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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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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将同时废止。

一、《独董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独董办法》及相关立法说明,《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明确履职保障

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明确法律责任

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明确过渡期安排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二、修订要点及新规主要变化

本次新颁布的《独董办法》与此前适用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相比,主要修订及变化情况如下:

(一)独立性标准更加严格

1. 独立性标准增加“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要求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而新的《独董办法》对独立性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仅增加了独立董事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还明确将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作为判断独立性的标准。

2.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独董办法》第五条中新增规定,明确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即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利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

3. 新增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独立董事独立性定期评估要求

《独董办法》第六条中新增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变化

1. 任职资格增加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与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相比,《独董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增加、细化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几种情形:

(1)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条在原规则基础上,将中介机构范围增加了保荐机构并明确了具体的人员范围。

(4)如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独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6项所列举不得担任独董情形的人员,亦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虽然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也规定了最近一年曾经具有3种影响独立性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董,但是“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并不在该条款12个月的约束范围内。本次《独董办法》将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补充得更加完整。

(5)《独董办法》第七条中对独立董事新增要求,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如出现重大失信等情形亦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 修改兼职数量限制

按照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将独立董事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的兼职家数合并计算不得超过5家。而本次《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三)提名方式、选举程序及辞任要求的变化

1. 新增提名方式

《独董办法》第九条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并明确了“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 细化提名程序

《独董办法》第十一条新增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 明确要求实施累积投票制

《独董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需要实施累积投票制,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4. 新增独立董事应立即停止履职的情形、辞职或解聘导致公司治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补选时间要求

《独董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新增要求,“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同时《独董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增补选时间要求,独立董事被解聘或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四)独立董事职权、职责及履职要求的变化

1. 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履职保障

(1)《独董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赋予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权利。虽然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也赋予了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的职权,但需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才可以行使,而本次《独董办法》将该职权的通过比例调整为全体董事半数同意

(2)《独董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应由独立董事审议的相关事项。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3)《独董办法》第三十六条细化了独立董事知情权的保障要求,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 细化独立董事职责、搭建履职平台

《独董办法》在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职责中要求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同时还要求对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此外,《独董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而《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正是本次新增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的内容。其中明确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需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等。

我们理解,上述几条的安排强调了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发挥其在专委会中的作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将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平台。

3. 调整独董事前认可事项范围

《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独董事前认可事项范围进行了调整:

(1)将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范围从“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调整为“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2)增加要求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及“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3)删除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规定的“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规定。

4. 新增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要求

《独董办法》第三十条首次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提出明确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同时《独董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说明现场工作的情况。

5. 独立董事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予以更换的次数由三次降低至两次

本次《独董办法》将原规定中“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将被撤换调整为“连续两次”,对于独立董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履职要求,同时也明确了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时间。

6. 要求独立董事制作履职记录并细化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独董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独董办法》第三十三条细化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7. 延长资料保存年限要求

《独董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与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相比,资料保存的时间要求从5年增加至10年。

(五)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1. 新增独立董事信息库制度

《独董办法》第十六条新增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2. 强化上市公司对异议独立董事意见的披露责任

《独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该条规定强化了上市公司对异议独立董事意见的披露责任。

3. 明确独立董事行政责任认定标准

《独董办法》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条新增了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认定相关事项,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行政责任的种类,责任认定应结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专业背景等情况综合判断。

三、证券交易所配套规则的修订情况

为衔接、落实《独董办法》相关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在《独董办法》发布当天,同步修订了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监管指引,将相关规则中涉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内容进行了同步修订及细化。本次涉及与《独董办法》同步修订的规则如下:

了解《独董办法》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具体条款的修订对比,请扫描二维码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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