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多边开发银行合规制裁丨金杜协助某国有企业顺利解除亚行制裁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合规调查及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

引言

近期,金杜代表某国有企业(“公司”)在其最短制裁期届满后向亚洲开发银行(“亚行”)提交解禁申请,并最终获得了解禁通知,使得公司顺利解除亚行制裁[1]。自此,公司重获参与亚行资助项目的资格,数个投标项目蓄势待发。

项目回顾及工作亮点

公司因为在某海外项目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的业绩而被亚行首次制裁,制裁期限为30 个月。在制裁期限内,该公司又参与了3个亚行资助项目的投标,由此引发了亚行的二次调查和制裁。

根据亚行《廉政原则和指南》,违规行为的基础制裁期限通常是三年。同一主体二次违规的制裁结果通常会比第一次严厉很多,最高可达10年。而且,亚行会在其官网上公开第二次制裁的制裁信息,因此很可能会触发来自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交叉制裁。

在协助公司应对亚行的第二次调查及制裁期间,金杜为公司完成了内部调查及合规管理制度的提升,然后向亚行汇报了内部调查结果及公司采取的合规管控措施。最终亚行对公司的二次违规行为仅给予了最基础的制裁期限3年,并且允许公司提前1年申请解除制裁。

实务中,亚行对于制裁期限内再次投标的行为通常都是按照欺诈(Fraud)处理。凡二次制裁超过一年的,均有可能触发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交叉制裁。但在本案中,我们向亚行澄清公司对二次违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后,成功说服亚行仅以违反制裁决定(Sanction Violation)为由,而不是以欺诈为由进行制裁,为公司争取到免于交叉制裁的良好结果(参考此前文章《多边开发银行制裁(三)丨协助企业应对多边开发银行调查,成功避免交叉制裁》)。

二次制裁决定生效后,金杜作为顾问律师指导公司完善了覆盖多个领域的7项合规制度文件,核查上百份合规制度的执行样本,开展了4次专项合规培训及若干次合规宣贯,向亚行完成了4次定期汇报,并提交全套解禁申请材料。最终,在最短制裁期限(2年)届满前,金杜协助公司顺利通过了合规监管人(Monitor)的两轮检查,如期递交了解禁申请,并成功解禁。

值得一提的是,在解禁期内,通过公司与金杜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合规体系及其运行情况达到了ISO标准,获得了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成为公司出海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的一大助力。

结语

金杜在代表中国企业应对多边开发银行合规调查与制裁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近年来,我们已经先后处理过将近30起多边开发银行案件。本案是金杜协助中国企业成功解除多边开发银行制裁的第三个案件。

实务中,我们多次看到有企业未及时启动解禁工作,长期滞留在制裁名单上;甚至由于未及时解禁就参与新项目的投标,遭到二次加重制裁的。本案就是这样的例子,幸而企业在第二次制裁期间,积极开展了有效的合规整改,不仅解除了制裁,还建立起了符合ISO标准的合规体系,转危为机。

下一篇文章,我们将结合团队多次代理企业获得解禁的成功经验,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分享处在制裁名单上的企业及时解除制裁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本项目由金杜调查与合规团队全程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合伙人为吴巍、朱媛媛,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张倬贤、补政洋、郑岩玲。

参考资料

  • [1]

    本项目由金杜调查与合规团队全程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合伙人为吴巍、朱媛媛,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张倬贤、补政洋、郑岩玲。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发布了题为《人工智能在资本市场中的应用场景及相关风险与挑战》的咨询报告(“《AI报告》”)。该报告汇集了来自IOSCO成员(即各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行业参与者就金融产品与服务中应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术所涉问题、风险和挑战的反馈意见,旨在促进各方就AI在资本市场的应用达成共识,并协助IOSCO成员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 本报告系IOSCO继2021年发布《市场中介机构与资产管理机构使用AI及机器学习技术的最终报告》后的又一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次报告充分考虑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最新发展、行业实践以及监管政策导向。作为IOSCO人工智能监管“两步走”战略的第一阶段成果,IOSCO后续将据此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工具与实施建议,为IOSCO成员提供进一步指导。银行与融资-金融科技,证券与资本市场,人工智能

2025/04/09

前沿观察
近年在破产领域,预重整无疑是一个热门话题。受限于重整程序的严时限性和不可逆性,以及庭外重组可能出现的个别债权人“钳制”现象,预重整被期待成为优势兼得、限制并克的补充制度。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未规定预重整制度,但随着实践的需求,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部门的鼓励和指引下,各地的预重整规则密集出台,实践探索也日益增多。在上市公司重整领域,最高院与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首次提到上市公司庭外重组事项。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检索,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计出台了130份预重整制度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案件近百件,非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例更是不计其数。 2024年度预重整制度依然保持发展的良好态势,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的情况更为普遍;二是相较于前几年密集出台预重整规则,2024年各地规则出台数量明显减少;三是我国预重整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实践较为多元。尤其在制度定位、法律效力、程序衔接上有待进一步统一。

2025/04/09

前沿观察
特拉华州长期以来都是美国大型公司优选的公司注册地,包括三分之二的《财富》500强企业在该州注册,特拉华州也是中资赴美投资设立公司实体的首选注册地,这得益于其发达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丰富的司法判例)、经验丰富的高质量司法从业人员(包括法官)以及高效的法律审查机制。特拉华州法被普遍认为是对商业更加友好的(pro-business)。然而,近年来特拉华州法院判例的发展使企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诉讼风险大幅上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推翻了特斯拉公司董事会的决议,驳回了股东批准的薪酬方案。随后,特斯拉以84%的非控股股东支持率决定将公司注册地迁往得克萨斯州, SpaceX也一同迁往得克萨斯州。此外,近年从特拉华州搬迁至内华达州的公司包括Dropbox、TripAdvisor、Neuralink、Pershing Square等。得克萨斯州和内华达州成了特拉华州的有力竞争者。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和并购

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