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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站跨境投资重点法律问题解读——欧洲篇之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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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和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法国作为通过《巴黎协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即2015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举办东道国,一直被国际社会视为能源转型的领跑者。由于核电(在2021年约占法国总发电量的68%)和水电(在2021年约占法国总发电量的11%)[1]在法国电力能源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法国一直是发达经济体中人均碳排放量最低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法国一直在推进能源转型,其通过2019年《能源和气候法》明确了将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通过制定《多年能源计划》(programmation pluriannuelle de l'énergie)规划了法国政府在两个5年期间(2019年至2028年)的能源投资计划。在该计划下,法国新能源发电(风能和太阳能)有望在2035年从2019年的59TWh增长至223TWh。[2]由此可见,法国新能源发电的增长前景非常广阔。

投资人在考虑投资法国新能源电站时,从法律角度建议特别关注以下事项(本篇并不旨在穷尽投资新能源电站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而是旨在提示重点特殊事项供参考。此外,在实施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届时当地法律和实践的最新要求,聘请专门的境内外法律顾问予以具体分析和评估)。

一、土地

在法国建设新能源电站所使用的土地,其权属来源有多种类型,包括:(1)通过签署长期租赁协议方式取得长期租赁权;(2)通过签署地役权协议的方式取得地役权;(3)通过与道路权利人(根据道路类型不同道路权利人可能为公共机构或者私法主体)签署临时占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取得占用道路的权利等。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长期租赁协议和地役权协议均需要由公证员办理公证后才能正式生效;公证后再由公证员在抵押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建议投资人不仅应关注新能源电站本身是否拥有必要的土地权属,还应关注电缆、变电站等配套设施是否已取得必要的土地权利。此外,还建议投资人着重关注土地权利的期限是否能够与电站的寿命相匹配,例如现有的协议期限是否能够满足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行或者已包含适当的延期条款等。

二、收入模式

与欧洲其他国家类似,在法国运营新能源电站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售电收入和政府补贴。但因为法国法律的变化,法国新能源售电的销售模式和补贴形式经历过数次变化,主要如下:

  • 最开始,法国对于新能源电价采取的是固定电价机制,即符合条件的发电商可以直接与法国电力公司签订购电协议(此类购电协议的期限为15年),以高于市场价的电价向法国电力公司出售电力,其中电价也会每年进行调整。
  • 自2016年起,法国能源法规定的基于市场的补贴机制逐渐取代了固定电价机制。在这一机制下:(1)就售电收入部分,发电商可以选择与电力承购商签订集合售电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工业电力买家签订售电合同(此类集合售电或售电合同的期限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以销售电力获得正常的售电收入;(2)就政府补贴部分,发电商需与法国电力公司签署差价合同(差价合同的期限一般在15至20年之间不等),在市场价格低于差价合同中的保证电价时,法国电力公司将补足二者之间的差价。而在市场价格高于差价合同中的保证电价时,发电商还需通过特定的偿还机制返还超出保证电价的部分。

建议投资人应重点关注拟投资的电站是否有资格取得政府补贴以及所适用的具体补贴机制。尤其是在2016年以后投入运营的电站,因为偿还机制的存在(偿还机制还会根据法律变更而有所变化,例如自2022年起偿还上限从原先规定的发电商自差价合同生效以来所收取的补贴总额调整为每年确定的“门槛价格”,这一变化导致发电商在市场价格较高时相较于此前可能需向法国电力公司返还更多的补贴),这将给投资者对新能源电站的未来电费收入预测增加困难,建议投资人应予以着重关注。

三、建造和运营新能源电站所涉及的主要许可和合规义务

在法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电站所需的业务许可在不同时期由于法律变化而有所不同,主要涉及建设许可、运营许可或单独环境授权。具体而言:

  • 建设许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具体情况,新能源电站可能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申报或取得建设许可。
  • 运营许可:自2010年起,落入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新能源电站还需取得运营许可。对于在此之前建设的新能源电站,尽管无需根据新法规定取得运营许可证,但仍需向主管部门进行在先权利申报(效力等同于运营许可)。
  • 单独环境授权:自2017年起,单独环境授权取代了包括运营许可在内的多项授权,自此之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站仅需取得单独环境授权即可。

除此之外,在新能源电站投产后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满足特定的合规义务,例如(1)风电场在运营期间需要满足安全和噪音控制等相关规定;(2)风电场运营商在风电场停止运行后负有拆除风电场设施和恢复原状的义务,且为了确保风电场运营商能够履行该等义务,风电场运营商还需要在风电场投入运行时即提供拆除担保。

建议投资人应重点关注拟投资的电站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许可,在运营期间是否已满足相应的合规义务(例如风电场运营商是否已按照环境合规要求履行噪音控制、环境监测等要求;是否已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按期提供了拆除担保等)。

四、法国外商投资审查

根据法国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如一项交易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则交易需要事先经过法国经济和财政部的外商投资审查:

  • 投资者为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为欧盟实体)或税务居住地在法国境外的法国投资者;
  • 交易后外国投资者取得一家法国实体的控制权或者取得一家法国实体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或者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投资者取得一家法国实体超过25%的投票权;以及
  • 交易标的从事的是敏感行业领域,包括:1)国防和公共安全活动;2)为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商品和服务有关的活动;3)与关键技术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对于新能源电站是否属于“敏感行业领域”,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指引,实践中需取决于法国经济和财政部(即法国外商投资审查的审查主体)的意见。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法国经济和财政部在这方面的认定有时会结合投资者的身份综合考虑,如果投资者属于中国中央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其身份可能会引发法国经济和财政部对于相关交易是否涉及“敏感行业领域”更为审慎的考量。因此,从妥善安排交易时间表的角度,相关交易主体可以考虑在提交正式审查申请之前与法国经济和财政部进行预沟通,以寻求法国经济和财政部对拟议交易是否会触发法国外商投资的窗口意见。

五、法国反垄断审批:需事先报法国竞争管理局反垄断审查的交易类型

根据法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情形的交易需要向法国竞争管理局进行反垄断申报:

  • 交易各方在上一财政年度的全球税前营业额之和超过1.5亿欧元;
  • 至少两个交易方的每一方在法国的税前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并且
  • 交易不具有欧盟《兼并条例》所指的欧盟维度。

对此,中国投资者需提前评估其交易是否可能同时满足以上标准。如是,则需事先进行法国反垄断申报。当然,对于投资欧洲市场的任何交易,取决于投资结构和投资标的的体量,投资人还需考虑是否可能触发欧盟层面反垄断申报的门槛[3]。如触发欧盟层面反垄断申报的门槛,则无需在个别欧盟成员国单独进行反垄断申报。

结语

当前,中国企业新能源电站海外投资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有广阔天地大有可为。我们期待并相信中国企业开展新能源电站海外投资将进一步活跃起来。后续我们将进一步与各位读者分享其他热门国家投资并购新能源电站的重点法律问题。

在过去的十余年里,金杜新能源团队曾代表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客户,完成了境内外百余个光伏电站、风电电站及其它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并购,地域横跨中国、北美、澳新、东南亚、欧洲和非洲;历经了国内新能源行业从无到有、规模化快速发展、稳步平价上网、到如今高质量发展等各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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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s://www.iea.org/countries/france

信息来源:“France 2021 – Energy Policy Review”,https://iea.blob.core.windows.net/assets/7b3b4b9d-6db3-4dcf-a0a5-a9993d7dd1d6/France2021.pdf

由于篇幅所限,本篇不再赘述欧盟层面反垄断申报的门槛标准。

参考资料

  • [1]

    信息来源:https://www.iea.org/countries/france

  • [2]

    信息来源:“France 2021 – Energy Policy Review”,https://iea.blob.core.windows.net/assets/7b3b4b9d-6db3-4dcf-a0a5-a9993d7dd1d6/France2021.pdf

  • [3]

    由于篇幅所限,本篇不再赘述欧盟层面反垄断申报的门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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