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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关进出口监管主要新规盘点及重要立法动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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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伊始,回顾过去一年进出口监管领域的发展变化,海关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调整较多。其中,海关总署公布部门规章3部,公告166个,并与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数十个公告。这些监管新规涵盖了出口管制、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特殊区域、企业管理、主动披露等诸多领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海关法修订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下称“《关税法草案》”)这两部海关监管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体现的修法动向也值得重点关注。

一、2023年海关进出口监管主要新规盘点

1. 海关规章的修订

2023年海关总署新发布规章3部,对部分海关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

  • 海关总署第261号署令废止了8部海关规章,具体包括《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 海关总署第262号署令对《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22部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程序性要求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对部分违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
  • 此外,海关总署第263号令对《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三部海关规章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1)简化了保税仓库信息变更的流程,并明确了对超期存放货物的处罚措施;(2)取消了出口监管仓信息变更的海关行政许可程序,并规定了超期存放货物的禁止性规定;(3)调整了抽查检验商品的种类范围,并增强了地方海关执法的灵活性。

2. 2023年新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主要内容

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公告166个,并与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数十个公告。这些新发布的公告涉及诸多海关进出境监管的新要求。以下,我们就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内容进行概括汇总,并提示合规关注要点。

(1)出口管制:管制物项范围有多项调整

2023年,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了3个关于调整出口管制物项范围的公告,具体如下:

同时,发布了最新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除了更新增加和调整的管制物项范围外,还修订了目录中部分物项所对应的海关编码。但需注意的是,该目录中的商品范围要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码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出口管制环境不断变化,管控物项范围动态调整,企业需要保持对政策的高度敏感性,持续关注监管规定的变化,并进一步加强自身合规建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2)进出口禁限管理——多个最新目录发布

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立部联合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禁止进出口具有环境持久污染性的PFOS类氟化物等货物。截至目前,有效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目录情况如下:

此外,在禁限性目录管理方面还应关注现行有效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以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在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

(3)企业管理: AEO国际互认再添新伙伴

2013年开始,中国海关便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启动了AEO互认制度。2023年,中国海关与乌干达、中国澳门、哥斯达黎加、塞尔维亚、南非和澳大利亚六个国家(地区)的海关达成了AEO互认,与中国海关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达到52个,高级认证企业的含金量进一步提高。互认制度为中国高信用进出口企业提供了与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高信用企业同等的优先待遇,在互认国家和地区的通关效率也可以显著提高,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更成为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志。

针对AEO高级认证,中国海关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评估指标。“1+1”的评估标准涉及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财务状况、贸易安全四个方面多维一体的合规体系。建议企业加强进出口合规体系建设,积极申请海关AEO认证,一方面有助于防范违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享受通关便利等优惠,增强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竞争力。

此外,新公布的《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明确,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该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4)检验检疫:强化安全监管要求

虽然近年来海关一直在简化进出口流程,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但在涉及安全领域的监管上,海关始终保持严格的态度。比如,对于危险化学品和涉及生物安全的特殊物品,2023年海关总署分别发布了2个新的公告,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2023年4月7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明确,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并要求如实准确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等信息及提交相应材料。

针对涉及生物安全的特殊物品,新《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公布实施,进出口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要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以及向口岸海关报检等手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或者是未向海关报检、提供虚假材料的,都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此外,《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发布,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要求,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高风险特殊物品在办理进境卫生检疫审批前应当获得准入资格,对其实施动态化、名录化管理。对于未获得准入资格的高风险特殊物品,海关将不予办理进境手续。

2023年,在加强进口环节监管查验的同时,全国海关也查办了一大批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特殊物品等申报不实、未依法办理报检手续等违规案件。所谓“安全无小事”,企业进出口相关货物应格外注意监管新规要求,以免发生违法违规情事。

(5)主动披露:容错空间再度放宽

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将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范围从原先的影响海关税款征收,扩大至影响国家退税管理的、影响加工贸易监管、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或监管秩序、以及部分涉检违规情形,同时主动披露的时限也进一步放宽。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旨在鼓励企业通过自我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告和予以纠正(补缴税款及补办海关手续等),从而避免被海关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海关在实施自报自缴和降低查验率的同时,不断加大稽查、核查等后续监管力度,特别是重点针对可能影响税款征收和许可证管理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申报准确性问题,也存在很多案件移交缉私处理,最终科处高额罚款的情况。主动披露,是企业提升自我合规水平,以及避免处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前提是企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以及能够准确发现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协助企业进行定期合规内审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由于海关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问题较为专业,比如,针对不同情形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研发费是否应税,多地加工后原产地如何确定,相近税号如何准确判定等问题,企业较容易出现认识不准确而导致向海关申报错误的情况。因此,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合规内审,并借助专业力量提升内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主动披露,消除和降低处罚风险。

(6)特殊监管区:海南和横琴持续推出监管创新举措

海南自贸港:(1)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18日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进一步便利离岛旅客;(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在海南自贸港实行暂时进境修理、暂时出境修理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暂时出境修理: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暂时进境修理:在海南自贸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管理制度的特殊区域内,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了《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实施“一线基本放开、二线严格管住、区内实现自由”的监管政策:

  • “一线”放开:允许更多企业享受免税、保税政策,将部分非免税、保税货物纳入免税、保税范围。对于不涉证不涉检的免税、保税货物,实行“极简”申报。
  • “二线”严格管住:要求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免税、保税货物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于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内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但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区内实现自由:支持合作区开展多种保税业务,如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研发、保税维修等。此外,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旅客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携带进入合作区的免税物品可在区内正常消费使用。

海南自贸港和横琴粤澳合作区封关在即[1],海关等监管部门在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制度的同时,也进一步关注“管得住”的问题。比如,海口海关2023年针对跨境电商、免税品经营等领域开展了打击骗代购等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走私犯罪案件。建议企业准确把握“一线” “二线”的监管要求,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值得重点关注的立法动态

2023年年底,有两部重量级的海关监管法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是《海关法修订稿》,这是现行《海关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二是《关税法草案》,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税专门法律。这两部修订、制定中的法律,可以说是海关监管领域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其中体现出的法律制度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1. 《海关法修订稿》

该修订稿共10章、113条,对现行《海关法》作出了较大范围的调整,重点修订内容概括分析如下:

(1)体现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职能。明确将进出境“人员”纳入海关监管对象范围,并将检验检疫要求嵌入海关监管流程,同时原则性规定海关“实施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新增“海关风险管理”作为第三章,从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管控措施等方面对海关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界定,突出对贸易安全的监管要求。

(3)新增“企业管理”章作为第四章,对许可备案手续、企业资质要求、实施信用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海关核查”制度,即海关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及相关企业的风险水平对企业进行核查、监督;而“海关稽查”则界定为是对“有违法嫌疑”企业的稽查,这一点与现行的海关稽查制度有明显的区别。

(4)走私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变化,走私货物不再一概予以没收,对于“偷逃应纳税款”类的走私,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其他类型的走私货物则予以没收(固体废物等依法应当作退运、退回的货物、物品除外)。

2. 《关税法草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共7章70条,将现行《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内容进行重新整合和修改,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以及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并明确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以及明确规定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

(2)将“完税价格”统一调整为“计税价格”,并在现行《关税条例》规定的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基础上,增加复合计征方式。

(3)追补税制度有重大变化。

结语

以上是对2023年海关进出口监管新规的盘点以及针对重要立法动向做出的分析,供有需要的企业参考。金杜跨境监管法律服务团队长年深耕这一专业领域,期待能为更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感谢实习生武麟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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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宣布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

参考资料

  • [1]

    2024年2月8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宣布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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