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公司与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跨境投资和并购,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根据墨西哥《能源转型法》(Ley de Transición Energética)和《一般气候变化法》(Ley General de Cambio Climático),墨西哥确立了到2024年达到至少35%的发电量为清洁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及高效率的热电联产和核能等不可再生能源)的能源转型目标。根据《墨西哥国家电力系统发展计划-2023-2037》(Programa de Desarrollo del Sistema Eléctrico Nacional)的数据,在2022年墨西哥发电总量为340,713 GWh,其中31.2%为清洁能源,剩余68.8%为化石能源;清洁能源装机容量为31,368 MW,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了1.81%。[1]同时,墨西哥也作为2023年联合国气候大会提出的《全球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承诺》(Global Renewables And Energy Efficiency Pledge)的签字国之一,与其他各国一同承诺到2030年将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增加两倍,达到至少11太瓦,并将全球能源效率提高速度翻番,从目前的约每年2%提高到每年4%以上。[2]由此可见,墨西哥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投资人在考虑投资墨西哥新能源电站时,从法律角度建议特别关注以下事项(本篇并不旨在穷尽投资新能源电站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而是旨在提示重点特殊事项供参考。此外,在实施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届时当地法律和实践的最新要求,聘请专门的境内外法律顾问予以具体分析和评估):
一、墨西哥特殊的融资担保结构
在墨西哥进行可再生能源电站项目融资有一种常见但跟其他法域相比却稍显特殊的融资结构——信托结构。此种方式能够优先保证融资债权人的优先利益,与此同时项目公司也可在此种结构下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具体而言:
在信托结构下,根据融资合同,项目公司的股东及项目公司一般将作为委托人、代表融资银行的相关贷款和担保管理代理人以及信托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根据信托协议,委托人将会把项目公司的股权及项目公司重要资产(包括EPC合同、运维合同、购电合同、不动产合同)装入信托中,并将贷款和担保管理代理人设置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将委托人设置为劣后顺位的受益人。为保证上述受益顺序,一般将以受托人名义开设多项项目账户,根据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及信托设定的优先级顺序,优先用以偿还贷款等规定用途,以及在存在剩余资金时向股东分红或偿还股东贷款等。此外,关于信托结构的公司治理,尽管项目公司的股权被装入信托资产中,但信托受托人一般会将公司治理权利委托给项目公司及其股东(违约情况下该授权可能被撤销),从而让项目公司和股东仍然可以控制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及保留股东治理权利。
建议投资人重点关注项目融资结构中是否涉及信托结构,如果涉及,则需提前规划交易结构,例如通过直接受让股份的方式或直接转让信托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方式完成收购(后者更为常见)。
二、土地
在墨西哥建设、运营新能源电站所使用的土地,其权属来源主要是(1)通过签署租赁协议、用益物权协议(Usufruct agreement)来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2)通过签署地役权协议来取得土地地役权(常见于项目输电线所占用土地)。其中,需注意的是,一般而言,电站取得的土地权利均需要在土地注册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虽然不影响土地权利本身的效力,但会影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墨西哥少数州需完成登记后土地权利才能生效)。
总体上,建议投资人重点关注拟投资新能源电站项目(包括电站本身及变电站、输电线等配套设施)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土地权利,取得的土地权利是否能够覆盖新能源电站的寿命。其中需特别注意的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有土地的最长租赁期限(一般为20年),如果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最长租赁期限,则超出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实践中对此的应对策略一般是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在协议中约定在租期届满时按照同样条款和条件重新签署租赁协议的承诺,从而让新能源电站的土地权利能够在电站运营期内有所保障。
三、收入模式
墨西哥可再生能源电站产生的电量可以通过直接在电力批发市场中出售或者通过签署购电协议(PPA)进行出售。
1. 在电力批发市场上售电
可再生能源电站可以将其生产的全部或部分电力出售给墨西哥国家能源控制中心(Centro Nacional de Control de Energía)运营的电力批发市场,由电力批发市场根据其规则计算售电收入。
2. 通过签署购电协议(PPA)售电
可再生能源电站还可以选择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合格承购商签订购电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长期的一般在15至20年不等),出售所生产出来的全部或部分电力和清洁能源证书(即墨西哥“绿证”,可再生能源电站根据其发电量可获得相应的绿证并向外进行交易)。通过这种方式,电力的买卖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售电价格,以使双方均可获得长期且稳定的购售电价格。
建议投资人关注所投资墨西哥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售电结构,如果在其售电结构中存在购电协议,需重点关注购电协议中针对电力承购商约定的必付条款(take-or-pay)、履约担保措施、支付违约条款等,尽可能评估和把控因承购商支付能力的问题给电站收入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建造和运营新能源电站所涉及的主要许可
在墨西哥建设和运营新能源电站主要涉及如下三类建设或者业务许可:
(1)环保类许可,主要为环境影响评价授权、固定污染源环境经营许可证、供水协议或用水特许经营权、废水排放许可证、危险废物生产者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批文、特殊废物处理者登记、特殊废物管理计划批文(如相关项目适用)等;
(2)建设类/土地类许可,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可行性证明、林地用地类型变更授权(如土地涉及林地)以及施工许可(包括施工许可证、民防批准、施工终止通知)、租赁土地的经营许可证等;
(3)行业类许可,主要为发电许可证、并网协议、社会影响决议等。
其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电站可持续经营而言最为重要的便是发电许可证和并网协议,在法律中需关注的常见要点是(1)发电许可证中记载的商业运行日是否与电站实际达成商业运行日相符,如果电站未能按期达到最初批准的商业运行日且未能就商业运行日的变更获得墨西哥能源监督委员会的批准,严重时可能面临发电许可证被撤销的风险;(2)是否存在未按期达到并网协议规定的商业运行日的情形,如存在,根据合同约定将有可能构成并网协议项下的违约,以致并网协议产生可能被终止的风险。
建议投资人应重点关注拟投资的电站是否已取得必要的建设和行业许可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按期履行义务。
五、劳务外包合规风险
在新能源电站中常见的运维模式是通过签订运营和维护协议等合同承包的方式将电站日常运营维护外包给运维服务商,在此种方式下,相关的运维人员一般将天然地归属于运维服务商。但是,此种模式却在近年来受到墨西哥2021年新修订施行的《劳动法》(Federal Labour Law)的影响,具体而言:
根据墨西哥现行《劳动法》,将属于公司核心业务活动的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属于墨西哥《劳动法》所禁止的行为,如有违反,则可能面临罚款、无法进行税收扣除/抵免以及因涉嫌逃税引发的刑事责任等。因此,在实践中,新能源电站项目公司一般需采取一些缓释措施以尽量符合墨西哥《劳动法》的豁免情形,例如在项目公司中留有部分员工、服务外包承办商完成必要登记、与服务提供商签署符合特定要求的书面协议、定期向社保主管机关报告情况等,以降低墨西哥《劳动法》关于劳务外包的合规风险。
建议投资者在墨西哥新能源电站重点关注运维人员的用工结构,如果涉及劳务外包,则需关注项目公司对于墨西哥《劳动法》中关于劳务外包合规问题缓释措施的实施程度如何,以评估既往风险和未来接手后的改进计划/人力成本等。
六、墨西哥外商投资审查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除特定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并持有墨西哥公司任意比例的股权。而新能源电站行业不属于上述特定行业,因此外国投资者持有新能源电站行业公司的股比不受限制。
不过,根据《外国投资法》,如果外国投资者拟直接或间接持有墨西哥公司超过49%的股权,且该等墨西哥公司的资产价值总额超过墨西哥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每年公布的资产总价值门槛时(在2023年这一门槛为24,979,862,979.30墨西哥比索,约合15亿美元),则无论涉及何种行业,该外商投资需在交割前获得墨西哥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授权。
七、墨西哥反垄断审批
根据墨西哥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若一个交易或数个连续交易满足以下任一金额标准,则该交易需要在交割前向墨西哥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提交反垄断申报并获得审批:
(1)交易在墨西哥的直接或间接价值超过1,800万倍货币参考单位(unidad de medida y actualización,“UMA”)(约合1.17亿美元);和/或
(2)交易后某一经济主体至少35%的资产或股份发生集中,且该经济主体位于墨西哥的资产总额或源于墨西哥的年销售额超过1,800万倍UMA(约合1.17亿美元);和/或
(3)交易后(i)在墨西哥的资产或股本累计超过840万倍UMA(约合0.55亿美元),且(ii)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两个或多个经济主体位于墨西哥的资产或源于墨西哥的年销售额(共同或单独)超过4,800万倍UMA(约合3.16亿美元)。
对此,中国投资者需提前评估其交易是否可能同时满足以上标准。如是,则需事先进行墨西哥反垄断申报。特别对于墨西哥而言,由于UMA每年会进行公布且因近期汇率波动较大,如果经初步评估交易与届时的反垄断申报金额门槛较为接近,则建议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是否触发墨西哥反垄断申报予以持续关注。
结语
当前,中国企业新能源电站海外投资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有广阔天地大有可为。我们期待并相信中国企业开展新能源电站海外投资将进一步活跃起来。后续我们将进一步与各位读者分享其他热门国家投资并购新能源电站的重点法律问题。
在过去的十余年里,金杜新能源团队曾代表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客户,完成了境内外百余个光伏电站、风电电站及其它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并购,地域横跨中国、北美、澳新、东南亚、欧洲和非洲;历经了国内新能源行业从无到有、规模化快速发展、稳步平价上网、到如今高质量发展等各个阶段。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信息来源:https://www.trade.gov/country-commercial-guides/mexico-renewable-energy
信息来源:https://www.cop28.com/en/global-renewables-and-energy-efficiency-p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