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为外资企业正确理解《反间谍法》法律实务热点问答系列文章的下篇,侧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1](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赋予在华经营外资企业的合法权利以及划定的法律红线等实务热点问题,以问答形式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供外资企业法务、合规及业务部门人员参考。
问题十一: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维权?
回答:《反间谍法》第五十二条[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下简称“《国家情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权[3]。因此,在涉及国家安全以及情报工作的执法活动中,对于国家安全部门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个人和组织均依法享有检举权和控告权。
第一,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主体范围包括“任何个人和组织”。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组织包括境内外的任何合法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既包括因涉嫌国家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受到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处罚的个人和组织,也包括没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因此,外籍人员、外国企业及其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均有权就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其所属的外国公司即便不涉及该员工的潜在违法行为,也可以就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行权的对象为国家安全等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行为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1)“超越职权”是指行使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职权;(2)“滥用职权”是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时,不正确行使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行使,例如将反间谍工作和情报工作中的职权用于他处,包括以权谋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3)“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和情报工作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采取不正当的强制措施、在执行任务中不出示工作证件等。[4]实务中,判断执法人员是否超越、滥用权限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需要重点判断包括《反间谍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对于其工作职权的授权范围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接受检举和控告的机关为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宪法》”)[5]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职行为时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反间谍法》中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控告权是《宪法》中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机制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落实和细化。另外,《反间谍法》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6]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反间谍法》中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检举、控告进行监督与《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检举”是指个人和组织对于自己发现或知悉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揭发、报告;“控告”是指个人和组织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告发。[7]检举、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但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如果控告、举报的信息与查证之后的事实有出入,将根据举报人、控告人的主观故意,严格区分“错告”和“诬告”,只有在“诬告”的情况下,举报人、控告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只要不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诬告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就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行使法定的监督权利。
《反间谍法》从两个层面保障个人和组织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一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压制(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其举报、控告)或打击报复(对举报人、控告人采取暴力、侮辱、诽谤、开除职务、经济处罚等措施);二是为了防止国家安全机构及有关部门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事项受而不办、久拖不办、相互推诿,举报人、控告人对于检举、控告事项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合规建议】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企业面临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时,应该予以配合,避免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但如果执法人员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时,企业及相关个人应以合法的方式存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在检举、控告过程中注意准确陈述相关事实,避免歪曲事实、捏造虚假情况、故意遗漏重要情节等表述,并可以在有关部门受理事项之后,跟进该事项的处理结果。如企业或个人行使检举、控告权之后,有任何个人和组织(无论是否与举报、检举事项相关)采取了打击报复的手段,作为举报人、控告人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及时向受理该举报、控告事项的机构如实反应相关情况。
问题十二:《反间谍法》下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回答:《反间谍法》下的违法行为分类三类:(1)间谍犯罪(共计7个罪名);(2)间谍行为(即包括《反间谍法》第四条规定的6类间谍行为以及帮助行为[8]);(3)其他违规行为(包括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等)。需要注意的是间谍犯罪与间谍行为不完全对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刑法》”)[9]下具体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我们以间谍罪为例,说明如何划分某类间谍行为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的规定,主观上行为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性质、结果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明知[10]的,这包括:对自己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性质是明知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是明知的;行为人对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敌人等构成要件事实必须明知,但对于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可以是积极追求(即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持有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11]客观上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则构成间谍罪。如犯罪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比《反间谍》法第四条下对于间谍行为的定义,前述间谍罪的客观行为分别对应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款,但第(二)款的内容还包括“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案例】
小王是一名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的工程师,今年初,一家外国软件开发商主动联系小王,邀请小王为其数十款软件批量配置有关“数字签名证书”、“杀毒软件测试”,以便“顺利通过”我国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并承诺给付高额报酬。随着交往加深,该软件开发商进而要求小王使用指定的软件、加密链路与其联系,且说辞前后矛盾、行为举止反常。小王意识到这家外国软件开发商绝不是普通的商业机构,如果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将会使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绕开我国网络安全监管,进入中国应用市场。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驱使下,小王明知危害却心存侥幸,与该外国软件开发商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数十款软件提供了“技术服务”。
经调查,与小王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国软件开发商,真实身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那些由小王提供“技术服务”的软件,都捆绑有特种木马病毒程序,一旦被点击运行,将会侵入、控制计算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并窃取文档、资料和数据。该间谍情报机关利用这些“携毒”软件,对我数十家国防军工单位、高新科技企业实施了网络攻击窃密活动。
发现并查明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及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开展处置工作,避免了重大危害和损失。小王也为自己的“心存侥幸”付出了代价,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2]
【刑事处罚案例】
吴某某案发前系某机场航务与运行管理部运行指挥员。2020年7月,吴某某通过自己及其姐姐、哥哥等人的线上交易账号在某交易平台App承接跑腿业务,某间谍组织代理人“鱼总”通过App的自动回复号码搜索添加了吴某某的微信。后吴某某在金钱诱惑下被“鱼总”发展,并接受其要求吴某某提供政府机关重要人员到某机场的行程信息,吴某某利用自己在该机场运行管理部担任运行指挥员的便利,多次刺探、截获政府机关重要人员的行程信息,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发送给“鱼总”,共收取“鱼总”提供的间谍经费人民币2.6万余元。经鉴定,吴某某为间谍组织代理人“鱼总”提供的信息涉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2项秘密级军事秘密。在吴某某案中,吴某某对于其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后果具备了主观上的明知,客观上为间谍组织代理人提供了军事秘密,因此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间谍罪。吴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13]
因此,判断《反间谍法》下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危害,即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存在犯罪故意,则不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反间谍法》下对于间谍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则需要判断行为的客观行为是否满足了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其中要注意“间谍罪”并不包括《反间谍法》定义下的所有6类间谍行为。此外,即使主客观要件均满足,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14],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在判断某项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在违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如是否在违法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以及事后的表现(如坦白、自首、立功等)综合判断。[15]
【合规建议】
由于《刑法》下的国家安全相关罪名均要求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因此正常经营的企业及其主管人员虽然触发国家安全相关刑事风险的概率不高,但应当着重关注《反间谍法》下的行政违法行为(下文中将详细介绍)。对此,从强化企业对于间谍活动的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企业可以在可能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的活动(如核心数据跨境共享、行业内部核心技术论坛等活动)中通过要求信息接收方或参与活动的人员签署国家安全相关承诺函或告知书、签署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强调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合规的重视,告知相关人员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合规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企业尽到了告知和防范的义务,不存在任何间谍犯罪的主观故意。
如果企业出现《反间谍法》下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阻止国家安全风险进一步扩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16](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积极采取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措施[17],及时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建立国家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等一系列方式争取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以降低行政处罚的程度。另外,《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如可以及时如实向驻外机构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问题十三:《反间谍法》规定了哪些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法律后果是什么?
回答:总体来看,《反间谍法》下能够导致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间谍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等原因,不构成犯罪的;二是没有履行《反间谍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包括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取得涉密地区附近建设项目许可的义务、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活动的义务等。
根据违法行为人不同,行政处罚措施可以分为:针对单位的行政处罚、由于单位违法行为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针对违法个人的处罚。针对单位的常见行政处罚措施有: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追缴/没收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罚款、责令停业/停止建设、暂扣/吊销证照、撤销登记。针对违法个人的常见行政处罚措施有: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等。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除前述可以对违法个人采取的措施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约谈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警告或通报批评属于级别较轻的行政处罚方式。警告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告诫,使其认知自身存在违反行为并进行改正,而通报批评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告诫,并在一定范围内(如行业内部或全社会)公开[18],因此通报批评对企业的商业声誉和社会信誉的损失较大,警示力度也更强。
责令停业/停止建设、暂扣/吊销证照、撤销登记等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法》下“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类的处罚措施。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行为人在一定业务范围内、一定地域停止相关业务或服务,如停止参加政府采购或参与招标活动等。此类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将对企业的运营能力和商业机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如涉及具体的合同履行,将同时导致相应的违约责任。[19]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但由于国家安全机关既是刑事侦查机关,又是行政执法机关,刑事拘留权和行政拘留权均由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容易混淆。《反间谍法》下的行政拘留是国家安全机关对于严重违反《反间谍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个人采取的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目前,尚未出台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20](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违法人员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严禁连续传唤;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反间谍法》中规定的行政拘留均为十五日以下),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在传唤以及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人或被处罚人的家属。
上述行政处罚措施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反间谍法》下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整理如下表:
【合规建议】
鉴于违规企业可能面临“停业甚至吊销有关证照”、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和业务核心人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建议企业充分重视反间谍法律风险,认真履行风险防范义务,定期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建立国家安全合规管理体系,降低企业可能因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要求带来的重大风险。
问题十四:《反间谍法》下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罪名?有哪些刑事责任?
回答:《反间谍法》第四条规定的“间谍行为”、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和间谍设备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中对应的罪名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此外,虽然有些罪名的表述与《反间谍法》中违法行为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其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因此也存在对应关系。
如上文中所述,判断违反《反间谍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在《反间谍法》的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较大的相似之处时,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则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间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如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行为人还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且间谍行为相关罪名不能包含前述其他犯罪活动(如爆炸、放火等),则应数罪并罚。
另外,考虑到间谍活动的隐蔽性,为了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情况下从事间谍活动的,如在入境前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入境后直接或通过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反间谍法》下的刑事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整理如下表:
【合规建议】
由于刑事犯罪对于犯罪故意的要求,企业涉及《反间谍法》相关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上述刑事犯罪中涉及单位犯罪的仅包括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实践中,企业需要重点防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尖端技术人员基于职务行为可能衍生的间谍犯罪刑事风险。例如,其因公出境并在境外开展技术交流、参加会议、项目实地考察等活动中,因防范意识薄弱或受胁迫或诱骗,向境外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泄露了其所知悉保密信息。
企业一旦发现员工存在前述行为,或因为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与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要求员工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相关救济措施,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予追究责任。
问题十五:《反间谍法》下涉案财产的处置措施有哪些?
回答:《反间谍法》下对于涉案财产有两类处置方式:一是对于与涉嫌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二是对于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及间谍设备进行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涉嫌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21];二是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我们理解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2];三是经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具体情况见下表:
如果涉案财产属于(1)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2)供实施间谍行为所用的本人财物;(3)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4)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4)行为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行为人的间谍行为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获取的所有利益,则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此,现有《反间谍法》未对“违法所得”作出其他定义(如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成本+违法收益=违法所得),因此理解按照保守观点理解为违法行为取得的收益本身。“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里主要是指法定孳息,即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活动而应该获得的合法收益,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等。[23]“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涉案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2)财产用于违法活动而产生的收益,如使用涉案财产赌博所得的财产;(3)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4)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等。[24]
【合规建议】
如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企业需要注意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例如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违法行为相关;查封、扣押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有关部门是否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企业经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检测、检验等是否事先书面告知了企业并由相关部门承担了相应费用等。
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人来说,需要注意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相关人员(与违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在(1)行为人进行了间谍活动,(2)财产或其他利益是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那里获取的,则也会被追缴、没收。其背后的原因是防止间谍活动行为人将其财产转移给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以规避惩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人员进行《反间谍法》下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令其限期出境(最长不超过15日[25]),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境的,可以遣送出境。这里的境外人员包括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等,实践中一般多为在我国境内居住但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人员。
问题十六: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程序性权利及救济方法?
回答:国家安全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履行告知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平衡公平和效率,一般拟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才会召开听证会,不是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会有听证会。较重的行政处罚一般是指由于处罚金额较大,对当事人经济、财产影响较大,或者对其资质能力和经营能力有较大的影响的处罚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注意,此处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合规建议】
企业如因违法行为被国家安全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有关部门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程序。如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决定有异议,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先向行政部门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十七:《反间谍法》下,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哪些后果?
《反间谍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活动相关违规行为,包括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前述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活动的违规行为,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妨害公务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袭警罪等。如构成犯罪的,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不构成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违法案例】
以黄某某案为例[26],2021年3月,因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多次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某餐厅开展工作,依法要求该餐厅副经理黄某某配合调查,同时告知其保守秘密的义务。但黄某某在明确被告知应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先后两次故意对外泄露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情况,给后续工作开展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此外,在国家安全机关此前依法要求黄某某配合调查时,他还对办案人员故意隐瞒了其所知悉的情况。2021年6月17日,国家安全机关因黄某某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在黄某某案中,国家安全机关已经依法告知其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但黄某某在明知其行为的危害性的情况下,泄露了国家秘密并故意隐瞒了其所知悉的情况,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被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
【合规建议】
建议企业面临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时,应该予以配合,避免构成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活动相关违规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但如上文中所述,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时,企业也应通过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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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
2018年4月27日发布,同日实施。
《反间谍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国家情报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渠道,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266。
2018年3月11日发布,同日实施。
2021年1月22日发布,2021年7月15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266。
《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相关单位、人员违法情节和后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国家安全机关。
2020年12月26日发布,2021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坚如磐石:企业反间谍风险防范概论》,刘婷,甘雨来,黄丹丹和王漩,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enterprise-anti-espionage-risk-prevention.html
https://mp.weixin.qq.com/s/aYKQnxOy2MN6bAJ1UGY5xA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275。
2021年1月22日 发布,2021年7月15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285-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277。
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2018年10月26 发布,同日实施。
2011年6月30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主编王爱立,P318。
参考2013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2NjA0ODIyOQ==&mid=2247570441&idx=2&sn=328ec44fdbb0f3c9e8ecd52601012b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