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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碳”目标,规范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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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

引言

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引领下,我国能源系统正在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发展储能行业已经上升成为国家战略,新型储能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不可或缺。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7月15日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层面又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对新型储能项目的准入、备案、建设、并网、调度等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2年5月2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更是进一步提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标志着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得到政策层面的支持,新型储能政策体系初步形成。[1]

虽然新型储能在近年来已成为市场的热点话题,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营也蓄势待发,但相关的合规要求并不明晰。本文拟结合当前的相关政策法规,梳理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主要环节的合规要点,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方面的决策参考。

一、新型储能的发展现状简述

1. 什么是新型储能?

储能技术主要是指电能的储存技术,即将电能通过物理或者化学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能量(如动能、势能、化学能等)存储起来,在需要用电的时候再将其他形式的能量转化为电能释放出来,类似于一个大型“充电宝”。[2]储能技术总体可以分为物理储能和化学储能两大类。物理储能主要包括抽水蓄能、压缩空气、飞轮储能、重力储能、相变储能等;化学储能主要包括锂离子电池、矾液流电池、铁铬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以及氢(氨)储能等。[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7月15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以及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9月24日印发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因而,储能技术还可划分为“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也即,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的其他电储能技术”,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计[4],截至2022年底,全国新型储能装机量中,锂离子电池储能占比94.5%、压缩空气储能2.0%、液流电池储能1.6%、铅酸(炭)电池储能1.7%、其他技术路线0.2%。从2022年新增装机技术占比来看,锂离子电池储能技术占比达94.2%。由此可见,新型储能目前以电化学储能为主、物理储能为辅,其中锂离子电池储能又在电化学储能中占绝对主导地位。

2. 新型储能的优势及应用场景

不同于传统的抽水蓄能对地理条件的依赖性较高且造价较高,新型储能具有对地理条件限制较低且初期投资成本较低等特点,故新型储能可以灵活运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侧、电网侧和用电侧三大环节的各类应用场景,具备商业化推广条件。随着近年来新型储能的成本不断下降且商业化应用愈加广泛和成熟,新型储能的优势越发明显,开始逐渐成为储能行业新增装机的“宠儿”。

新型储能与传统抽水蓄能的优势对比,简要总结如下[5]:

新型储能的应用场景可以贯穿于电力系统的发电侧、电网侧和用电侧三大环节,简要总结如下[6]:

3. 新能源项目的强制配储政策为新型储能带来发展东风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风电、光伏)的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8月10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出“购买调峰资源挂钩比例要求”,即“超过电网企业保障性并网以外的规模初期按照15%的挂钩比例购买调峰能力,鼓励按照20%以上挂钩比例购买。”,并鼓励多渠道增加“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在内的调峰资源。

为响应上述国家政策的号召,在地方层面,已有多地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推出了新能源项目(主要为风电、光伏电站)的强制配储政策,部分列示如下:

在强制配储政策的刺激下,加之新型储能更具灵活性特点,我国对新型储能的需求出现了井喷现象。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计[7],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2.1小时,比2021年底增长110%以上。分省域来看,累计装机规模排名前5的省份分别为:山东155万千瓦、宁夏90万千瓦、广东71万千瓦、湖南63万千瓦、内蒙古59万千瓦;新增装机规模排名前5名的省份分别为:宁夏89万千瓦,山东89万千瓦,湖北53万千瓦,湖南50万千瓦,内蒙古33万千瓦。

二、新型储能的政策法规概览

1. 国家层面的重点规范性文件

截至目前,国家及地方层面均已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和保障新型储能的发展,我们现将国家层面的重点规范性文件总结如下:

2. 新型储能的政策特征

综合上述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文件,可见我国目前的新型储能政策呈现如下特征:

  • 促进新型储能逐渐市场化

《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已明确新型储能的发展目标,即“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亦要求“加快新型储能市场化步伐”。《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身份,鼓励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价格调节机制激励更多主体参与到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营。

  • 推动新型储能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

从《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出台,再到《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发布,我国越来越重视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营,也致力于建设与国际社会相接轨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必将有更多关于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的政策和新型储能的标准化文件发布,以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

  • 严格新型储能项目的安全监管

目前新型储能项目以电化学储能电站为主,而电化学储能电站曾发生多起爆炸等安全事故,相应的安全监管要求需引起各方重视。为此,诸如《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安全监管。

三、新型储能项目的合规要点初探

针对新型储能项目的管理,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9月24日印发了《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下称“47号文”)。针对在新型储能项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管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于2022年4月26日进一步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下称“37号文”)。就此,主要围绕47号文及37号文,针对新型储能项目从期备案到建设再到运营等层面,我们初步梳理了可以相应关注的如下合规要点,以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1. 前期备案阶段

根据47号文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机关是指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如发生相关信息变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还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此外,部分地区对于大型新型储能项目备案的前置程序还进一步作出了要求,比如江西省能源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总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的集中式新型储能项目以及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备案前需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暂定为具备省级电网规划业绩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系统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总容量1千至2万千瓦(含1千千瓦、不含2万千瓦)的集中式新型储能项目,在备案前需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暂定为具备市级电网规划业绩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系统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应用场景、建设内容合理性、调峰调频能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评估、电站安全性评估、经济型评估等。其他新型储能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管理。”因此,新型储能项目的项目单位还应充分关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新型储能项目备案提出的具体要求,并按要求如实履行备案义务。

2. 项目设计阶段

根据47号文第十二条以及37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新型储能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就新型储能项目的设计单位资质,根据原建设部[8]于2007年3月印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1对于工程设计行业的划分,上述规定所指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应是指具有电力行业设计资质或其下设的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就新型储能项目的设计标准,目前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T 51048-2014)、《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437-2021)、《电力系统配置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导则》(20214764-T-524)等。住建部办公厅曾于2022年6月17日就《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虽然该标准目前仍未正式出台,但其中的若干内容对新型储能项目的设计规范化有一定参考意义。

3. 项目施工阶段

根据47号文第十二条以及37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就新型储能项目的施工单位资质,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的不同用途,施工单位所需具备的资质通常主要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

就新型储能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除了适用一般的建设工程的相关安全规定以外,由于新型储能项目通常被认为属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其他电力设施”,故其还应受到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范。

4. 项目并网调试及验收阶段

根据47号文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3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在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及验收阶段,项目单位应关注如下合规要点:

  • 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 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
  • 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在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且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

就新型储能项目的验收标准,我国尚未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值得关注的是,全国电力储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曾于2022年7月24日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启动验收规程》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我们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投票结果,目前该规程已经全体委员投票通过。以及,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曾于2023年2月6日对《电化学储能系统现场验收通用要求》进行团体标准公示并征求意见。若该等规程或标准最终正式出台,将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验收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5. 项目运行维护方面

根据47号文第二十一条、37号文第二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项目单位是新型储能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在新型储能项目的运行维护阶段,项目单位应关注如下合规要点:

  • 做好运行状态监测。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 明确委托责任。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 强化日常管理。将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要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开展电池系统健康状态的评估和检查。
  • 规范信息报送。积极配合参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电池安全性能、电站安全运行状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提升电站信息化管理水平。
  •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电化学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确保熟悉电站电池热失控、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能力。
  • 加强退役管理。应当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6. 项目安全应急方面

根据37号文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新型储能项目的安全应急方面,项目单位应关注如下合规要点:

  • 落实消防责任。明确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开展应急演练。结合电化学储能电站事故特点,组织编制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结合储能电站事故现场高电压大电流高能量、有毒有害气体多、易燃易爆等特点,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应急演练。
  • 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

结语

在“双碳”背景的加持下,以电化学储能为代表的新型储能的发展前景呈现积极态势。配套的相关政策法规已在陆续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规范新型储能的健康发展。市场主体在参与建设运营新型储能项目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到新型储能带来的业务投资机会,更应注意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相关合规问题。为此,我们将持续关注行业最新动态,并致力于为存在相关法律服务需求的从业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专业、全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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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坚:《我国新型储能发展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载《中国能源》2022年第6期,第7页。

新华网:《储能技术:新能源产业的强大基石》,访问网址:http://www.news.cn/science/2022-11/09/c_1310674732.htm。

经济日报:《推动新型储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访问网站: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0692341984819714&wfr=spider&for=pc。

人民网:《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行业发展快速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访问网址: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214/c1004-32623497.html。

人民日报:《新型储能,大型“充电宝”怎么建?》,访问网址:http://www.nea.gov.cn/2022-04/02/c_1310545318.htm。

招银国际:《中国储能行业专题:东风将至,快速上行赛道潜力巨大》,2022年6月27日;英大证券:《六类储能的发展情况及其经济型评估》,2022年5月9日。

《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行业发展快速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访问网址: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214/c1004-32623497.html。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参考资料

  • [1]

    刘坚:《我国新型储能发展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载《中国能源》2022年第6期,第7页。

  • [2]

    新华网:《储能技术:新能源产业的强大基石》,访问网址:http://www.news.cn/science/2022-11/09/c_1310674732.htm。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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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人民网:《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行业发展快速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访问网址: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214/c1004-32623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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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银国际:《中国储能行业专题:东风将至,快速上行赛道潜力巨大》,2022年6月27日;英大证券:《六类储能的发展情况及其经济型评估》,2022年5月9日。

  • [7]

    《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行业发展快速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访问网址: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3/0214/c1004-32623497.html。

  • [8]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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