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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合规要求及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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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青 张帆

环保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2016年8月24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在更为严格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统称"国六标准")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又有哪些合规要求及挑战,为此,本文就相关问题作出讨论。

一、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和内容、时间和渠道、方式如下:

1. 环保信息公开主体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是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其环保信息公开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此外,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规定:"发动机和其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进口企业可以参照本公告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根据前述规定,发动机和其他机动车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进口企业可自愿参照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但其环保信息公开的义务是自愿公开,并不负有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2. 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基本信息;

(2)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具体包括车机型基本参数、动力系信息、污染控制信息、传动系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等;

(3)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具体包括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验、在用符合性检验和出厂检验信息,以及检测结果、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机构信息等;

(4)维修技术信息,具体内容可参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年版)。

根据上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法定应当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机动车整车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此外,不同车型需要公开的检验信息及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不尽相同,根据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件附件3-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显示,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应公开的环保信息详见附表。

3. 环保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的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以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主要环保信息。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应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以及环保关键配置信息等内容。

此外,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即机动车环保网),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时间是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应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

(1)以随车清单的方式或在机身明显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

(2)在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官方网站公开;

(3)将环保信息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但是对于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方式,根据《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

4. 未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国六标准新规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合规要求

除《大气污染防治法》、国环规大气〔2016〕3号文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对机动车的环保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外,即将实施的国六标准也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作出了补充和细化的规定。一方面,国六标准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公开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另一方面,国六标准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在满足新生产车达标检查、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的义务时,需要将下线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生产一致性整改措施报告、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等进行信息公开。

此外,如果存在对已型式检验发动机机型或车型进行修改的情形,若变更事项不会对污染物排放造成不利影响且仍能满足国六标准,并且变更事项属于已公开信息时,则汽车生产企业应将产品变更内容进行信息公开;若变更项目可能影响到汽车的排放性能,则汽车生产企业应重新进行相应的试验,并将产品变更内容和试验结果进行信息公开。

三、 平行进口汽车在国六标准下环保信息公开的困局

所谓平行进口汽车,主要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相比通过正规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平行进口汽车性价比较高、稀缺车型有售、还能合法上牌,因此近几年受到了一定的欢迎。但因为平行进口车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因此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

2016年2月22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明确指出要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并要求试点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注明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阶段水平,不得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我国现行排放标准的车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商建发〔2016〕50号文件规定,平行进口汽车企业负有环保信息公开的义务。实践中,一般手续齐全的平行进口车都会带有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有些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在车辆生产一致性证书的背面,有些是单独一张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但是,平行进口车带有环保信息清单是否就视为已进行了环保信息公开,还需要通过实践检验。

此外,随着我国即将实施国六阶段排放标准,平行进口汽车也面临着一些环保信息公开的困局。由于汽车进口企业应当公开进口车型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这些信息会涉及OBD等环保关键零部件的信息,这些信息需要从原始生产商及改造商处获得,但平行进口汽车未获得原始经销商的授权,因此对于汽车进口企业来说如何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环保信息,这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障碍和挑战。

在我国目前已放开政策鼓励平行进口汽车等贸易形式的背景下,国六标准的实施确实为平行进口汽车的环保信息公开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障碍,这体现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方面是有缺失的,因此我国急需在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相关规定,提出配套的解决方案,以化解平行进口汽车在国六标准下的环保信息公开困局。

结语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是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合规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定要求也是众多车企被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来说,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的时间、方式公开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以合法合规地生产经营。此外,国家层面也应当出台相关配套规定来弥补国六标准实施后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方面的缺失,以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化解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困局。

车型

应公开的环保信息

具体内容

轻型汽油车

车辆基本信息

型式名称、商标、汽车类型、车型的识别方法和位置、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地址

检验信息及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配置扩展号、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机构名称、出厂检验结果、环保关键配置型号及生产厂(发动机、生产商、催化转化器、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氧传感器、曲轴箱排放控制、ERG、OBD、IUPR、ECU、变速器、消声器、增玉器、中冷器等)

重型柴油车

车辆基本信息

型式名称、商标、汽车类型、车型的识别方法和位置、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地址、发动机编号

发动机基本信息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系族名称、厂牌、发动机类型、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地址

检验信息及机型参数

配置扩展号、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机构名称、出厂检验结果、环保关键配置(最大净功率/转速、最大静扭矩/转速、燃料供给系统型式、喷油泵、喷油器、增压器、中冷器、OBD、ECU、EGR、排气后处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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