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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风暴来袭丨“学术推广会议”“专家讲课费”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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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合规调查及公司治理医疗健康与医药-医疗健康与保险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引发业内热议。

一时间,学术推广会议、科室宣讲会成为医药反腐关注的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医药企业不能举办或赞助第三方开展学术推广会议。本文将重点讨论如何加强学术推广会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一、学术推广会议中常见的不合规行为

要想规避风险,首先就要厘清不合规的行为。结合中国监管部门公开的处罚案例及实践经验,开展学术推广会议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虚设学术推广会议,变相实施商业贿赂:与第三方协会、会务公司串通,虚设会议,伪造邀请函、日程、签到表等会议材料,或者同一会议照片、签到表多次、反复使用,套取会议费用,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贿赂行为;
  • 虚增参会人数、会议天数,进行利益输送:通过虚增会议人数、会议天数的方式,增加办会费用,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贿赂行为;
  • 会议选址不合规:将学术推广会议选在风景名胜区域,或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前往国外举办会议,以办会之名,变相提供旅游机会,实施贿赂行为;
  • 会议日程安排不合规:学术交流时间过短,无法实现提高医疗水平等学术交流目的,日程安排中更多是旅游、观光等活动,进行利益输送;
  • 交通住宿安排不合规:违反合理适度原则,向政府官员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头等舱、私人飞机出行,或安排五星级酒店等超规格接待;
  • 会议期间礼品招待不合规:违规赠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奢侈品等大额或违规礼品,违规向政府官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随行人员等与会议无关的人员提供礼品及餐饮招待;
  • 会议留痕不合规:会议举办期间未进行签到,未妥善保存现场照片、讲课PPT等证明材料。

二、如何做好学术推广会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审查

其实,国内外对于讲课费/服务费/劳务费的合规情况关注由来已久。一些国内外大型药企非常重视合规管理,尤其关注学术推广会议的合规管理,专门制定与政府官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交往互动的合规指引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学术推广会议的举办及支付讲课费的审查要求、费用标准等,通过对学术推广会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审查,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分析部分医药企业的实践可见,医药企业往往对赞助第三方会议合规审查较为严格。

在与第三方协会开展合作前,医药企业会对拟赞助的第三方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审查其是否曾实施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通过尽职调查后,方可对第三方协会进行赞助,否则不得赞助。

医药企业往往明确要求赞助学术推广会议必须签署书面赞助协议,否则不得开展赞助活动。在赞助协议签署前,公司合规及法务部门将分别开展事前审查,复核第三方出具的学术推广会议招商函、日程表、参会专家名单,以审查会议的真实性。同时,也会重点审查赞助协议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规定要求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赞助权益及对价,以及申请付款需提交的支持性材料等。未经审查,不得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赞助第三方开展学术推广会议。

事中合规审查体现在,在会议举办过程中,公司审计部门会通过飞检等形式对会议举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公司财务部门付款前将依据赞助协议的规定,要求主责部门提交会议相关的签到表、照片、演讲PPT、发票等全套付款支持性材料,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事后,公司合规、审计等相关部门将通过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审查会议举办的真实性,以及公司获得的权益对价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确保公司赞助学术推广活动合法合规。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自办会大多以线上会议的方式举行,公司也开发了线上会议平台,并要求自办会通过公司自有平台举办,进而对会议举办的真实性、参会人数、会议举办时间、演讲时长等进行有效监督控制,确保会议举办合法合规。

三、可供参考的规范

随着医药反腐风暴不断加强,很多企业、医生提出难以判断学术推广会议的合规性。对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制定的《RDPAC 行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可资借鉴。

《行为准则》修订版于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了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开展交流互动项目的基本准则,同时,对于举办学术推广活动的地点选择等一些细节均作出具体要求,为学术推广活动合法合规提供了明确指引。

  • 会议选址:公司应当谨慎地选择会议举办地,避免选择与奢侈的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SPA、温泉、度假酒店等。
  • 礼品:无论是直接提供或是通过诊所和机构,公司不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个人礼品,如体育或娱乐项目的入场券、风俗礼品等。禁止提供现金、现金替代物或者个人服务。
  • 招待:公司可提供的招待应限于场地和住宿、交通以及餐饮和小食,按当地的标准应当是中等适度和合理的。但任何明显不合理地早于或晚于学术交流推广活动时间的招待费用均不应承担,同时,也不得支付应邀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随行客人的任何费用。
  • 交通:公司可以提供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形象的交通服务。
  • 娱乐活动:公司不应在学术交流推广活动期间提供或支付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另外,中国化药协会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下称《规范》)中,提及与政府官员交往要求,也进一步明确了医药企业与政府官员以及举办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要求。

相较于 RDPAC的《行为准则》,《规范》所涵盖的推广行为和管理领域更广泛,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推广行为,同时也包含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等领域的合规管理要求。

  • 在与政府官员交流互动过程中,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活动的开展需经合规部门事先书面同意。
  • 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 许诺或授权给予财物, 或提供任何不当利益, 以诱使政府官员在药品上市许可、 医疗器械备案/注册、 价格谈判、 供应企业产品等方面给予不正当优惠待遇, 或给予其他任何不正当优势。
  • 企业不得赞助或提供资金给政府官员参加由第三方组织的论坛、会议、 庆典等活动, 除非已获得政府官员所在单位的书面批准。
  • 不得邀请政府官员的配偶、 子女、 亲戚等无关人士参与互动交流活动,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该等无关人士支付任何费用,且不得在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交流中提供娱乐活动。

四、医生收多少劳务费合理

最近,网上议论的焦点还有一项讲课费/服务费/劳务费,医生到底该不该收、企业如何支付?

《规范》明确指出,医药企业可以聘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其举办的学术会议及讲座上担任讲者或提供其他劳务。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可因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相应报酬。

但要提醒的是,以下行为容易被认定为违规,尤其是多种行为同时存在之时。

第一,未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等专家签署书面协议,直接付费;第二,支付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变相进行利益输送;第三,未根据专家职级、提供劳务服务内容、时长等合理确定费用标准,违规支付讲课费/服务费/劳务费,如专家讲课时长过短,不符合费用支付标准,仍然付费,或者专家的学生、助理等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讲者提供服务,但仍向专家支付讲课费,变相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第四,讲课的内容过于商业化,不具有专业性,或讲课PPT由企业制作,但仍向专家支付费用。

至于费用多寡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费用标准,但可参照《行为准则》及《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判断费用支付是否合法合规。

RDPAC 的《行为准则》提出,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服务费/专家费/讲课费,双方首先要在开始提供服务前签署书面协议。其次,基于客观标准选聘医疗专业人数,且人数合理。最后,支付的服务费用需合理、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且医药企业应制定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

《规范》则明确规定,支付行为需满足的条件是:一、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的支付必须基于合法的业务需求;二、讲者的人选应根据其专业知识和/或经验而确定;三、向讲者支付的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不得超过所提供劳务的市场公允价值;四、与讲者的劳务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

此次反腐风暴再次为医药行业敲响合规的警钟,也是医药行业合规治理的契机。合规才是有效应对反腐专项行动的治本之策。医药企业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向专家支付讲课费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合规,更要做到实质合规,坚决杜绝利益输送等行为,进而带动行业合规管理水平,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医药企业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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