们之间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条款,准据法条款和跨境争议解决条款。
金杜的"跨境理财通"服务
金杜一直紧跟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发展与趋势,积极参与监管、金融机构和市场的讨论研究与展业准备。
我们在香港中资银行业协会杂志《钟声》、国家外汇管理局旗下杂志《中国外汇》等刊物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分享我们的实务心得、看法与服务经验,也为多家国际性银行、香港本地银行和中资银行的跨境理财通业务布局建言献策,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专业服务,包括:
金杜律师事务所在跨境理财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期待能与更多金融机构及业界人士携手关注和推动"跨境理财通"等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金融创新领域的贯彻。
[1]《内地理财通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II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从该条措辞来看,人民银行应当允许突破II类户从非绑定账户转入或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的额度限制。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对于II类户开立需绑定I类户的监管要求,其目的是核实账户所有人真实的开户意愿,如果未来允许港澳居民通过代理见证方式远程开立II类户的政策落地实施,港澳居民的开户意愿可以通过代理见证行予以核实,则无需再要求绑定内地I类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