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合作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治理体制、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产业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推动琴澳一体化及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细节性的规定。
随着合作区的建设进一步深入,横琴和澳门的一体化发展稳步推进,针对横琴和澳门之间、以及横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的货物、人员流动今后将成为合作区发展的重要课题。就此,《促进条例》在“第六章 推动琴澳一体化”章节中针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出口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回应了《合作区总体方案》中要求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之要求,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提高货物通关效率的手段,以促进货物、资金、数据等要素在合作区的高效便捷流动,优化整体的营商环境。
一、《促进条例》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出口方面的规定与亮点解读
1.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合作区进出口的通道
在货物流通便利性方面,《促进条例》秉承《合作区总体方案》之要求,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针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通过“一线”、“二线”实施不同的进出口监管政策。
针对“一线”和“二线”,《促进条例》第二条明确确定,适用范围为《合作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其中,“一线”通道是指合作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二线”通道是指合作区与内地之间。
具体而言,货物流通方面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其主要差异体现于“一线”通道与“二线”通道之间的报关手续上有所不同:
第一,对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及物品,实施的是备案管理,简化申报程序和要素,但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含义解释,也即由境外启运、通过合作区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外。
第二,对合作区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需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对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根据需要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规定从整体上对合作区和澳门以及内地之间的货物及物品流通实施简便化、简单化处理,有助于促进以及加深澳门与合作区之间货物、物品流通。
2. 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
针对横琴的货物进出口事宜,早在《促进条例》颁布之前,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在此基础上,《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及物品可免(保)税进入合作区。
而针对从合作区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原则上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促进条例》在《监管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若该货物为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者超过30%的货物,则免征进口关税。
此外,针对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促进条例》规定其视同出口,要求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有关此处的出口关税应税商品,参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中“附6”所规定的出口商品名录,包括铬铁等106项商品。
3. 在“一线”通道实施卫生检疫,简化检验检疫模式
《促进条例》规定,在合作区开展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改革创新试点。所谓“创新试点”,主要体现在合作区仅在“一线”通道进行合作查验和卫生检疫,是对建立更为简便、优化的检验检疫模式的探索。但是,《促进条例》并未对卫生检疫的开展方式及具体做法进行进一步规定,在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出台之前,相关工作的开展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等规定实施。
二、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进出口监管政策的“同”与“不同”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海南总体方案》”);同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两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从宏观的角度看,《促进条例》与《海南自贸港法》在货物进出口方面在原则与规定范式上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些许差异。
1. 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进出口监管政策的“同”
(1) 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在地理上都是一个“岛”,具备封关的条件。
(2) 进口货物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自贸港区域内加工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免征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不免征。
(3) 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自贸港的,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2. 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进出口监管政策的“不同”
(1) 在合作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保)税的货物及物品外,其他货物及物品均予以免(保)税;而在海南自贸港,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除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
(2) 在合作区,通过“一线”通道进出的货物,需向海关申报,实行备案管理,但是申报程序和要素予以简化;而在海南自贸港,通过“一线”通道进出的货物,除依法需要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法定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等明文规定的特殊货物外,无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结语
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与变化、“一国两制”实践的探索与丰富,有关货物进出口方面的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志,在海关监管政策上勇于尝试,不断推出新举措。此次《促进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助推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的形成,为“一国两制”实践注入新动能。我们期待并相信随着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的发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将会更加活跃。后续我们也会对新规落地的具体情况及最新政策保持持续关注,并就尚待进一步解读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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