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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站,元宇宙: 数字文创剑指科创板?数字藏品先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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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制定文化数据安全标准,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数据入库标准,构建完善的文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同时,《意见》还特别指出,要加快文化数字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研究制定扶持文化数字化建设的产业政策,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在文化数字化建设领域布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推进文化数字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用好产教融合平台

2019年春天,科创板启动受理程序,注册制开启试点之门。三年以来,硬科技集聚效应明显。2022年4月,证监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同时,上交所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科创属性要求的基础上凸显了“硬核”要求。而就数字文化产业而言,由于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其“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以及技术更迭快、生产数字化、传播网络化、消费个性化等特点往往容易被忽略。因此,数字文创企业的科创之路上,如何挖掘和论证其科创属性依然值得深入探讨。与此同时,考虑到文创领域授权链的复杂性,早期的运营中如何确保授权链的完整性、避免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风险也将是数字文创企业剑指科创板之时必须深思熟虑的要点。

关于“数字文化企业”登陆科创板的具体要求还有待相关具体规定的出台。本文及后续系列文章中,我们尝试结合目前热门的“数字藏品”来解读数字文创领域的科创热点,一起探寻数字文创企业的科创之路。

通过本文,你将至少了解下述数字文创领域的关键信息:

数字藏品:NFT的落地应用

基础概念扫盲:

  • 主要的商品?
  • 主要的玩家?
  • 主要的技术?
  • 主要的数据类别?

国内监管政策下,NFT面临的主要风险

迈上科创之路前的基础扫雷

一、数字藏品:NFT的落地应用

提到“数字藏品”这一概念,必然和NFT紧密相连。作为能够记录虚拟资产所有权的加密数字凭证,NFT是元宇宙社会形态中经济体系的核心要素。全球而言,目前主流的NFT产品包括:

  • 版权确权用NFT:即充分利用NFT非同质化的属性,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作为艺术品等版权作品的权益凭证;
  • 数字藏品类NFT:即通过NFT的形式,将数字内容所对应的抽象权益资产化,在文字图像、视频音频、游戏道具等多种类型上均实现了数字化的“产权属性”,从而可发售、可流通;
  • 作为元宇宙通行证的NFT:NFT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通过数字资产确权和价值衡量来实现在元宇宙中的流通,这对于在Web 3.0世界构建经济系统至关重要,因此使得NFT成为了通向元宇宙的“通行证”。现阶段,境外市场而言,NFT的这一特征在游戏、元宇宙、金融衍生品等领域表现得较为显著。

对境内的数字文创领域而言,版权确权用NFT和数字藏品类NFT的落地应用发展得较为迅速。随着头部互联网企业的纷纷入局,一方面,内容创作层面的热情持续爆发,这类企业的自有IP、艺术家独立创作IP、国潮文化相关IP的挖掘纷纷涌现;另一方面,限量领取、盲盒抽取、特定用户专属等“发放”形式层出不穷,用户参与度和热情不断提升。

二、基础概念扫盲

1. 主要的商品?

我们在《NFT:交易的不止是寂寞》一文中曾经提到,NFT艺术品的形成存在两种模式,原始创建模式,即在没有前序传统艺术品的情况下,由NFT创建者直接通过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创作形成数字艺术品的同时附带有所对应的NFT。典型的原始创建模式如数字艺术家Mike Winkelmann(Beeple)创作出数字图片。以及衍生创建模式,即将前序已经存在的传统形式的艺术品通过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生成其所对应的NFT艺术品。典型的衍生创建模式如艺术大师冷军的绘画作品在“焚烧”后再制成NFT上链。数字文创领域,主流的商品是目前较为流行的通过衍生创建模式生成的“数字藏品”,围绕这一商品,相关主要概念包括:

  • 原始作品”,发行方提供给技术服务提供方用于在链上生成并通过运营平台方发放的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
  •  “数字藏品”,指发行方直接作为原始权利人或取得原始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基于原始作品复制于技术服务提供方指定的应用界面或存储空间、以在链上生成的唯一对应的虚拟凭证进行标识的经数字化的特定作品、作品版权许可以及其他具有收藏或欣赏价值的虚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各种形式的虚拟产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数字藏品发行领域,往往还会涉及一个关联概念“虚拟凭证”或“链上ID”,即在指定链生成的、与数字藏品具有唯一映射关系的哈希值。

  •  “数字藏品元素”,和数字藏品相关的、由发行方或发售方创作的、或从任何数字藏品所蕴含的其他专有或知识财产中衍生出来或改编而来的、通过直接参照或推断(例如通过形状或轮廓,但无具体特征)而基于上述各项的、或作为设计方案一部分被指定用来伴随上述各项的美学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款式、设计、尺寸、形状、颜色、商业外观和外表),包括数字藏品已经使用的任何插图、照片、录制品、视听作品、文本、名称、设计、标识、品牌、标志、图案、广告语、主题词等视听内容或其他类似材料;
  •  “衍生品”,利用数字藏品元素进行各类设计、开发、采购、生产(包括委托生产)所形成的商品。

关于“衍生品”这一概念,简单的数字藏品交易中可能不会涉及,但是随着交易模式的演变,如果需要基于数字藏品元素生产相关的其他商品,可能会涉及这一概念。

2. 主要的玩家?

我们在《NFT艺术品交易平台:“着陆”证照指引》一文中梳理了NFT平台涉及的各方,提到NFT平台中的主要参与方以及交易平台可能需要取得的相应资质。

从数字藏品产业链的角度:

上游玩家主要解决基础设施和内容生成,主要包括:(1)基础设施建设者,主要是指公链/侧链、代币标准、智能钱包服务等底层技术服务提供方,以及(2)内容创作者,即数字藏品对应内容的创作者或授权方。较为典型的主体概念如下:

  •  “原始权利人”,与原始作品相对应,“原始权利人”是指拥有与原始作品有关的完整、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实体或个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实现原始作品到数字藏品之间的“转换”而言,需要获得授权的权利通常包括: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改编权、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倘若原始作品本身还是涉及相关商标或人物,可能还涉及商标权、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权利。在相关的授权文件中,还应当就授权的活动,例如通过指定链、运营平台和/或应用场景生成、展示、流转和推广数字文创作品等进行明确。

  • 发行方”,数字藏品的发行方通常是指作为权利人或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在平台发行数字藏品的实体或个人;
  •  “技术服务提供方” / “指定链”,通常是指定链的开发和运营方。技术服务提供方仅就数字藏品在链上的信息存证和唯一标识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其中,“指定链”是指合作各方指定的、由技术服务提供方自主开发并运营的,就数字藏品的生成、流转、场景应用等活动为发行方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区块链开放平台。

中游玩家主要解决数字藏品在一级市场的发放和交易,主要包括专业交易平台和市场的参与方。较为典型的主体概念如下:

  • 平台运营方” / “运营平台”:即为数字藏品发放和相关交易提供运营平台的该平台开发和运营方。其中“运营平台”是指数字藏品发行、信息展示和交易的平台,包括App、小程序、网页等各种形式;
  • 发售方”,通过平台向最终用户销售数字藏品并进行收款和开票的实体。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数字藏品发放的实际情况,倘若由发行方面向最终用户进行发放,发行方即为发售方,倘若由平台运营方直接面向最终用户进行发放,平台运营方为发售方;
  •  “最终用户”,是指按照相应平台规则在运营平台获取数字藏品并在运营平台或运营平台以外的其他App、小程序或网页等应用软件访问和使用,对相应数字藏品享有收藏、展示、学习、研究、欣赏和分享等权利(具体以平台规则为准)的经过实名认证的主体。

下游玩家就较为丰富了,通常可以拓展至能够实现多种功能的应用渠道以及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典型的主体概念包括:

  •  “场景方”,即为最终用户提供平台运营方开发运营的平台以外的其他数字藏品应用场景的提供方。该等“其他数字藏品应用场景”通常是指提供数字藏品信息展示、交互和其他应用活动的各类App、小程序和网页等应用软件,最终用户可以通过应用场景进行特定数字藏品收藏、展示、学习、研究、欣赏、分享及其他配套服务。

3. 主要的技术?

在数字藏品的交易中,基本的模式是平台运营方以及技术服务提供方等合作方基于互联网和区块链,以包含平台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的服务形态)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凭证信息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服务、交易平台服务,相关技术也与该等服务紧密相连,例如:

  • 虚拟凭证信息技术服务”,由技术服务提供方提供,主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服务向发行方提供的以下技术服务:(i)将发行方提供的原始作品的基础信息及原始数据通过算法加密等方式上传到指定链存证并在蚂蚁链上生成对应虚拟凭证的服务,(ii)依据数字藏品流转信息同步链上划转虚拟凭证的服务,以及(iii)将前述过程产生的信息进行上链记载、查询和流转的服务。
  •  “区块链技术服务”,由技术服务提供方提供,主要是指为提供虚拟凭证信息技术服务所提供的底层的区块链综合技术服务,具有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多方共识、隐私计算、可信存储与计算、智能合约等特性。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区块链技术中必然需要用到“智能合约”,所谓的“智能合约”其实是一套可以执行任意或开放式用户指定的状态转换函数数组的程序,包括执行信息和存储信息,智能合约的参与方可以通过响应特定信息或交易代码来执行该等合约中的约定。
  • 交易平台服务”,由平台运营方提供,主要是指通过平台为发行方提供的数字藏品的店铺开设、展示、数字藏品发放相关的信息服务,以及为发行方就与最终用户之间开展数字藏品发放提供信息收集、公布、匹配与撮合以及相关的信息/指令传递或交互服务,包括通过使用相关软件为前述事项所提供的服务。
  • 支付服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主要是指支付机构向发行方提供的支付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发行方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以及发行方应付服务费等费用的自动划扣、分账、交易账户管理等服务。

4. 主要的数据类别?

数字藏品领域,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数据,特别是在和区块链相关联的情况下。在与数字藏品交易相关的协议文件中,也需要对各类数据进行区分,并就相关权属、存储要求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例如:

  • 元数据”,即Metadata,又称中介数据、中继数据,是描述数据的数据(data about data),包括描述数据属性(property)的信息,用于支持如指示存储位置、历史数据、资源查找、文件记录等功能。通常而言,技术服务提供方拥有并保留其自指定链底层区块链创建之日起所有的元数据(包括元数据中的任何权利)的权利。
  • 原始数据”,指发行方拟向指定链上传并存证的数字藏品的原始资料、信息和文件。
  • 上链数据”,即发行方将原始数据进行加密或转换后的特征值。

三、国内监管政策下,NFT面临的主要风险

国内监管环境下,NFT / 数字藏品相关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虚拟货币交易和非法代币融资方面。

针对B2C业务,主要的风险是发行的NFT被认定为虚拟货币,对应的风险包括业务关停、追究刑责等。针对C2C业务,主要的风险包括NFT被认定为构成虚拟货币、涉及使用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从而可能导致引入境外相关金融风险。特别是,即便NFT不被认定为虚拟货币,且NFT的C2C交易不以其他虚拟货币为交易货币,仍有可能因其涉及金融领域的投机炒作风险而受到相关监管。

现阶段,尽管也有了树图链(Conflux)、波场链(TRON)、小蚁链(NEO)等国产公链,目前国内NFT平台多架构在非完全去中心化的联盟链上运行,某种程度上可能也是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但确实导致了数据依然可以被修改等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联盟链的技术服务提供方所提供的方案也有所差别,不仅阻碍了跨平台流动,也为运营平台在极端特殊情况下的“换链”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四、迈上科创之路前的基础扫雷

理清基础概念之后,对于数字文创企业而言,剑指科创板之前,可能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打好前奏:

  • 交易合规保障:随着NFT相关制度的逐步落地,在强化对交易数据的监督管理、防范炒作、避免NFT投资属性的提升等方面,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主体所需要履行的职责也将更加清晰,确保合规发展必然是第一要义。
  • 技术进步提速:对于数字藏品类NFT而言,作品的唯一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因此技术服务提供方应确保区块链技术的稳定性,在防伪技术、平台防盗技术、后台交易追溯技术等方面实现有效迭代升级。
  • 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解决版权授权链的可追溯可确认问题一直是文创企业的痛点。借助NFT在版权确权等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在版权作品的制作发行、销售等各个环节落地全流程的版权保护和管理有助于破解数字文创企业在版权方面的难题。

当然,还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政策大环境,毕竟有关NFT资产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落地。我们拭目以待。

后续,我们将从交易、技术等多个角度一起探讨数字文创领域交易和运营的要点以及科创的亮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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