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进退无忧,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政策出台(2023年2月刊)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一、海关:进退无忧,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政策出台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下称“第4号文”)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并实施,规定满足特定要求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以“零税负”退运进境。

如何处理在境外被退货、滞销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销售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一直是困扰相关经营者的难题。退运进境,将会产生额外的物流仓储费用以及进口关税;在境外处理,则只能低价销售或者销毁,面临较大损失。而第4号文的出台,正是为缓解这一困境。其中不仅明确满足特定要求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税款,还通过对原出口环节产生的税款进行调整,将退运进境的商品税负基本恢复到出口前状态、与内销商品适用同等税负,帮助企业免除后顾之忧。

具体来说,《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于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退免税虽有规定,但是,一方面《办法》项下可享受退免税的退货应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且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另一方面,该等退货对应的监管代码适用于一般贸易货物、货样广告品等,并未涵盖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因此,第4号文发布之前,复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多被视为进口商品,被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有)。

与之相对,第4号文不仅为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退运也开通了退免税的通道,还将适用该等政策的退运原因扩大为滞销、退货,不再限定为“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不过,为确保顺利完成“零税负”退运进境,相关经营者还应留意第4号文中规定的退运条件,包括时间限制、商品种类及原状要求等。特别是关于原状的认定,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如退运时增加了任何配件或部件、经过加工、改装或被使用过的,可能不符合“原状退运进境”的条件、无法享受该等政策。但第4号文也基于电商业务的特征为此设置了例外情形,如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或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等仍可视为“原状”。

整体来看,第4号文的发布是聚焦行业痛点、难点而提出的又一务实举措,结合此前陆续发布的有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的一系列法规,可以视为全面鼓励跨境电商进出口相关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跨境电商业务在进出口申报、检验检疫、税收、退换货等环节能够实现有章可循。

我们将第4号文要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二、 贸易管制: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更新情况一览

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相较2022年度目录,本年度目录中的变化主要包括:

  • 《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的核级石墨等三个物项相关商品名称及描述中增加补充性说明,从用途、功能等角度细化物项的认定基准;

  • 前述目录项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新增高氯酸钾,该处应是因202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调整;

  • 前述目录项下《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中新增多项高压水炮类产品,该处应是因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调整;

  • 前述目录项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物项商品编号变化或新增,《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中石房蛤毒素等物项商品编号变化,该等变更主要为与2023年《进出口税则》一致,其中部分商品编号是为出口管制物项增列。

三、 外汇: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正式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该《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

针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发改委自2044号文以来实行备案登记制的管理模式,56号文则将备案登记制调整为审核登记制。同时,在2044号文及其相关问答的基础上,结合2044号文发布以来的实践,56号文系统地对发改委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审核条件、审核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整合、细化和更新。

在适用范围方面,56号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56号文同时明确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适用56号文,即,在近年来发改委将间接借用外债的某些特定情形纳入外债管理的实践基础上,在部门规章的层面明确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境外企业借用外债的情形纳入管理。

在审核条件方面,56号文明确了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56号文第7条和第8条明确了外债资金的用途条件,第9条明确了企业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条件。

在审核程序方面,56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同时,针对实践中因发改委外债登记和外汇局外债登记办理顺序不清而影响交易流程的问题,56号文也明确了在获得发改委《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后办理外汇登记,以及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就审核时限而言,56号文将出具登记证明的时限从2044号文项下的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延长至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这将对交易的时间表产生较大影响。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56号文保留了2044号文关于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对企业的报送要求,包括:《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的报告;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的定期报告;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的报告。

56号文旨在进一步细化企业外债管理范围和流程,规范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发改委后续可能还会发布与56号文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建议企业持续关注。

 扫码下载文章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意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发明专利的适格客体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对中美两国对于人工智能专利客体的适格性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出海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布局提供参考。知识产权-专利,人工智能

2025/01/15

前沿观察
2024年,我国经济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以“攻坚克难”为关键词, 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落地见效。从“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的战略方向, 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资本市场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落实;从“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深刻把握,到“零容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监管;从“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 这一正确认识,到出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等一系列规范政策出台。 2024年,是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建强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一年。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压舱石”和“优等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上市退市方面,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强制退市标准,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2024年全年55家上市公司平稳退市 ;外资投资方面,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股份减持方面,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细化违规责任条款;市值管理方面,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价值;并购重组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监管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在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下,我国着力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4年,是全面实施“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关键一年。“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2024年全年,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 ;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突出“严”,立足“效”,着眼“准”,聚力“合”,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2024年,是资本市场波澜诡谲、上市公司犯罪查处愈发从严的一年。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本年度A股上市公司及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或遭受刑事侵害的案件共有102起,涉及97家上市公司。 纵览上市公司刑事犯罪情况,财产与金融安全仍是高风险领域,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内幕交易愈发成为上市公司犯罪重灾区。从执法趋势来看,司法机关针对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施行刑事追责、市场禁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元手段,不仅打击直接的犯罪行为,还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洗钱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致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梳理及分析2024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情况,我们形成本年度上市公司犯罪报告,继续揭示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趋势与特点,以期从一般社会预防的角度,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增强刑事调查与合规意识、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帮助。争议解决与诉讼-刑事调查及辩护,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

2025/01/14

前沿观察
排污许可制是针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核心制度,也是环境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内容之一。2016年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开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原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从部门规章层面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规章依据。2021年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任务。在此背景下,2024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点将聚焦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等。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的重点任务也包括对排污单位提出要求,即排污单位需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 本文拟结合我们长期为排污单位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经验,针对目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就如何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谈谈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合规业务-环境法

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