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加快了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步伐。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下称“《浦东创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3年2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2022年2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下称“《上海管理办法》”),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2022年10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草案)》(下称“《上海高精地图规定草案》”)。2022年11月,上海市接着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下称“《上海示范运营细则》”)。新规的密集出台,彰显上海力争在智能汽车发展的赛道上保持竞争力。
《浦东创新规定》为完全无人驾驶汽车在上海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依据。该规定所指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下称“无人驾驶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浦东创新规定》明确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的方式,使得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稳步有序推进。以下是对《浦东创新规定》重点内容的简要评述:
一、安全性自我声明
《浦东创新规定》要求开展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首先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企业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从而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另外,企业可以凭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从事示范运营活动。《浦东创新规定》对于各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的要求如下:
此外,在简化流程、提升效率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时,可以将企业在浦东新区以外地区的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简化相关测试流程和测试项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工接管率符合规定值的,企业可以提出批量申请确认同一阶段同一型号车辆,并提交一致性技术参数、性能和安全检测报告。
二、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
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1]。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2]。示范运营与商业化运营关系紧密,前者是后者能否开展的前提与关键。
对于示范运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之前已发布了《上海示范运营细则》,适用在上海市准许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道路上,开展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载人、载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除外)的示范运营活动,并且同步支持开展智能清扫、智能配送、智能零售、智慧车列、智能小巴等创新应用。因此,对于在浦东新区开展无人驾驶示范运营的相关车辆,需要同时满足《浦东创新规定》和《上海示范运营细则》的要求。
对于商业化运营,相关无人驾驶汽车应当:(1)获得产品准入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2)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件;(3)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凭证。从事商业化运营的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示范运营与商业化运营均可以收费,其中示范运营的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时,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商业化运营的收费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1. 高精地图数据
《浦东创新规定》支持开展创新应用的企业在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开展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同时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上海高精地图规定草案》,拟为上海开展高精地图试点和创新提供指引,也对高精地图数据的保护提出严格的要求。
《上海高精地图规定草案》规定,在车上安装、使用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激光雷达、摄像头等传感器设备,在测试与应用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测绘活动,相关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前述规定与自然资源部2022年8月25日公布并实施的《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的相关定义和要求相一致。
在数据存储和传输方面,《上海高精地图规定草案》明确存储高精度地图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对外提供审批程序的高精度地图数据,不得向境外传输。
2.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浦东创新规定》要求开展无人驾驶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相关企业应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开展创新应用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先进行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与此相关联,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 汽车数据处理安全要求》(GB/T 41871-2022)对汽车数据处理的通用安全要求做出了细化,也将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数据合规义务。
3. 数据监管
《浦东创新规定》要求开展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装置,将相关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实时上传到市级数据平台,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创新应用情况报告。
四、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交通违法与事故的责任分配和处理一直是行业关注的重点之一,《浦东创新规定》对此做了如下规定:
对比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对于道路安全违法情形,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将被处罚;L5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将被处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动驾驶汽车应承担责任的情形,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L5级自动驾驶汽车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浦东创新规定》没有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只规定由无人驾驶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
工信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责任分配亦作了相关规定,但如何与各地的法规规定衔接,仍有待厘清,请参见文章《厚积而薄发——中国智能汽车发展驶入快车道》。
结语
2022年,中国有多地出台了推动智能汽车发展的地方性规定或政策。除前述提及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2022年11月,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全国首个针对不配备驾驶位和方向盘的短途载客类智能网联新产品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无人接驳车管理细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在国内率先以编码形式给予无人接驳车相应路权,针对国内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新产品完成了又一关键性管理突破[3]。
《浦东创新规定》覆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各阶段,为无人驾驶汽车区域性商业化落地提供了制度创新。随着国家和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智能汽车在中国的发展将获得有力的制度支持和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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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第25条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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