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H股上市后境内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流通篇)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证券与资本市场-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

随着H股上市公司成功登陆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后的股份流通、股东退出机制等议题成为公司及股东关注的焦点。本文作为H股上市后境内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系列文章的第二篇,针对上市后股份退出及流通,包括办理“全流通”、非境外上市股份转让及退出、股东减持及公司回购股份等事项,旨在从政策解读、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多个维度,提供境内监管要点与实操问答的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筹划具体安排,引导遵循正确的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Q1:H股上市公司股份流转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对于H股上市公司来说,其股东所持股份可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中,流通股为已发行的H股股份(包括已完成“全流通”的股份),非流通股为境内未上市股份。不同股份的流转方式不同,一般来说,H股股份的流转主要包括公开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股份配售、股份回购、要约收购、私有化及非交易性转让(如员工持股计划、继承)等方式,股东可根据所持股份类型能否适用对应的流转方式完成股份流转。

具体言之,流通股的流转方式较为多样,如可直接在锁定期[1]届满后,于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股份配售等方式“主动”退出,或者在触发要约收购、私有化、场内股份回购等商业行为时,“被动”退出。对于非流通股,由于该等境内未上市股份未办理“全流通”,其无法直接在香港联交所的公开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因此,流转方式相对有限。结合市场经验来看,该等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股份流转和退出:(1)其可考虑办理“全流通”以转为境外上市的流通股份后,于二级市场交易退出;或者,(2)直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该等境内未上市股份转让给其他主体实现退出。此外,若触发港股规则项下的全面要约收购,非流通股需与流通股一同纳入收购范围,最终实现股份流转。

以上退出方式的不同,导致对应的退出手续也存在差异,后文我们将重点对“全流通”、境内未上市股份转让及退出等手续涉及的境内监管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Q2:上市后,“全流通”如何办理?

对于H股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而言,即境外上市前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股份,若想实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均需通过“全流通”的方式予以实现。同时,持有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可以选择在公司首发上市时一同申请“全流通”,亦可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择机就非境外上市股份申请办理“全流通”。

针对上市后持有未上市股份的相关股东办理“全流通”的情形,相关股东与公司需履行的手续和流程,应重点关注如下环节:

1. 股东相关决策程序

拟申请办理“全流通”的股东应当与公司提前沟通拟申请“全流通”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并且需要结合股东的实际情况履行其内外部决策流程,如涉及国有股东亦需关注履行国资管理相关程序。此后,前述股东应当委托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全流通”备案申请。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2号指引”)的要求,H股上市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承诺,并且相关申请股东应当确认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

2. 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东申请办理“全流通”,需委托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结合2号指引要求,若公司(含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领域的,通常需要核查“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公司若涉及外资限制业务,“全流通”的比例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外资准入限制要求。此外,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H股上市,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即现行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因此,不排除要求实控人或控股股东出具相关承诺,承诺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全流通”后持续满足外资准入限制要求。

此外,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中国证监会通常重点关注公司过往作出专项承诺的履行情况,如资金调回、外汇合规等。企业上市后应当严格遵守专项承诺,若存在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

3. 香港联交所批准及披露

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全流通”备案通知书后,需要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申请文件以获得批准。同时,在“全流通”申请过程中,公司亦需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适时披露具体进展。

4. 开立账户及转登记等手续办理

公司在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后,申请“全流通”的股东需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开立外汇账户等。同时,需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作为相关股东转换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即转登记),并在完成后需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情况。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相关股份在完成跨境转登记成为境外上市股份后,不得转回为非境外上市股份。

Q3:“全流通”股份减持需要履行哪些外管手续?

根据2024年4月3日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上市后减持“全流通”H股交易的外汇登记由“事前”转为“事后”,即H股公司的境内股东无需在减持前办理登记,而调整为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在持股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并完成境内银行办理相关账户开立、向证券公司申报资金与外汇信息、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报送该等信息、存取所得资金等一系列流程。

另外,关于资金回流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并应按照相关外汇、结算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此外,根据过往项目情况来看,部分股东亦在首发上市时作出减持后资金调回的承诺,提示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承诺,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Q4:非流通股如何流转?

鉴于部分股东考虑未来保留回归A股市场的可能性,或者基于其他商业商量因素,其所持H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并未全部办理“全流通”,而选择暂时在境内保留一部分非流通股。对于该等非流通股而言,除了申请“全流通”转换成流通股在香港联交所流转的途径外,该等股东亦可选择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该等股份定向转让给其他主体。

对于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交易,通常需关注:(1)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仅发生股份转让的情形,通常不会导致股本增减变化,因此,通常仅需要进行常规签署股转交易文件及完成交割手续,并不涉及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需要提示注意,若发生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如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等事项变更,仍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2) 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上市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应当集中登记存管于中国结算。因此,股份转让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要求,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若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后续受让方办理“全流通”时存在实质性障碍。

Q5:H股上市公司,能否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因(i) 减资、(ii)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iii)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iv) 股东异议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v) 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vi)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六种情形的除外。结合过往的案例来看,多数H股上市公司确系上述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尤其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

通常,H股上市公司在首发阶段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的要求落实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并且对于不同的回购情形下的交易方式、表决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未涉及前述规定的修订,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正式文本的落地)。2024年6月11日,香港联交所修改生效的《上市规则》亦引入库存股份机制,香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不再强制注销。因此,H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可以预留以备其他商业考虑,但需注意,该等库存股实际无投票权。因此,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注销(即减资)或作为库存股份。需要提示注意的是,若属于减资(不作为库存股份)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相关规定完成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流程。

同时,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要求,H股上市公司需汇出境内资金回购其境外股份的,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并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应及时原路汇回境内。

结语

通过对股份流通、股东退出机制等这些关键环节的深入剖析,我们希望能够帮助H股上市公司及股东有效理解境内监管要求,优化股东退出机制,提升股份流通的效率。随着市场环境和政策的不断演变,公司需灵活应对,确保公司合规运营,最大化股东价值。

感谢金杜香港办公室王凯衍、吴嘉骏两位律师对本文的贡献。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通常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参考资料

  • [1]

    通常于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2022年8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在纵向垄断协议下新增“安全港”制度,即“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随后,当年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将该市场份额标准定为15%,但上述份额标准未能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予以保留。 经过三年的研究和论证,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再次对纵向垄断协议下“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和条件予以细化规定。合规业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2025/06/07

前沿观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4年6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共8个部分、19条具体举措,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体系、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全面系统部署,重在以制度创新赋能企业发展,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也为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025/06/06

前沿观察
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地缘竞争与商业竞争环境中,无论是身处技术快速迭代浪潮中的科技型企业,还是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传统制造企业,建立并持续投入全球研发中心与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将成为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引擎。而为其选址,则需放眼全球,聚焦创新生态优越的国家和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4年7月5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以下简称“专利盒”),对通过研发活动而创造的具资格知识产权,为其源自香港所得的利润收取5% 的特惠税率。专利盒创造的税率落差(一般税率为16.5%)将有助于形成研发密集型产业的“税收洼地”效应。 香港凭借其独特的国际联系、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临近内地创新高地的地理优势,加上专利盒制度的推出,为内地研发型企业的技术出海布局提供了一个紧密连接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的优势选项,或将推动香港呈现出国际科技创新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的集群效应。本文旨在解析选择香港构建全球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优势、提出基本构想、并就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做出提示,供读者参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

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