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粤澳深合经发通〔2022〕20号)(下称“扶持办法”),扶持办法根据《总体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患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原《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办法》(珠横新办〔2014〕40号)到期后,对落地在合作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对合作区经济贡献大的企业补充相应的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支持,扶持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扶持办法,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示范引领型企业、综合引领型企业和成长引领型企业,每年分别可获2000万元、600万元和100万元的运营扶持,如满足一定条件,还可获营收增长奖励、使用外资奖励等系列扶持奖励。对于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落户合作区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给予一次性2亿元的扶持。
为支持企业实质性运营,扶持办法同时推出引领型企业的办公用房扶持和人员聘用扶持等相关鼓励政策。
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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