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刘飘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第11条第三款试图放宽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要求,该条款明确指出:"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解答》出台距今已过去一年多,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试用期解除案件时发生了哪些新的变化,笔者接下来将结合案例作进一步分析。
《解答》出台,树立试用期解除新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何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观点不一,以试用期届满后的解除标准来审查试用期内解除的裁判也不在少数。
《解答》第11条第三款指出"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区分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肯定了试用期不同于转正期的特殊性,明确树立了试用期解除新标准。
试用期解除,审查弹性增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审结的一个试用期解除案件,原告A公司主张徐某作为系统安全岗位员工,在试用期内擅自离岗,不符合岗位需求,不符合录用条件,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徐某赔偿金。
相较于过往,西城法院不仅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劳动者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解除违法性的审查不宜过苛",而且在判决中引用了《解答》中有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认为徐某工作中存在失误,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A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行使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行为,最终支持A公司的主张,认定其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被驳回上诉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8月15日本案劳动者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10月11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答》于2017年4月24日出台后,2017年9月30日西城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不同机构在《解答》出台前后分别作出的迥异裁判,能窥见到《解答》对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合法辞退劳动者的认定标准的确产生了影响,审查标准的弹性增强,试用期为特殊磨合期、解除违法性的审查不宜过苛。
试用期解除,违法风险仍在
《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过度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偏颇之处,但新标准不等于无标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一言不合,便有权辞退劳动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审结的一个试用期解除案件,原告(被告)B公司主张试用期内,孙某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被告(原告)孙某则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虽然东城法院在判决中言明,"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实体上要满足三个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三个要件与《解答》第11条前两款的规定一致。本案中,B公司符合这三个实体要件,因此法院依法确认B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经笔者查询相关判例,《解答》出台之前,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的违法性时,虽未明确列举,但几乎都遵照上述要件进行事实查明和说理,因此在试用期解除的合法要件方面,《解答》只是将实践以文字形式予以固定。《解答》带给用人单位的希冀在于: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员工,仍应满足一定的要件,否则依旧会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试用期合法解除,你应做到这些
综上,《解答》的出台只是纠正了实践中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审查过于严苛的问题,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并非因此变得易如反掌,若要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
1. 应当将录用条件提前告知劳动者。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录用条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约定,抑或是单独在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文件中告知;
2. 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要有试用期考核的结果。如能提供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会更有说服力,并增加考核的可信度;
3.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予以通知,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劳动者拒绝签收的,应依法走送达程序。
4. 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