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要点解析
近年来,海关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对不同行业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开展专项稽查,同时相继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和纳税要求。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跨境交易中常见的安排,由于其安排复杂、形式多变、金额较高等特点受到了海关、税务等主管机关的关注。从海关监管的角度,由于相关立法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有关判断的专业技术难度较高,企业应对海关质疑的难度也比较高。而特费补税通常金额较高,并且具有持续性、关联性影响,因此这也是企业进出口合规管理重点之一。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审价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的焦点等进行分析探讨,并给出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1. 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其中,专利权、商标权是跨国企业常有的对外支付项目,也是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审价重点关注的内容。
此外,随着近几年跨境交易类型的不断演变,实务中企业与境外技术许可方签订的特许权使用费中所涉及到的费用名称也更加繁杂,如提成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入门费、技术服务费、技术支持费、知识产权许可费、品牌使用费、品牌许可费等,针对形式多变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海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更加注意企业与境外许可方之间的交易实质问题,一旦判定属于应税特许权的范围,则上述费用会被海关要求计入完税价格从而需要补缴相关进口环节税。
2.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海关判断标准
海关的征税管理对象主要为有形货物,针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这类非贸易项下的服务费用,主要涉及无形资产,如技术、知识产权等,因此在交易时往往也和有形的货物是分离的。从海关审价的角度,只有认定特许权使用费需要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才能对附着在进口货物上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换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满足上面的任一条件,则企业就不会承担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不利影响。
从主张特许权使用费不构成应税条件、无需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的角度,企业往往需要从资金流、合同流、技术流等方面相结合,去论证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对象、支付条件到底如何,为什么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销售条件,这也是特许权使用费案件中企业与海关磋商的难点和重点。
3. 哪些企业容易受到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关注
从目前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审查的情况看,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有可能引起海关的重点关注:
-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大,或非贸易付汇项下对外支付金额较大;
- 技术含量高且国内无法实现完全国产化的行业;
- 品牌效应高、商誉好的企业;
- 关联方进口但报关单特许权支付确认项填写为“否”的;
- 同集团已经有关联企业因为特许权使用费补税的。
4.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判断难点
(1) 如何判定“有关”
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1)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但是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在实务案件中,如何判定具体的货物情况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还是无关,比较容易存在不同理解。比如,以下两种典型情况:
1) 通用VS 定制
根据近几年的实务情况,海关主要通过判断进口货物是通用件还是定制件来确认进口货物是否含有专利专有技术,从而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相关性。而对定制件和通用件的认定,需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举证和综合判断。比如,境内买方采购进口货物时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质量、规格尺寸等指标,是否就能直接认定该进口货物为定制件,我们倾向于认为,还需要根据该参数指标的具体情况以及与进口货物性能等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2) 图纸与应税判定
根据企业的具体操作,很多企业在境内生产过程中需要境外提供相关的技术图纸用于产品在境内的生产。但是根据我们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部分企业由于工程师的权限问题有可能会涉及到对于进口货物涉及的图纸的获取,此外,部分进口货物由于收货需要,境外发货方也会提供相关的图纸。上述图纸有可能都会加盖境外技术许可方的印章,或者加有境外技术许可方的logo。但加有logo或者加盖境外许可方印章的图纸是否可以作为海关直接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依据,还需要跟图纸的上的具体参数以及图纸的具体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2) 间接支付的风险
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需要包括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 同时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比如,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获得相关技术许可,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A公司委托境内C公司进行生产,并由境内C公司从B公司采购零部件,用于A公司许可合同项下的成品生产,C公司向B公司支付进口货物货款。
上述情况,由于进口零部件的企业C公司没有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进口申报时“是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目通常申报为否。但是近期有不少海关稽查针对这种间接支付的情况,如果最终认定A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C公司进口货物相关,也会被认定进口货物应当补缴相应税款。有的案件中,甚至因为C公司在进口申报时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填报为“否”,而涉及缉私违规调查。
(3) 销售要件
如前所述,在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时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而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实务中,海关对于这一条件通常按照较严格标准把握。但是,也不应成为被忽视的举证方向。实践中,买卖双方一般不会考虑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因此在买卖合同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中很少能够找到可以直接判断不构成销售要件的条款,但是,作为判定是否应税的考量要件之一,仍然可以从合同条款、交易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货物实际进口情况等,针对销售要件进行综合性举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实不构成进口货物销售条件的,在合同条款中也应当予以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疑义。
5. 企业合规建议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的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企业在面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审价质疑时,需要有专业有效的合规应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一方面,建议结合合同内容、支付安排、许可的特许权情况、专利文件、技术细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法律定性;另一方面,建议结合《WTO估价法规》、WCO案例以及《审价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充分举证,并与海关充分沟通和说明,围绕关键要点进行有效主张,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外汇:SAFE印发2023年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2023年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SAFE”)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下称“《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申报业务指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本次《申报业务指引》的修订主要是与SFAE于2022年7月印发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申报业务指引》共分四个部分,包括: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专项业务申报,其他业务申报,以及其他申报要求。2023年版《申报业务指引》的四个部分均有修订和新增,同时删除了原指引的第五部分罚则。
- 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
在这一部分,本次《申报业务指引》修订了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和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并根据《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新增和细化了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
- 专项业务申报
在这一部分,本次《申报业务指引》新增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南向通业务、跨境理财通业务以及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要求,并对其他专项业务的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 其他业务申报
在这一部分,本次《申报业务指引》新增了通过货物贸易、境外账户收支余相关数据申报功能申报,境外纳税人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缴纳跨境人民币税费,以及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同时调整了“122030-网络购物”项下申报要求。
- 其他申报要求
在这一部分,本次《申报业务指引》将原指引对银联卡的要求扩展为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并就退款的申报、《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填报以及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方法进行了调整。
三、贸易管制:日本半导体出口管制新规(征求意见稿)要点解析
2023年3月3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The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公布了《对<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一及<外汇令>附表指定的货物或技术进行规定的省令进行部分修改的省令草案》以及相关通知修正案[1]的征求意见稿,拟扩大出口前需由经济产业大臣(Minister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事先批准的尖端芯片制造设备范围(下称“本次新规”),并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本次新规主要要点及影响如下:
1. 增列23类半导体制造设备大幅扩大了日本清单管控的范围
日本出口商将23类芯片制造设备出口至包括美国、新加坡在内的42个国家和地区时可适用一般许可,将23类芯片制造设备出口至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时适用更为严格和复杂的“特定概括许可”的许可证申请要求。
2. 新规将对全球半导体供应链的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新规的出台使得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可能不得不重新评估半导体供应链的安全,并加快调整步伐。企业可以考虑在本次新规正式实施前及时备货,或抓紧寻找替代供应方案。
3. 日本管制清单的大幅扩充对中国企业贸易活动的影响加大
本次新规管制的物项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很多可能并不存在于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如瓦森纳安排中的物项,管制清单的大幅扩充,将对中国企业贸易活动产生较大的影响。
4. 中国企业获得相关许可便利的机会有待进一步明确
本次新规向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出口拟新增的23个品类,不适用一般概括许可或者特别一般概括许可,而只能申请特定概括许可或者单项许可。关于特定概括许可的审批所需时间,以及在符合条件下是否确定可以取得该审批,而《概括许可实施要领》中也并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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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产业省此次还公布了三份配套性文件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对新增物项部分相关术语的解释、对新增物项出口至不同地域可申请的许可证类型的细化,以及对新增物项出口至不同地域申请许可证的提交文件和注意事项要求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