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管制:高管出境安全风险解读
1. 光伏行业高管被捕“风波”
2023年6月12日,国内某光伏企业高管在飞抵慕尼黑机场拟参加在德国举办的太阳能专业展会时,被德国相关部门突然带走。根据德国慕尼黑机场警方对外披露的细节,德国相关部门此次行动持有审前拘留令(Pre-trial detention order)。该事件发生在国内光伏企业积极拓展海外订单的档口,一时间引起高度关注。
境外相关执法机关针对国内企业高管采取的执法行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境外业务合作和开拓,并给企业高管的个人出境行为蒙上一层阴影。本次德国慕尼黑当局对国内光伏企业高管采取限制措施并非个别案例。2019年,同样在德国慕尼黑Intersolar Europe展会期间,亦有两名中国光伏企业高管被德国相关部门带走,经德国当地法院审理,前述的两名中国公民分别被判处了44个月以及29个月监禁。据德国光伏媒体PV Magazine当时发布的消息,其中一位高管的被捕原因系涉嫌参与太阳能组件的商业走私及违法规避2018年9月之前执行的欧盟最低限价MIP。
而随着大国经贸竞争、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不仅仅是光伏领域,其它行业领域企业的产业和市场竞争所伴随的高管出境安全问题亦早已持续多年。
2. 中国企业高管出境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中美贸易竞争已已蔓延至新能源、高新技术及国防军事等各个行业领域,美国借用所谓的“人权”、“强迫劳工”等借口,多次将政治问题法律化。在拜登政府的执政下,美国各联邦行政部门动态不断,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等都相继宣布要加强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办公室高级成员John Carlin曾发表讲话时称,司法部将投入新的资源和工具,打击境内外企业及其高管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不当行为,同时将“加倍”致力于对白领犯罪的执法。同时,拜登政府也不断扩大美国国际影响力,通过寻求盟友协助,试图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并且不断利用美国惯用的“长臂管辖”制裁“竞争对手”,这些都将成为未来中国企业及高管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尤其是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寻求盟友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针对白领犯罪的相关执法,或将成为美国通过长臂管辖原则打击外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的新焦点。
美国对于出口管制具有严格的限制并不断扩充相关管辖范围,而中国企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及相关规定亦将会面临高管出境人身安全的风险。早在2008年12月,某中国某科技公司高管吴某受邀前往美国,在波士顿转机时,其被美国FBI以“违反出口管制”等罪名拘捕;经过案件初审以及上诉程序,吴某于2013年被美国上诉法院认定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而被判处84个月有期徒刑。根据美国法律,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自然人可被判处单笔一百万美元以下罚款以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出口管制的风险外,出口海外市场可能面临着反腐败、欺诈、商业贿赂、网络安全、走私与规避双反等多重法律风险,成为跨法域刑事犯罪行为中最常见的罪名。跨国企业如果发生涉及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等违规问题,相关企业的高管人员则将可能面临被美国利用其宽泛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等长臂管辖司法权,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为此,可能引发高管出境活动的人身限制类风险。这类针对高管的人身限制案件并不简单为一般司法案件,而多与跨国企业巨大商业利益纷争有关,甚至牵扯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
3. 企业如何提前做好风险管理与隔绝
(1)加强企业本身的合规管理以未雨绸缪
在近日提到增加资源加强打击白领犯罪时,美国政府亦表示,将鼓励企业建立合规体系,预防员工出现违法行为。鉴于国际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近年中美两国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并呈现常态化态势,而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断制定并出台宽泛的执法规则,以其国内法长臂管辖制裁他国,限制中国经济及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这也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在跨境经贸活动中的合规风险。
对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建立完整、完善的境外合规体系,对包括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商业贿赂及海外反腐败等领域在内的境外经营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将员工筛选筛查机制、职责隔离机制、内部举报机制及内部审计机制植入合规体系,同时配以功能强大的软件进行实时异常监控,并根据风险排查所发现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制订合规手册及整改方案。具体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自身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对于有出境需求的相关企业的高管人员加强风险意识以及出境人身安全的实操培训。
(2)加强保密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及企业高管,除了关注出境时人身自由的安全以外,仍需要关注在企业办公场所内部网络设施设备安全的风险。具体而言,需加强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配备相应保密设备设施,对于企业核心、要害部门落实反谍措施,并针对场所、装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建设与安全排查,关注设施设备是否有被监听,存在病毒等潜在问题。
(3)加强对高管出境的保护
此外,公司还应当考虑制定一项旅行报备政策,以妥善应对外国政府及相关代理机构试图搜查和截获公司员工的笔记本电脑或手机等电子存储设备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具体而言,针对不同出境人员及出境目的,公司应当组织专门的境外安全专项培训,提前做好相关预演,以此提示出境的员工如果在海外被政府官员拦截或问询,员工应当如何合法合规应对,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必要时寻求公司帮助等合规举措。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携带物品合规性,在境外进行商务谈判或交流的合规要点,美国有关主管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入境美国执法检查及境外调查应对,在境外期间的应急联系方式,在境外期间应定期报告等。
4. 结语
当下的中国企业,一方面正在遭遇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的相应执法,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境外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应对复杂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事宜,以继续在国际市场中立足及壮大。在该等环境下,企业在调查、抗辩和监管方面的合规法律需求正不断扩大,企业与高管应当更加谨慎地对待企业在跨境活动中的合规经营问题。
为给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国企业增添一份保障,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为广大企业及高管举办高管出境安全相关培训讲座,亦将继续撰写高管境外安全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二、外汇:处罚案例——SAFE江西分局开出巨额罚单
2023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SAFE”) 江西省分局官网公示了一项2072.32万元的巨额个人外汇处罚罚单(萍汇检罚〔2023〕1号),根据该公告的内容,相关个人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如下:
朱**因变相买卖外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SAFE萍乡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该个人以警告,并处以罚款2072.32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依据: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涉及外汇交易的事项上均应提前了解并遵守外汇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或报备流程,避免因投机取巧或疏忽大意引发相关处罚,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三、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商品抽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15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新修改的规章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和监管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海关总署令第263号),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 保税仓信息变更—取消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工商信息变更的海关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仅涉及到保税仓运营本身的相关信息变更才需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货物超期存放问题—针对超期存放在监管仓库内的相关商品的处罚进行明确;本次修订中,新增第23条第二款和第30条,明确规定,保税仓库不得存储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期提离,否则海关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或者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海关总署令第263号),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 出口监管仓信息变更—取消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工商信息变更的海关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仅涉及到出口监管仓运营本身的相关信息变更才需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货物超期存放问题—针对超期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中,新增第28条明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
3.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海关总署令第263号),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 关于实施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此次修订中,删除了由海关总署“确定、调整和公布事实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同时保留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下达抽查检验计划的内容,即“海关总署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 提升地方监管灵活度—海关总署强化了在地方海关执法工作中的权限,强调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同时根据地方实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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