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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重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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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深合区”)执行委员会于2022年9月7日正式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于9月19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深合区商事服务局是合作区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深合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工作。

对比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并于2012年5月起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原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集中办公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对于设立在深合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形式更加多元化,但同时在一址多照、办公面积要求以及集中办公区域申请等方面相较于原先的同类政策都在不同程度上加以收紧与限制。同时,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依法承接原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公告》的精神,《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与原《集中办公管理办法》于深合区范围内将不再继续实施。下文将对比深合区内原先的同类政策,对《管理办法》中的重点、亮点内容进行概览。

一、新增网络经营场所登记规则

《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应规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个人住所位于深合区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提交其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对于经营者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并向商事服务局申请办理相关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商事服务局将采取将其多家网络经营场所信息记载在其营业执照上的做法。

二、新增房屋分隔使用规则

在场地使用规则上,《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商业、办公用房,且不完全按照产权证或公安部门编制的门牌编号,需自行再分隔为若干个单元提供使用的,应符合《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原则上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提供按实际分隔及使用情况绘制的平面图,标注具体顺序编号,商事服务局可根据需要对分隔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新增“集群注册”制度

《管理办法》相较于原先的同类政策增设了“集群注册”制度,具体指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以其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作为集群注册区域,提供给多家入驻该集群注册区域的企业作为住所登记,并与集群企业建立委托关系,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管理办法》就该制度中的托管企业报备条件、托管服务合同以及管理职责均做了全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四、限制“一址多照”情形的适用范围

所谓“一址多照”具体是指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商事主体,在原《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一址多照”行为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仅需满足“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即可;而在《管理办法》中,不仅对可以适用“一址多照”的情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对不能适用“一址多照”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具体政策对比见下表:

五、严格限制集中办公区域的登记

集中办公区域是指由深合区商事服务局或其指定的集中办公区住所管理单位负责提供和管理,允许多个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的区域。这一制度实质上是允许设立在深合区的企业在深合区不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场所地址,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在横琴地区发展之初吸引大量的外来企业落地横琴。但是随着《总体方案》的发布以及深合区政府的成立,目前深合区内的企业落地情况已经趋于成熟,要求前期通过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住所的企业进行实地办公已然是非常必要,因此本次的《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了新落地于深合区内的企业对于集中办公区域的登记,同时针对已经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企业的后续处理也做了具体规定:

结语

综上,从《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多元化企业住所登记形式的增设表明深合区政府鼓励、吸引企业入驻深合区的态度依然明确,但也针对之前较为粗犷的企业住所登记形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期有序地引导企业逐步开展实体办公,为深合区的经济建设提供更多实质性的支持。

*本文对任何提及“澳门”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金杜首家联营事务所——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金杜联营所”)于2022年1月获得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金杜联营所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澳门特别行政区卢忠诚律师事务所、李奕豪大律师及私人公证员共同成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金杜联营所同时拥有中国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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