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
食品进口合规要点概览
自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之后,参考媒体公布的数据[1],除了明令禁止进口的水产品,其他日本食品也受到影响,9月份日本对中国的食品出口额整体同比减少58%。
同时,来自日本的食品目前处于海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强监管之下,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人此前曾表示针对日本进口食品严格实施100%查验[2]。
在此背景下,我们再次整理食品进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要求,助力相关业者在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开展食品进口经营业务时识别和应对合规风险。
1. 进货筛查事项及关注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负责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身及其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商及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售出食品信息及流向。
对于履行前述进货筛查义务,进口商及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或要求上游供货方提供特定凭证的方式筛查特定产品、上游企业等是否符合我国的进口和流通要求,主要筛查事项包括:
(1)特定食品的准入“白名单”
为从源头上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该等评估和审查属于海关实施的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之一。
对于经审查和评估认定符合我国监管要求的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3]以及肉类产品、蜂产品、肠衣产品、燕窝产品[4],海关总署将其以准入名单的形式在线进行公示,即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名单,海关总署将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未列入相应名单的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以及肉类产品、蜂产品、肠衣产品、燕窝产品应视为未获准进口的食品[5]。
(2)禁限制措施和检验检疫要求
为实时把控食品安全风险,海关总署不时发布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和/或品类的禁限制进口公告,进口食品经营业者应予以持续关注。另外,除了《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中的通用要求外,海关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明确需要审批的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相关业者还应知悉进口品类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以日本为例,根据进口日本食品农产品相关的一系列公告[6],除了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以外,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等10个都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依然禁止进口,允许输华的蔬菜、茶叶、水果等及其制品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而且,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都需要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中应标明产品完整运输路径,包括产品主要加工原料的产地(捕捞区域)、从生产地区到发货地和中国目的地的运输方式及路线、加工原料产地到加工厂的运输路线、加工厂地址等信息[7]。
进口食品经营业者应在开展业务前及时索取和审慎核对进口品类的包装所示产地信息、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如涉及)、原产地证明文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材料。
(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经营业者对于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应该并不陌生,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后将在线上进行公示[8]。需留意的是,此处应向中国海关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不仅指生产商,还包括加工、贮存企业等[9]。
另外,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也应当中国海关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可以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10]中查询。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属于海关实施的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之一,上述注册及备案手续都应当在货物到港报关前完成,否则可能对货物通关造成障碍。
2. 进货筛查制度和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对进口商或食品经营者在进货筛查环节的记录和凭证保存义务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实务中,如果进口食品经营业者仅是记录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货源相关信息,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投诉甚至是海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特别关注”时,可能难以“自证清白”或是向供货方追责。
当前形势下,为了在面临政府机关的问询及消费者的质疑时可以有序应对,建议相关业者全面梳理涉及的食品品类、准入和流通要求、供货主体所需资质、自身法定义务等,结合本文提示的筛查要点,主动识别有合规风险的产品并采取整改措施,建立完备且规范的进货筛查制度和风险防控策略,实现防止“漏网之鱼”的同时还能避免符合进口销售要求的食品受到“误伤”。
二、贸易管制
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2023年10月2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 第39号公告限制了两类石墨及其制品。一类是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另一类是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第39号公告对此给出技术指标和参考商品编号。对于这些石墨及其制品,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第39号公告明确,除了上述物项外,对《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以下简称“第50号公告”)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并且,第39号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 第39号公告还规定,欲申请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可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文件。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程序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39号公告积极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对石墨相关物项进行精细化管理。另外,第39号公告也是在镓、锗、无人机、无人机相关设备的公告后,本年内又一份与特定物项管制有关的公告,可见监管机构对出口管制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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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investtrade/53793-2023-10-19-11-23-52.html,日经新闻网,2023年10月19日;
http://www.news.cn/fortune/2023-07/07/c_1129737777.htm,新华网,2023年7月7日。
http://43.248.49.223/,《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rlcpmd/index.html;
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eportal/ui?pageId=536638&msgDataId=b998f7ddd01b4e70bd673923fb66c9f8
原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等文件;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saigai/higashinihon/sake/pdf/betten_ch03.pdf
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条;
http://ire.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