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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一家国际知名医药公司涉及贿赂类犯罪,被中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受该案警示和影响,国内医药领域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合规整改活动,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和治理。
上个月21日,又一次规模更大的、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开启,十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范围内的视频会议。更值得关注的是,随后的一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也专门召开了医药领域反腐动员部署会议。
事实上,作为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序幕,今年前七个月,已有超过150位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落马,不少地方呈现出腐败链条长、窝串案频发的特点。伴随着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展开,医药领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监管和反腐风暴。
我们曾在十年前的跨国医药公司涉贿赂刑事案件中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结合这些年办理医药领域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尝试对近几年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进行简要回顾,并对本次集中整治工作做一些预判。
一、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除了具有权钱交易、高隐蔽性等一般贿赂行为特点之外,行贿成本与医疗成本有较强的关联性,通过医院、医生等传导机制,相当程度上的患者成为了医药商业贿赂的最终承担者。因此,社会大众对医药反腐有较强的关注度,目前的立法、司法惩治体系也涵盖了打击医药贿赂行为的常见情形。
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既包括公职贿赂犯罪,又包括发生在商业领域的民营企业的贿赂犯罪,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等规定,医药领域相关主体可能涉及的罪名具体如下:
二、近三年案发地域分布情况[2]
样本统计结果显示,医药领域行贿罪案件呈现出地域分布广的特征,涉及多达26个省份,尤其是上海、云南、四川、江苏等更是高发区域。或许也正因如此,作为反腐的重点地带,上海市多部门近日率先联合印发了《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受贿类、行贿类罪名分布情况
在研究样本中,受贿类、行贿类案件罪名分布如下:
四、行贿类案件犯罪主体职务分布及腐败发生环节
从研究结果看,医药领域行贿犯罪主体贯穿实控人、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销售人员等各个层级,而负责对接销售的人员,包括医药代表、销售经理、业务员、销售代理等,是行贿的“中坚力量”。
研究结果显示,采购环节是腐败发生的重灾区,而根据样本案例情况,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具有决策权的人员则是各个环节行贿方的主攻目标。但同时,医药购销过程较为复杂且环节较多,各个环节主体之间存在相对稳定利益链条,犯罪主体往往呈现出 “群体性”特点,普通医生也难逃行贿人“围猎”,甚至存在整个医院都被腐蚀的情形。如黑龙江省(2020)黑0718刑初24号、(2020)黑0718刑初25号、(2020)黑0718刑初26号、(2020)黑0718刑初27号、(2020)黑0718刑初28号系列案件,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同时对某人民医院住院处药局副主任、内一科主任、内二科主任、儿科主任、外科主任行贿,科室主任于是在工作中指导医生用药、开处方、下医嘱时侧重使用行贿方所代理的药品,并收取相应的药品回扣,由此导致医院科室几乎全部沦陷。此种情况下,拒绝贿赂反而会成为“异类”。
五、贿赂金额分布情况及犯罪主体量刑情况
通过对样本具体分析,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贿赂金额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接近半数案件的贿赂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可以看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金额整体偏高。
犯罪主体量刑情况具体如下:
与受贿案件相比,行贿类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
六、单位犯罪情况
样本研究案例中,单位犯罪(包括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共计15起,占比为10.42%,而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占行贿类、受贿类犯罪的比例分别为20%、6.73%。
长久以来,单位行贿案件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上述统计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类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可以预见,单位犯罪被作为减轻处罚的“避风港”的现象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
七、不当利益输送典型手段分析
立足于研究样本,可以看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形式具有多样化和隐蔽性,贿赂手段持续翻新。医药领域利益输送手段包括财物、回扣、折扣、附赠、手续费、性等各种形式,也包括事后受贿、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及利用影响力等方式进行的贿赂。与其他领域无异,在刑事案件中,医药领域贿赂方式“主力军”仍是直接给与财物,但相对而言,医药领域利益输送方式也呈现出特殊性,销售回扣与“定制式”招投标也是医药领域腐败的重点。
回扣及带金销售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该等价款未反映在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在医药行业,回扣的表现形式多为医药企业、代理商等事先和销售终端医院或药品零售商提前约定好药品的回扣比例,在账外暗中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支付给医院或医务人员,以此增加药品采购量,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 “带金销售”,是指医药企业在定价销售时,事先会把处方医生和在医院拥有采购权的相关负责人商业贿赂计算在内,其性质和“回扣”基本相同。
从样本案例来看,“回扣式”利益输送占比高达36%。医药行业部分销售费用回扣支付以科研经费、学术会议等名义完成。
定制式招投标
“定制式招投标”是另外一个贿赂重要手段。在医疗领域,有些医院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上,通过“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 “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合作的目的。
感谢实习生刘梦媛、夏青、王宇阳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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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但根据我们检索的情况,商业贿赂也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裁判文书栏目收录的近3年(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医药领域贿赂案件刑事判决为基础,我们通过筛选的144起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相关情势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以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根据我们的经验,不排除有部分刑事判决未能公开。由于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的原因,此次数据分析所引用的数值可能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对数据的宏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