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进退无忧,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政策出台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下称“第4号文”)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并实施,规定满足特定要求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以“零税负”退运进境。
如何处理在境外被退货、滞销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销售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一直是困扰相关经营者的难题。退运进境,将会产生额外的物流仓储费用以及进口关税;在境外处理,则只能低价销售或者销毁,面临较大损失。而第4号文的出台,正是为缓解这一困境。其中不仅明确满足特定要求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税款,还通过对原出口环节产生的税款进行调整,将退运进境的商品税负基本恢复到出口前状态、与内销商品适用同等税负,帮助企业免除后顾之忧。
具体来说,《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于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退免税虽有规定,但是,一方面《办法》项下可享受退免税的退货应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且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另一方面,该等退货对应的监管代码适用于一般贸易货物、货样广告品等,并未涵盖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因此,第4号文发布之前,复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多被视为进口商品,被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有)。
与之相对,第4号文不仅为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退运也开通了退免税的通道,还将适用该等政策的退运原因扩大为滞销、退货,不再限定为“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不过,为确保顺利完成“零税负”退运进境,相关经营者还应留意第4号文中规定的退运条件,包括时间限制、商品种类及原状要求等。特别是关于原状的认定,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如退运时增加了任何配件或部件、经过加工、改装或被使用过的,可能不符合“原状退运进境”的条件、无法享受该等政策。但第4号文也基于电商业务的特征为此设置了例外情形,如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或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等仍可视为“原状”。
整体来看,第4号文的发布是聚焦行业痛点、难点而提出的又一务实举措,结合此前陆续发布的有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的一系列法规,可以视为全面鼓励跨境电商进出口相关政策框架已基本形成,跨境电商业务在进出口申报、检验检疫、税收、退换货等环节能够实现有章可循。
我们将第4号文要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二、 贸易管制: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更新情况一览
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已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相较2022年度目录,本年度目录中的变化主要包括:
《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的核级石墨等三个物项相关商品名称及描述中增加补充性说明,从用途、功能等角度细化物项的认定基准;
前述目录项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新增高氯酸钾,该处应是因202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调整;
前述目录项下《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中新增多项高压水炮类产品,该处应是因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调整;
- 前述目录项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物项商品编号变化或新增,《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中石房蛤毒素等物项商品编号变化,该等变更主要为与2023年《进出口税则》一致,其中部分商品编号是为出口管制物项增列。
三、 外汇: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正式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该《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同时废止。
针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发改委自2044号文以来实行备案登记制的管理模式,56号文则将备案登记制调整为审核登记制。同时,在2044号文及其相关问答的基础上,结合2044号文发布以来的实践,56号文系统地对发改委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审核条件、审核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整合、细化和更新。
在适用范围方面,56号文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56号文同时明确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适用56号文,即,在近年来发改委将间接借用外债的某些特定情形纳入外债管理的实践基础上,在部门规章的层面明确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境外企业借用外债的情形纳入管理。
在审核条件方面,56号文明确了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56号文第7条和第8条明确了外债资金的用途条件,第9条明确了企业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条件。
在审核程序方面,56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同时,针对实践中因发改委外债登记和外汇局外债登记办理顺序不清而影响交易流程的问题,56号文也明确了在获得发改委《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后办理外汇登记,以及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就审核时限而言,56号文将出具登记证明的时限从2044号文项下的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延长至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这将对交易的时间表产生较大影响。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56号文保留了2044号文关于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对企业的报送要求,包括:《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的报告;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的定期报告;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的报告。
56号文旨在进一步细化企业外债管理范围和流程,规范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发改委后续可能还会发布与56号文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建议企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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