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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风暴来袭: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回顾与预判(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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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刑事调查及辩护医疗健康与医药-医药与医疗器械

此前,我们通过上篇回顾了近三年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治理情况,本篇我们将结合这些年办理医药领域贿赂犯罪的案件的实践经验,尝试对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做一些预判。

一、对象层面,关键少数是重点,并查行贿方

1. 关键少数是重点

以药品为例,其商业化的黄金阶段在于专利期内实现医保准入和医院准入。以获得医院准入阶段为例,药品进院销售的三个渠道包括药事会进院、特批进院以及临时采购。而这三个渠道中,都需要经过科室主任提单或申请,药剂科主任筛选或审核以及院长审批。而在药品进院后,用药的多少完全依赖医生的处方权,尤其在药品专利期结束后,面临着大量仿制药的竞争,开处方时选择此药而不选择彼药,完全取决于开药的医生。

因此,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能否进入医院进行销售,以及用药量多少的操作权在医院和医生,医疗机构中的“关键少数”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如掌握审批权限的院领导、主管医药的部门负责人和重点科室的科室主任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从医院院长贪腐案看医疗卫生领域的破与立》一文提及,医药购销存在使用、采购、决策三个关键环节,医院院长作为购药领导小组组长对涉及购药的相关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常常成为不法药商争相拉拢、腐蚀的对象。从我们所收集的数据以及近期大量医院一把手落马的新闻报道亦可看出。因此本轮医药领域反腐,必然会坚持既往严查受贿方的政策,从严查处医院领导、具有处方权的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医务人员等关键少数。

2. 同步关注行贿方

长期以来,医药领域反腐的一大特点是以惩罚受贿方为主,行贿方只要坦白、配合,就有机会减轻甚至免予处罚。但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内容分为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与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两大方面。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条文共7条,提出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需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条款,也完善了此前容易通过单位行贿、个人行贿之间区别规避处罚的漏洞。2023年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2023年8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剑指单位行贿问题,其中点名医疗卫生领域。

无论是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还是本轮医药领域反腐所传递出的刑事政策以及正在查办的案件来看,均特别强调对行贿方的监督和查处,这使得行贿方不再可能如此前一样在相对宽容的刑事政策下减轻自身责任。

二、范围层面,覆盖医药监管、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保基金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全领域

1. 医药监管部门

在8月15日卫健委公布的整治重点第一条即为“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以药品为例,如前所述,药品商业化黄金阶段的重要节点即是实现医保准入。只有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才算是实现医药流通阶段批发模式的第一步。最新的2022版目录中共有2967种药品,然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年都将动态更新,力求纳入的药品都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且价格合理的药品。每年不符合目录标准的药品会进行剔除,符合要求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请与医保局进行谈判,谈判成功即可被纳入下一年的医保目录。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将会为药企带来巨大的利润,如何谈判进入目录又如何保持在目录中,这一过程中确实存在大量权力寻租的空间。

2. 行业协会、基金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

医药领域学术会议本身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除医药企业和医院自办的学术会议外,行业协会与基金会也会举办大量学术会议,而企业正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所举办会议的赞助方。医药企业所赞助的学术会议因牵涉多方利益,成为行贿受贿的重灾区。通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举办会议,向医生实现利益输送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扮演着为贿赂披上合规外衣的助推角色,且通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支付的往往是天价的“赞助费”。卫健委公布的整治重点第三条即针对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在本轮反腐风暴下,以行业协会、基金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也将成为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重要突破口。

3. 医药流通企业

如前所述,行贿犯罪是本轮医药领域反腐的治理重点之一。药企作为药品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自不必说。然而在医药领域,药企作为研发厂家,基本都专注于研发、生产和推广。药品的流通、供应并非其所擅长。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使得医药流通企业成为连接药企和医疗机构/零售端的重要纽带。尽管两票制改革后,确实减少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的多层经销商,使得医药流通的行业集中度高度提高,但医药领域内药品流通过程依然存在复杂的流程与众多的主体。由于医药领域从研发到销售过程复杂且环节繁多,导致各个环节的主体之间存在相对稳定利益链条,从而导致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主体“多元化”和“群体性”的特点。

本轮医药领域反腐的特点之一是从末端抓起,比如从一个医药代表入手,顺藤摸瓜,追查至其对接的主要医生、主任还有院长等关键人物,再从这些已经明确的事实以及关键人物反向倒查相关链条上的企业行为。如云南省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紧盯风险点斩断利益链!普洱市深入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提及景东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紧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后一公里”,以乡镇卫生院“一把手”为突破口,查出以闫某为主导的云某医药有限公司“围猎”腐蚀该县医疗卫生行业领导干部的系列腐败案件,铲除盘踞该县医疗卫生领域近20年的行贿“毒瘤”。可见,本轮医药领域反腐范围全面升级,将对医药系统进行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式的治理。

三、环节层面,营销推广与招投标采购将成为重中之重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也是本轮医药反腐的关注重点。具体而言,我们认为招投标采购与营销推广将成为重中之重。既往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显示,营销推广与招投标采购一直是重灾区。

药品的销售依赖于医生的处方权,因此药品的营销基本也围绕着医生展开。包括准入部门、市场部、销售部门和规划部门在内的药企商业化团队会打出学术推广和代表拜访两套组合拳, 进而就有了诸如讲课费、学术会议赞助费、培训费等名目众多的灰色费用,导致在商业贿赂手段层面呈现出繁复且隐蔽性极高的特点。我们认为,在当前医药领域空前力度的反腐政策下,对既往的医疗机构以及关键人员的灰色收入必然将进行从严认定。

为确保医院可以以最经济、透明的市场价格采购药品,药企需要向省属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挂网,即在各省统一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上展示,通过这一平台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下称“集采”)。集采的本质是带量采购,尤其在药品专利期结束后,药品之间的竞争核心是价格竞争。从挂网、报价、中标、配送、回款等等一系列环节中存在大量的寻租空间。

四、上市公司需高度重视

本轮医药领域反腐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从医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里面发现各种端倪,再整合公安和税务的力量,进行深度挖掘。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包含了公司为推广产品和服务所花费的各种款项。如前所述,医药领域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销售过程极其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其相应的销售费用发生过程虚实难辨、费用产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一直是市场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2年医疗保健板块上市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高达3249亿元,从2020年到2022年,这一费用逐年增长;而相比于研发费用,医疗保健板块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已经达到了研发费用的近3倍。在这一体量下,一旦医药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查出存在贿赂问题,或者是通过虚增销售费用用于其他用途,则不仅仅是存在商业贿赂刑事风险,还有可能要承担违规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挑战与机遇并存

当下的中国医药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创新、质量与合规成为医药发展的主旋律。[1]医药领域反腐的常态化与纵深化,对于医药企业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对既往的行业潜规则说不,革新既往“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对于医药企业和其经营者而言,将是一场从“头”开始的历程。医药企业应当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将合规引入企业治理,从根本上降低违法犯错的概率,才能让持续的健康和安全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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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竹:《助推医疗反腐 规范药企行为 多方达成医药伦理共识》,健康界,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20190606/content-519972.html?appfrom=jkj,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8月1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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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公布了对某巴曲酶原料药供应商(“A公司”)收购某巴曲酶注射液供应商(“B公司”)股权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决定》”) 。该案被广泛评论为首起未达到申报标准自愿申报而被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案件。同时,市监总局对本次交易对潜在竞争影响的分析,以及通过取消上游原料药中国境内排他供应,保证下游供应商获得原料促进竞争等问题,从技术角度也非常值得关注。同时,引人注意的是,2021年,市监总局曾对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认定A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下游企业销售巴曲酶原料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应对A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B公司曾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关联公司与B公司签订2022年购销合同,但拒绝履行,导致B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请求判令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2亿元 。本文将对本案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中的相关关注点进行解读,并结合本案的相关背景,为企业的商业策略从反垄断角度提供建议。公司与并购-反垄断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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