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海关:当海关来敲门——海关现场调查应对指南
02 贸易管制:七家中国企业被新纳入实体清单
03 外汇: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海关
当海关来敲门——海关现场调查应对指南
1.别惊讶,海关会上门
进出口企业在业务过程中,与海关打交道非常多。一般而言,海关不会突然至企业现场进行调查;即使有“上门”,通常也会提前通知。但在特殊情况下,海关稽查部门会直接上门、未经通知即进行稽查[1],行政处罚案件中现场调查,以及缉私部门开展侦查等。调查过程中,海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账簿、财务数据、报关单证并可能对企业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比如电子邮件。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主管、关务主管也可能接受个别询问和查问。不仅如此,海关还有权检查场所,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及账册、单据等资料,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人身扣留。
海关的“突然到访”不是无缘无故的,一般在到访之前即对待调查的事项掌握一定的线索,企业应当依法配合海关的来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面对海关现场调查,应当怎么做
企业在应对海关现场调查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问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调查人员给予全面、充分的配合。
如果企业收到了海关关于现场调查的通知,我们建议企业在海关到访前:
确定单一联络人。在海关到访前,企业应任命一位高级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联络人”或“指定代表”)。只有此人有权或授权其他员工回答海关的提问。其他员工在回答海关提问前,要获得此联络人的授权,并在事后将相应的问题回答情况告知此联络人。
建立危机处理团队。联络人与相关的内部员工/外部律师及时沟通,跟进调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确定外部律师的参与程度。
确认调查环境。尽可能确认调查的进行方式、路线、范围、持续时间;尽可能确认调查人员的身份、证件、级别;确认是否提供可供查阅、复制的文件;确认其他相关方(如报关代理、仓储人)是否被调查。
在海关到访时,我们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点:
礼貌地要求调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调查人员此次检查的目的和范围;
立刻致电公司指定代表及指定外部律师;
安排调查人员在指定的等候区等待公司指定代表及指定外部律师的到来;
公司指定代表及指定外部律师应向调查人员了解关于此次检查的详细信息,尤其是其目的、范围和要求,并查看授权文件或正式书面决定;
除非调查人员拒绝,公司指定代表或指定外部律师应亲自或指定其他公司员工在整个检查过程中礼貌地全程陪同、协助调查人员,最好确保每名调查人员在检查全程中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有一至两名公司员工或及指定外部律师陪同;
在清楚理解调查人员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如实、准确地回答,并做好记录;
经咨询指定代表及指定外部律师后,根据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制作文件清单和文件副本;
向调查人员提供的所有档案、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取得的文件和资料,都必须在内部作记录。
3.面对海关现场调查,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我们特别指出,面对海关的调查,企业及企业员工要特别注意避免以下行为:
未经法律顾问及指定外部律师批准签署文件;
向调查人员提供任何自身并不了解情况的书面解释或陈述,或发表主观意见;
提供调查范围以外的信息;
对调查人员虚假陈述和作伪证。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企业依法配合海关现场调查,案件调查通常能顺利展开,并最终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
二、贸易管制
七家中国企业被新纳入实体清单
2022年8月23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将七家中国实体加入实体清单:其理由是,这些实体可能有军事背景,并正在或试图获取来自于美国的产品,此行为违背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新涉及的七家实体主要从事航天科技领域的研发。
近年来,美对华贸易限制加剧,涉及芯片、航空航天、高科技、军事等诸多领域,存在泛化国家安全概念与滥用出口管制等措施的倾向,为我国国内一些企业带来严重影响。一些业务相对非军事、非敏感的企业也可能被纳入清单。被纳入清单后,国内企业获得来自美国的产品将会受限,如果这些来自美国的产品在企业业务开展中是必要的,则企业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企业应对方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本身属于敏感行业或有着敏感背景,在当前的环境中,需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具体而言需要(1)梳理自身供应链环节,进行全面自检或请外部专业人士进行辅助,梳理来自美国的产品与技术;(2)分析各环节的可替代性,做好供应链的备用方案;(3)全球布局产业链,尽可能降低被制裁风险、降低被制裁后受到的影响;(4)进行内部培训与员工教育,在意识上提高警觉,并做好特别应急预案排练;(5)若被纳入清单,迅速进行应对,联系外部专业人士,探寻从清单上排除的可能。
三、外汇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关于新的中长期外债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并且明确了债务工具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明确外债资金用途。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使用外债资金,但不得损害我国国家信息数据安全、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或炒作等;同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企业不按照《审核登记证明》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明确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完善外债审核登记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过去的“外债备案登记”变更为“外债审核登记”。同时,审核登记条件新增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要求。
强化监管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需向发改委报告外债借用情况,并且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兑付状况以及主要运营信息,并报送有关影响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
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中介机构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借用外债活动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或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意见征集将于2022年9月26日结束,预计新的《管理办法》将在本年内正式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细致的中长期外债指引,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提升外债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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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修订)》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