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贸易管制: 镓、锗出口管制实施在即,企业应加快内部合规机制建设
02 海关: 主动披露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进一步释放诚信守法红利
03 外汇: 北、广、深试点优化升级跨境资金池
一、贸易管制:镓、锗出口管制实施在即,企业应加快内部合规机制建设
1. 公告主要内容
镓、锗对半导体产业有重要意义,镓、锗相关材料的出口是我国的优势产业。2023年7月3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公告”)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被列入第23号公告范围内的镓锗,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23号公告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以下为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
2. 第23号公告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针对近期出口企业关注的问题,我们在此做集中解答:
(1)镓、锗相关物项是否禁止进口了?
根据第23号公告,镓、锗相关物项实施的是出口管制,并不是禁止进口。出口经营者仍可通过申请出口许可的方式对相关物项进行出口。
(2)管制物项包括哪些?
如上表所示,第23号公告中的管制物项包括镓相关物项和锗相关物质两大类,第23号公告针对相关物项给出了具体描述与参考海关商品编号。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理解对镓、锗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与其他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类似,管制物项需要根据公告中的描述确定物项范围,而并不限于海关商品编号下的物项,即如果物项符合公告文字描述,但是未落入公告列举的海关商品编号,仍属于管制范围。
(3)如何申请出口许可?
《办法》和现行的两用物项相关法规[1]、申请指南[2]等规定了各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具体申请方式,包括线上申请平台、线下申请窗口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根据第23号公告,镓、锗相关物项似不属于现有的两用物项的任一类别,因此其出口许可的申请也独立于现有的两用物项申请方式,而应根据第23号公告中公布的步骤进行办理。鉴于公告内容较为简洁,如有申请需求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联系并根据公告要求准备相关文件,特别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前准备。
(4)商务部的审查需要多久?
第23号公告并未明确说明审查时限,仅规定商务部应在“法定时限内”[3]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我们梳理了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现有各种类两用物项的出口审批时限,时间在15个工作日到45个工作日不等[4],特定情形下不受时限限制。
因此,参考现有两用物项出口审查时限,建议企业对镓、锗的出口审批至少预留2~3个月(如涉及补充材料或政府机构间的报送、其他前置审批,企业所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企业需要注意预留足够的时间并做好审查不通过的预案。
(5)镓、锗的出口许可证件能否申请一张,多次使用?
第2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办法》第二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中的第十五条,出口许可证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批一证),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一证一关)。[5]
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下,有“通用许可”这一便利制度。“通用许可”的规则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第8号,以下简称“《通用许可办法》”)中进行了规定。在“通用许可”便利制度下,满足条件的企业申请后获得“通用许可批复文件”,凭“通用许可批复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件”。[6]“通用许可制度”在最终用户为出口企业的长期固定用户的特定情形下,有利于便利出口企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即使在“通用许可”制度下,仍需逐单申领出口许可证。第23号公告尚未明确《通用许可办法》是否适用于镓、锗的出口许可。
3. 出口企业现在能做什么?
鉴于第23号公告即将实施,首先,建议镓、锗的出口企业排查自身相关出口产品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如果落入范围,应当积极准备出口许可申请相关文件,并尽快与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取得联系。同时,相关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法规动向,包括与公告配套的监管机构解读、办事指南等。其次,鉴于目前镓、锗的出口许可审批时限以及能否准予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建议预留充分的时间。最后,建议企业加快建设内部合规机制,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规范开展出口业务,争取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
二、海关:主动披露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进一步释放诚信守法红利
2023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做了大幅修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如下,详细解读可见金杜研究院文章《海关主动披露新规(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重点》[7]:
- 扩大主动披露适用范围。54号公告仅针对“涉税违规”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将涉税违规行为扩大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增加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加工贸易、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
- 放宽主动披露时限要求。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六个月后十八月以内。同时,相较54号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有效期由一年半延长至两年。
- 放宽“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将54号公告中“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以及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时不予再次主动披露的情形,即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不能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
相关企业可在建议反馈截止日(2023年7月29日)前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提出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规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三、外汇:北、广、深试点优化升级跨境资金池
今年五月,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近期,北京、广州、深圳陆续发布《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2012年,外汇局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后发展为由央行主导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由外汇局主导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两大体系。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要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9〕279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主要政策依据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
本次试点政策吸收现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外币资金池各自优势,主要内容包括:
- 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
- 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
- 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 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试点政策有利于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降低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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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按物项分类管理,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
http://egov.mofcom.gov.cn/xzxksx/18017/
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http://egov.mofcom.gov.cn/xzxksx/18017/
《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jd/jddwmy/200905/20090506260940.shtml
https://mp.weixin.qq.com/s/T8nEfwUKyhkYzLL2FCGA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