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承上篇文章对芯片企业资本运作中颇受关注的核心技术及人员一系列问题的讨论,本篇将进一步从业务独立性及可持续性、财税合法性及稳健性等方面,锚定“芯”科技赛道特点,继续展开芯片企业资本运作中其他相关典型问题及法律风险的讨论。
一、业务独立性及可持续性
芯片产业链整体可被分为上、中、下游三个板块,上游由硅晶圆、光刻胶等原材料和光刻机、刻蚀机等生产设备构成;中游为芯片制造产业链,包含IC设计、制造和封测三个环节;下游则涉及消费电子、移动通信、新能源、人工智能和航空航天等具体应用领域。从芯片企业业务经营与长期发展的角度,其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度直接关乎企业生命的可持续性,无论是融资阶段的投资人、抑或上市阶段的监管机构,均重点关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问题,审慎判断个中风险及是否存在上市实质障碍。
根据我们过往的项目经验,监管机构通常对上游供应商的稳定及可持续性、企业对下游客户的重大依赖等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从引入投资人及未来上市角度,芯片企业应提前做好以下业务独立性及可持续性有关方面的应对准备:
1. 供应商高度集中:潜在供应链风险
因“芯”科技行业产业链上游的国内供应商仍处于发展进阶期,硅晶圆、光刻胶等原材料产品质量与信越半导体、胜高科技、杜邦等国际品牌相较尚有差异,沉积、刻蚀、清洗、测量检测等工艺流程所需生产设备对AMAT、Lam Research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境外供应商依存度高,且在近期美国针对先进制程半导体技术所需EDA软件工具实施出口管制的背景下[1],可供选择的境内替代供应商数量十分有限。因此,若企业主要供应商存在不稳定因素,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其产能无法满足企业下游需求的增长,可能导致企业供货紧张、产能受限或采购成本增加等一系列供应链风险,进而可能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原材料断供、销售端违约、成本与违约金激增等。为尽量避免上述情形,我们建议提前做好以下预案:
(1) 签署长期、保价、保供的合作协议。建议企业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稳定产能保障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i) 约定较长的合作期,以与供应商建立深度稳定的合作关系;(ii) 约定公允的价格协调机制,建立稳定的价格机制以保证采购成本的稳定性及较市场价格的公允性,若能谋求更优成本的采购价格机制则更佳;(iii) 约定保供条款,以保障企业在半导体原材料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部分生产资源能够被优先、稳定地供给。
(2) 拓展储备供应商。建议企业关注行业内供应商的动态变化,尤其在境内供应商高速发展的时期,可有计划地与潜在可替代供应商尝试合作,提前进行磨合(如产品规格、技术标准等),降低未来可能的转换成本。
2. 客户高度集中:潜在盈利能力风险
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芯片企业普遍存在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达企业整体销售金额50%及以上的情形,尤其是处于发展早期的部分芯片企业因产品市场较为单一等原因,该等比例甚至高达80%-90%及以上。若企业主要客户出现终止合作、降低采购、大幅压价等行为,均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相关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企业不得因对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2],若客户集中度较高,企业难以避免引起投资人及上市监管机构对其业绩稳定性及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质疑。此外,尤其注意在细分占比中,亦应尽量避免存在高度集中情形。
为此,我们建议:
(1) 开拓新客户,降低集中度。芯片企业应在处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发展阶段就未雨绸缪,通过销售拜访、商务谈判、客户推荐和展会等方式,积极开拓新客户、扩展终端客户群体及多样性、力争进入更多客户的供应链体系,降低对主要客户过于依赖可能对企业销售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2) 制订统一的定价机制。芯片企业对主要客户的议价能力亦反映其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因此无论是基于企业发展的稳定性还是未来上市审核考量,企业均应尽量避免在定价机制上对不同客户进行差异化对待,尤其是在与主要客户的交易中应综合考虑市场报价等因素协商确定公允售价,与其他客户相比不应存在重大差异。
(3) 与高稳定度客户建立长期合作。虽然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可能带来依赖风险,但另一方面,若芯片企业能够保证长期从该等主要客户处获取可观的订单数量,亦能证明其客户的确定性及收入的稳定性。因此芯片企业应在拓展新客户群体的同时,与现存主要客户、尤其是信用好、营业能力强、市场地位高的客户维持稳定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其签订长期产能绑定协议并就此约定严苛的违约责任。
3. 供应商/客户入股:潜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合规风险
从引入投资人角度,战略投资人往往关注其与企业战略合作目标的达成与否,芯片行业因其上下游集中度高的特性,供应商/客户作为战略投资人入股企业的情形较其他行业更为常见,对于此类型的战略投资人,入股是双方间已有合作的深化;相较于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亦一如既往重视退出路径及回报,因而入股前“瞻前顾后”以衡量风险,“瞻前”看产业链上游是否存在供应链风险,“顾后”看产业链下游是否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而供应商/客户作为战略投资人入股,往往可能带来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以往项目经验,芯片企业引入的供应商、客户往往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入股企业,以期达到资源整合、互惠互利的效果。结合行业特性,引入供应商/客户时,(i) 从同业竞争审查角度,投资人及上市监管机构通常关注企业与供应商、客户除上下游往来关系外,是否存在业务的重叠,该等重叠是否具备可替代性及竞争性,是否会对企业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 从关联交易合规及上市审查角度,投资人及上市监管机构通常关注交易是否经过有效决策、是否必要且价格公允,该等交易是否影响企业的独立性。
为此,在供应商及客户拟入股企业时,建议企业:
(1) 尽量降低供应商/客户的持股比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上市规则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或自然人应认定为关联方。但结合市场案例,即便供应商/客户持股比例低于5%也可能从实质判断的角度引起监管关注,同样需比照适用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建议企业尽可能降低供应商/客户的持股比例。同时,企业应保证供应商/客户入股价格公允且与其他投资者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2) 制订交易决策机制,确保交易必要、公允、不影响企业独立性。企业在与入股供应商/客户交易时,应拥有并遵循一套完善的交易决策机制体现企业独立经营能力,企业应从需决策的交易对手范围及交易范围、交易金额及决策权限、回避表决等多方面制订交易决策机制,确保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
(3) 引入供应商/客户前全面了解其实际经营业务。对于同业竞争问题,上市监管机构惯常要求企业从其与供应商/客户的业务、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细分领域、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销售、是否存在竞争性、可替代性与利益冲突等多方面进行论述,企业应在引入供应商/客户前按照上市审核要求的标准,全方位了解、核实拟引入供应商/客户的实际经营业务,判断构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并结合商业合理性最终作出是否引入或选择其他替代方案的决定。
(4) 清理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同业竞争是监管红线,若企业融资阶段已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投资人惯以上市前完成清理作为底线要求,虽上市监管机构目前已不再“一刀切”,如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均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为“度量衡”,但仍属投资人关注与慎重对待的事项,对于难以把握与精准判断同业竞争影响程度的情形,企业在融资阶段可考虑予以清理或提前摸底,以降低投资人的顾虑与构成潜在上市障碍的风险。
二、财税合法性及稳健性
“芯”科技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伴随着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均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产业发展,芯片企业普遍均可基于该等政策取得相应的政府补助及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结合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芯片企业取得的常见政府补助包括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补助及地方政府的专项补助等,享受的常见税收优惠政策如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超3%的即征即退政策等。而从资本运作角度,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越多越好吗?无论从企业自身角度还是引入投资人、A股监管审核角度,企业真实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均系关注重点,若企业政府补助及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较高、扣除政府补助或增加税收成本后企业营收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引起投资人及上市监管机构对其大量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独立盈利能力产生质疑;但反之,芯片企业亦不可完全“自力更生”,在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真实、合法的前提下,芯片能够取得该等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可印证其拥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因此,芯片企业应从以下三方面对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的取得加以考量:
(1) 确保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的来源合法。实践中,部分优惠政策所依据的地方“土政策”可能与现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存在企业退回已取得政府补助或被追缴税款的风险。建议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前,与有关主管部门确认该等优惠政策不存在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可考虑取得其出具的专项说明等文件。
(2) 控制政府补助的占比适度。政府补助的占比适度通常以其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衡量,即对比政府补助扣减前后对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企业可从如下维度进行把握:(i) 政府补助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且扣除后对利润总额影响不大,企业仍可盈利;(ii) 政府补助扣除后虽企业利润为负,但对比连续几年的财务数据,企业的盈利数据持续向好。
(3) 维持政府补助的可持续性。政府补助与本文上篇中解析的核心技术与人员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突出的技术优势及良好的科研人才及技术储备是保持企业科研能力的关键所在,具备科研能力是取得政府补助的必要条件,而可持续性地获得政府补助亦反向映射了企业的科研能力。
结语
业务独立性及可持续性、财税合法性及稳健性是投资人和上市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问题,结合过往经验及行业特点,本文中篇聚焦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供应商/客户持股带来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及可持续性等微观层面的具体法律风险,为企业及投资人提供应对思路。本文下篇作为最终篇,将进一步就芯片企业pre-IPO轮等引入投资人的考量及重要实操要点展开分析与讨论,敬请期待。
该出口管制系针对GAAFET(Gate-All-Around FET,全栅极场效应晶体管)结构集成电路的ECAD(Electronic Computer-Aided Design)软件。美国商务部公告原文请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newsroom/press-releases/3116-2022-08-12-bis-press-release-wa-2021-1758-technologies-controls-rule/file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