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化妆品电商经营合规:新热点、新要点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双十一如火如荼,化妆品依然是消费品行业的主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购平台、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日益完善,化妆品在网购渠道的销售额逐渐增长,美妆电商领域的布局也成为各大平台的兵家必争之地。与此同时,各大品牌的DTC美妆平台亦以小程序为中心,将线上触点、商业触点、社交触点等各渠道用户引流至小程序,同时配合拉新赠礼、买赠活动、社交裂变等玩法,大幅度降低了新用户转化成本,成功沉淀了属于各大品牌自身的私域化数字资产。但在市场规模高歌猛进的同时,电商渠道的监管却仍存在诸多漏洞,在多个省市公布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中,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不合格化妆品仍然占据相当比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0年的旧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宣告废止,与此同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生效,随后数十部化妆品监管的配套法规陆续落地,化妆品全行业迎来了新体系、强监管时代。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17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生效,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对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态度,指明了化妆品电商行业未来的监管方向。双十一之际,我们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先行颁布的法规,针对化妆品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合规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以明晰并探讨未来化妆品电商行业各类角色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及可能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监管对象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及第33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对象为境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1. 什么是“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解释“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概念。结合《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以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理解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化妆品经营(包括化妆品销售或提供化妆品销售相关服务)、或者提供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其经营模式的不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四个类别,并分别规定了其各自的定义及责任:

(1)化妆品电商平台

化妆品电商平台,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解释这一概念,结合《电子商务法》,可以理解为在电子商务中为化妆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平台商家

平台商家,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亦并未解释这一概念,结合《电子商务法》,可以理解为通过化妆品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DTC平台和其他平台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第3条),DTC平台及其它平台均应当履行上述第1条所述化妆品电商平台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的各项义务。其中,DTC平台,即Direct-to-Customer的独立站模式平台,属于自建网站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 如何理解“境内”?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第33条),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即B2C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1]),不适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化妆品电商平台应履行的责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先行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电商平台应当履行的各类责任,梳理如下:

三、平台商家应履行的责任

在压实化妆品电商平台监管义务的同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对平台商家的电商经营管理作出了一定的要求,我们亦将其梳理如下:

结语

自去年10月,国家药监局宣布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起,化妆品的集中监管正式拉开帷幕,各级政府部门在已经连续颁布的针对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指导下,相互协作,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环节进行了广泛监督与重点关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于化妆品网络销售渠道的一次集中整治,既压实了平台责任,也为商家敲响了警钟,对化妆品网络销售的各大乱象打出了明确的义务+责任+监管的“组合拳”,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各大平台及品牌须将自查自纠与对接监管相结合,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化妆品电商环境,守护消费安全。

 扫码下载文章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简称 “486号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1]处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通常而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清关模式主要包括海淘模式,即国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商平台直接购买并由境外电商平台配送并寄回境内;直邮模式,即消费者于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下单后,平台将其于海外仓中的相应商品按订单分拣打包并运输到境内已备案相应口岸,并将消费者单据发送至海关系统采用9610模式进行报关清关,随后通过国内尾程物流商寄送至消费者手中;报税模式,即费者于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下单前,平台即前置地将尚待销售的商品批量运输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并采用1210模式进行报关报检,随后再上架至平台进行销售。消费者于平台下单后,平台再将消费者单据发送至海关系统进行申报,海关放行后,国内保税物流中心根据消费者单据将商品分拣打包,随后通过国内尾程物流商寄送至消费者手中。

参考资料

  • [1]

    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简称 “486号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1]处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通常而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清关模式主要包括海淘模式,即国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商平台直接购买并由境外电商平台配送并寄回境内;直邮模式,即消费者于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下单后,平台将其于海外仓中的相应商品按订单分拣打包并运输到境内已备案相应口岸,并将消费者单据发送至海关系统采用9610模式进行报关清关,随后通过国内尾程物流商寄送至消费者手中;报税模式,即费者于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下单前,平台即前置地将尚待销售的商品批量运输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并采用1210模式进行报关报检,随后再上架至平台进行销售。消费者于平台下单后,平台再将消费者单据发送至海关系统进行申报,海关放行后,国内保税物流中心根据消费者单据将商品分拣打包,随后通过国内尾程物流商寄送至消费者手中。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建议作出如下修改。合规业务-环境法

2025/06/19

前沿观察
哥伦比亚作为拉丁美洲重要的自然资源国之一,矿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贡献了大量的出口收入和就业机会。哥伦比亚已探明并开采的矿产达211种,其中煤炭、黄金、铜、镍、祖母绿等储量尤为突出。根据哥伦比亚国家矿业局数据,其煤炭储量达6800万吨,出口占矿业总出口的65%;黄金储量位居拉美第三,2024年产量达7吨;哥伦比亚是全球最大的祖母绿生产国,年产量近9亿克拉。此外,哥伦比亚镍矿资源丰富,储量达460万吨,在拉美市场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全球能源转型,铜、镍等关键矿产需求增加,哥伦比亚凭借其丰富的矿业资源和开放的投资环境,成为国际矿业资本的重要目的投资地之一。 中哥两国在矿业领域的合作也迎来新契机。2025年5月14日,中国与哥伦比亚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 ,深化在经贸投资、可持续发展及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合作。 这一合作框架为中国企业参与哥伦比亚矿业开发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也助力哥伦比亚优化矿业产业链,提升矿业资源开发的附加值。哥伦比亚政府于2025年5月启动17个铜矿区块的拍卖,旨在减少对外国铜矿供应的依赖,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 本文将对哥伦比亚的外商投资制度、矿业投资监管制度以及环境制度进行介绍,对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注意事项进行初步提示,供有意赴哥伦比亚进行投资的企业参考。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和并购-能源与自然资源,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

2025/06/18

前沿观察
根据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介绍 ,其正在开展一项关于人工智能(AI)引发的版权问题的研究,这一研究旨在梳理现行法律体系的适配性,识别未决争议焦点,并为国会决策提供依据。该研究以系列报告的形式逐步展开,为我们揭开了AI与版权法交织的复杂法律图景。 2023年8月20日,美国版权局发布调查通知(Notice of Inquiry),随后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和12月6日设定首轮书面评论和回复评论的截止期限。截至2023年12月,美国版权局共收到超1万份评论意见。在此基础上,美国版权局以三部曲形式发布《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port)系列内容(请见下图)。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商标和版权,人工智能

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