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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私募基金及管理实体设立流程、难点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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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AMCM”)于2022年初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指引》(下称“《运作指引》”),根据该《运作指引》,适格的管理实体可以向澳门金融管理局申请设立澳门本地私募基金。这是澳门本地私募基金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不仅显示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金融层面迅速融入深度合作区发展的态度与决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澳门自身产业结构升级,推动澳门地区产业适度多元化。本文将结合澳门金融管理局《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指南》《运作指引》等规则,对澳门本地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实体的设立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进行梳理分析。

一、 流程图

就本文所涉及的通过设立澳门私募基金管理实体以及由管理实体向AMCM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的总流程见下图:

二、 定义

1、本地私募基金:指依据澳门法律,通过法人或契约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形式向不多于50名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按照私募基金管理规章的规定,以募集所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及管理的投资基金。

2、非公开形式:指非面向公众招募,且不通过任何公众渠道进行宣传与销售。

3、专业投资者:(1)拥有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澳门元的个人(包括与关联人士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或(2)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澳门元或者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澳门元的公司或合伙人。

三、 相关主体与要求

1、 在澳门设立的私募基金所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关系

2、 关于上图中各主体的要求:

(1)管理实体: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财产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

(2)受寄人:由管理实体为基金聘任,受寄人为在澳门或外地获许经营受寄业务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如属于外地受寄人,其须为受到AMCM所接纳的外地监管部门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3)全权管理人(如有):由管理实体为基金委托,须为澳门或外地获许经营有关业务的受监管金融机构,如属外地者,其必须为受到AMCM所接纳的外地监管部门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3、 上述各主体的关系、人员任职及责任承担

(1)受寄人与管理实体及管理实体委托的全权管理人(如有),不能为同一实体,但可以为同一实体的附属机构。而受寄人不得为管理实体及全权管理人( 如有)之附属机构,反之亦然。

(2)在受寄人内担任管理、领导或主管职务的人员,不得在管理实体及全权管理人(如有)内执行或担任与其受寄业务存在冲突的任何职务,反之亦然。

(3)受寄人与管理实体须就不履行管理规章所订定的义务,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受寄人与管理实体须对委托职能或外判承担最终责任,委托职能或将功能外判并不将与之相关的责任转移给服务提供者。

四、 管理实体设立的要求及流程

1、 管理实体的类型

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财产管理公司。

2、 管理实体牌照申请(以财产管理公司为例)

2.1 资本要求

公司资本最低为300万澳门元。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

2.2 人员要求

财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机关(即董事会)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至少2名成员常居于澳门且具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及经验,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业务方向的足够权力。

2.3 申请牌照的材料要求(见下表)

2.4 AMCM评估因素

对申请作出评估时,AMCM 将考虑的因素包括:

(a) 拟设机构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区政府实行的经济及金融政策;

(b) 拟设机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c) 拟设机构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财务及技术资源的足够性;

(d) 拟设机构业务计划的稳健性及可行性,并促进澳门金融市场的发展;

(e) 计划中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公司治理架构及业务持续计划是否足够;

(f) 拟设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和特点;

(g) 申请是否涉及监管关注;

(h) 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五、 私募基金的管理

六、 基金财产受寄

1、私募基金的财产须交由受寄人保管,并签订受寄合同,明确受寄人的职责和义务。如由于财产的特质而无法交由受寄人保管的,管理实体须在私募基金的管理规章内,载明保障有关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而受寄人亦须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作出核实,并保持妥善记录。

2、受寄人不得以自身投资为目的取得由其负责执行受寄职务的私募基金的出资单位。

3、受寄人须履行管理规章以及与管理实体订立的受寄合同内所定的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私募基金的财产得到妥善的保管和记录,按照管理实体的指示进行有关基金财产的交易,收取利息、股息及其他收益等。

4、受寄人须监察私募基金的运作。

七、 基金销售

八、 基金监管

九、 难点问题与展望

1、澳门私募基金设立的主体为在澳门设立的管理实体(通常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实体具体可以分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财产管理公司四类。从拟设立人的角度出发,上文中选取了相对设立门槛较低的“财产管理公司”为例详述了设立程序及要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与财产管理公司相差不大,因此上文选其中一者进行详述)。

其中的难点在于,设立“财产管理公司”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范畴,由澳门法务局下属的商事登记局进行设立登记,但与一般的公司设立不同,“财产管理公司”在商事登记局设立登记前需要先按照程序经过AMCM的批准,在拿到AMCM批文后方能在商事登记局登记设立,这其中首先AMCM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审核时评估考虑的要素较多且标准较为抽象,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其次这中间涉及AMCM与商事登记局的政务衔接问题,因私募基金操作指引是AMCM近期颁布的指引文件,先前无过多实践案例可参考,在此设立的衔接上是否会存在障碍尚不明确。

2、管理实体成立以后,由管理实体向AMCM提出设立私募基金的申请,鉴于较以往澳门地区没有太多的成功申请私募基金的实践参考经验,因此在帮助拟设立人进行私募基金申请时对于AMCM针对管理实体申报材料审核的要点、审批的宽紧程度均不易把握,审批的难易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在澳门设立的私募基金可以由管理实体委托全权管理人进行管理,该全权管理人可以是非澳门地区的金融机构,这是内地基金管理人直接介入管理澳门私募基金的一种路径,前提是该全权管理人是受到AMCM所接纳的外地监管部门审慎规管及监督的实体。

4、总体而言,澳门私募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主体均有在澳门设立且符合AMCM审核的要求,外地基金管理人在现行规范下虽有路径可以直接管理澳门私募基金,但仍有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未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在金融领域进一步深化衔接后,是否有望通过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向AMCM申请设立并管理澳门私募基金,值得期待。

*本文对任何提及“澳门”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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