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桃(合伙人)曹琳琳(资深律师)
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下称"88号文"),对非居民企业(即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下称"递延纳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除非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的优惠税率)。随后,税务总局于2018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下称"3号公告"),以便就此项优惠提供进一步指引。
88号文和3号公告均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有机会适用递延纳税。
中国为何发布该项递延纳税政策?
资本在推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或对其税制进行改革,包括近期于2017年12月22日生效的美国税制改革。在美国税改的众多措施中,美国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以提高其对外资的吸引力,并对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提供免税以鼓励美国资本回流。
在此全球背景下,2017 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引入了一系列综合措施,以促进外资增长,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88号文和3号公告的发布旨在为该政策提供指引和实施细则。
这项递延纳税是新规定吗?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向其境外投资者分配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自2008年以来,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能够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下的优惠税率),并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不同于2008年之前对境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分配一律免征所得税的待遇,88号文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所提供的递延纳税政策,仅是暂不征收2008年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如何满足递延纳税条件?
如享受递延纳税,境外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条件 | 要求 | 具体说明 | |
---|---|---|---|
1 | 投资形式 |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在中国进行的直接权益性投资,包括增资、投资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等行为 | • 基于此目的,直接权益性投资不包括: - 新增、转增、收购中国上市公司股份(除符合条件的对上市公司A股的中/长期战略投资); 以及 - 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2 | 利润性质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分得的利润应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已经实现并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
3 | 支付方式 | 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应从利润分配企业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 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或由其他任何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
4 | 投资范围 | 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下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下称"鼓励产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统称"目录"),两者均为2017年修订版。 | • 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产业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 研发活动; - 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以及 - 其他经营活动。 • 税务总局进一步释明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上述经济活动与其全部经营活动相比并无比例要求 • 为适用递延纳税,直接投资应符合当时目录中的鼓励产业范围,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鼓励产业即使有所调整,也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递延纳税。 |
适用递延纳税需要办理哪些事项?
当境外投资者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资料证明其可享受递延纳税。之后,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若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可不对该利润分配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而言,应按照以下步骤申请适用递延纳税: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3号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该规定并未明确限定税务机关行使该项权力的时限,因此严格来说,税务机关有权随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递延纳税的相关信息。
境外投资者在实际缴纳税款后,能否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可以。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分得的利润,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但未实际享受的,如能满足上述条件,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并取得退税。
为此,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需材料,包括《递延纳税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在鼓励产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相关的资料等。
何种情况下会被认为不应享受递延纳税?以及潜在的责任是什么?
一般而言,境外投资者在下列情况下会被认为不应享受递延纳税:
-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或利润分配企业未按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致使境外投资者在未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了递延纳税。
- 境外投资者收回或处置其享受递延纳税的在华投资,除非其收回或处置投资是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且适用了特殊性重组的税务处理。
如不当享受递延纳税,潜在的责任总结如下表:
责任主体 | 责任 | 情形 | 说明 |
---|---|---|---|
境外投资者 | 补缴未缴/少缴的税款 + 迟延纳税的滞纳金(每日0.05%) | 未满足全部条件却享受递延纳税 | 滞纳金从利润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
填报信息有误,本不应享受却实际享受递延纳税 | 同上 | ||
收回享受递延纳税的直接投资 | 滞纳金从实际收取与收回/处置投资有关的款项之日起第8日起计算 | ||
利润分配企业 | 应扣未扣税款的行政处罚: 未缴/少缴税款的50% 至3倍 | 未能依据3号公告的要求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 | • 利润分配企业的责任仅限于其未能依据3号公告明确规定的标准适当审核信息。 • 即使享受递延纳税的境外投资者已处置其在利润分配企业中的股权,利润分配企业仍负有前述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能同时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前述责任。 |
在不应享受递延纳税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是否仍有权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的优惠待遇?
是的。境外投资者有权享受利润支付时而非补缴递延税款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待遇,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因此,在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时,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报送相关报告表和其他材料。
例如,依据境外投资者所在居民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在分配股息时境外投资者应就股息收入在中国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享受递延纳税暂未缴纳;如发生递延纳税待遇被否定的情况,则境外投资者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在其补缴税款时10%的税率已经依据修订后的税收协定被降至5%。
我们的观察和建议
递延纳税相关政策的出台对在华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尤其是有意继续扩大在华投资的境外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吸引外资的决心,可以合理预见到,未来更多外资将被留在中国用于扩大投资。尽管如此,随着在华投资经验的日趋成熟,境外投资者可能已经认识到税收虽然是影响投资的重要因素而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境外投资者在作出扩大在华投资的最终决策之前,也会权衡其他因素,比如劳动力成本和质量、汇率稳定性和基础设施是否完善等。
递延纳税政策将符合规定的投资限定在鼓励产业范围内,也显示了中国政府对某些产业或行业的明显倾向性。根据当前版本的目录,鼓励产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高附加值的制造业,例如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等。因此,我们认为,递延纳税政策的执行将引导更多外资流入那些具有先进技术的产业或行业,这显然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深远的促进作用。
对于决定在中国扩大投资并享受递延纳税待遇的境外投资者,我们建议其应主动、全面地审核现有商业计划和整体投资战略,并在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以在最大限度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确保能够严格合规。为此,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与办理递延纳税税务事项有关的地方实践和具体操作指引。
同时,鉴于利润分配企业所承担的与递延纳税有关的责任不因其投资者或股东发生变化而免除,为了避免此方面的潜在风险,建议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在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之前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并在起草和协商股权转让协议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本文原文为英文,首次于2018年3月发表在《中国法律与实践》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