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本文将重点介绍六个关键词。每一个关键词,代表了一项生态环保方面的重点工作。
关键词1: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
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简称“双碳”战略。“双碳”战略目标是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前距离2030年碳达峰还有7年,时间窗口很紧。
为加快实现“双碳”战略,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出台1+N政策体系。
1:包括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的顶层设计文件: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及《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央的顶层设计提出了五大目标,部署了10个方面重大举措,明确了实施路径。
N:包括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保障政策。
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是中央顶层设计中重点行业碳达峰重大举措之一。提出的重点任务有:优化冶炼产能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技术节能降碳、推进清洁能源替代以及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并要求确保2030年前有色金属行业实现碳达峰。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所有政府部门、所有地方、所有行业、所有企业,都须按照国家顶层设计进行落实和执行。可以预见的是,在2030年前,以及在2060年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商业模式、企业评价标准等都将快速发生重大变革。由此,也将给行业、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有色金属行业及企业要主动适应、积极拥抱这一变革,前瞻性地围绕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重点任务,做好拟建、在建、已建项目环保合规管理及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规划,在未来竞争中赢得优势。
关键词2:2023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对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是必须持有的“身份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对于环境执法监管部门,排污许可证是日常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
为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要求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要求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与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衔接等。要求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衔接;并要求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
根据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做法及执法监管的重点,也可以预判分析出未来执法监管的趋势。今年1月,在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提到“2023年将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今年2月,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中, 黄润秋部长在报告中提出的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包括 “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和质量核查工作,强化依证监管”。
发布排污许可典型案例,是生态环境部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已发布了2批15个典型案例。从这些典型案例看,主要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四大类:第一类,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二类,无证排污。即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能通过续期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目前随着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的开展,这种情况越来越多。第三类,未能按证排污。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如果以我们对各行业企业所作的环保合规调查情况看,保守估计,可能有超过90%以上的企业不能做到完全的按证排污。第四类,违反排污许可环境管理要求。如没有建立台账,没有公开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没有依照监测规范实施监测等。
由于企业不能按证排污的风险较大,故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可将重点放在“按证排污”合规管理方面。为确保“按证排污”,企业需加强三个方面的合规管理,做到三个一致:一是企业所有项目、全产业链、全部排污环节需有环评文件支撑,且与环评文件一致;二是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需和环评一致;三是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需和项目实际情况、环境管理现状一致。如果企业不清楚是否能够保证“按证排污”,可进行排污许可合规自查。
关键词3:非法采矿风险防范
2019-2022年开展的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共向社会公布了137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的典型案例有14个,占10.2%。另外,2022年,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最高院密集发布了40个矿产违法典型案例,其中自然资源部通报了20起,公安部公布了10起,最高院发布了10件。
我们对这40个典型案例做了分析。这40个案例都定性为非法采矿,其中:无证开采,占比52.5%,超过了一半。可见无证开采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有6种:(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盗采保护性矿种稀土、黄金、砂金、砂石、海砂、矿泉水、花岗岩、灰岩、石灰岩、鹅卵石、泥灰土、煤矿、磷矿等;(2)采矿许可证到期,续期未取得情况下继续开采;(3)采矿许可证到期,非法开采;(4)违规批准无证开采;(5)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6)取得开采许可证,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越界开采,占比20%。表现为虽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超出矿区范围、许可开采范围、许可开采数量、许可开采深度。非法采矿,占比15%。表现为以矿山治理、土地复垦、采空区治理、建设农业特色产业园、承包景区等工程名义。另外,其他非法开采,占比12.5%。表现为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违法在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开采,变更开采方式、破坏性开采。
构成非法采矿,除单位及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单位还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被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单位及个人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2022年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最高院密集发布非法采矿典型案例,向市场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就是对非法采矿加大了监管执法及刑事打击力度。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将越来越大。因此,矿山企业依法、合规开采矿山是防范风险的唯一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并不必然说明矿山开采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是否合法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2023年,黄河流域开展矿山污染调查,黄河流域矿山企业需做好开采合规及开采合法性自查。
关键词4:打击危废专项行动
2018年至今,在打击危废环境犯罪方面,一直处于持续和高压态势。2018年、2019年,生态环境部开展了长江经济带“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即 “清废行动2018”和 “清废行动2019”。2020年开始,打击行动升级,公安部、最高检参与进来,三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至今,打击行动再一次升级,三部门在严厉打击危废环境犯罪的同时,又开展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前述清废行动基础上,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又启动了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且黄河流域的清废行动广泛应用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
2018年-2022年,清废行动开展五年,大量固废、危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查处。2020年开始,生态环境部开始发布危废典型案例,到2022年底,共发布了6批48个危废典型案例,最高院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有色金属行业,是危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高发行业。这类案件数量多、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广、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责任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高、案件处理结果通常不太理想 。
2018年至今,我们办理了大量国内影响较大的固废、危废刑事案件,从这些案件情况看,很多案件因为涉案单位人员及律师看不懂技术报告,未能组织有效抗辩,导致涉案单位及个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维护。
固废、危废案件,常见的技术报告有:固废属性鉴定报告或危废鉴别报告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报告。固废属性鉴定报告或危废鉴别报告,是就案涉固废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还是危废等给出技术鉴定结论。生态损害调查评估报告,是就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存在哪种环境损害、损害与污染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数额、是否需要修复、修复方案选择、修复金额等给出调查评估结论。一旦发生固废、危废刑事案件,了解技术报告出具全过程,弄懂弄通技术报告,提出合理、有效的抗辩,是争取案件良好处理结果的核心。
另外,发生固废、危废刑事案件后,涉案企业还可通过合规整改,借助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以及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轻判。
但无论刑事案件最终结果处理得如何好,都比不上不发生案件。因此,企业做好固废危废专项合规管理才是根本。
关键词5: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
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披露是重点排污单位等的法定义务。2022年2月8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类主体需要依法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并规定了披露方式是编制专门的《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及《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时间在每年3月15日前。目前披露时间已过,如企业目前尚未依法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或者披露不符合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风险。
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发挥中央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央企需要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另外,对于特定上市公司,如深交所纳入“深证 100 指数”的上市公司;“深证 100”样本公司;上交所 “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也需要根据证券监管规定,每年编制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这几年,ESG比较受关注,一些央企及上市公司在编制发布ESG报告。我们也接到很多咨询,关于是否应编制发布ESG报告,ESG报告应包括哪些环境议题,ESG报告与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之间是什么关系,等等。ESG报告,从名称看,包含了三个维度内容,环境、社会、治理,其中环境维度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企业编制ESG报告,主要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二是体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用于对企业在非财务指标之外进行评价。目前ESG报告属于自愿披露,还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如果主动披露ESG报告,是考核的加分项,如深交所及上交所都有相关规定。
虽然ESG报告是自愿披露,但需注意的是,在“双碳”战略及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或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三方面的环境信息,第一方面,需要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环境信息》的方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第二方面,需要根据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文件规定,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披露环境信息;第三方面,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法律规定,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其他法律目前至少有19部,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这三方面的环境信息披露,从我们执业的角度看,要做到完全合规披露,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应存在一定难度。因为过去10年,中国的环境政策、环境立法速度很快,合规要求很多,很少有企业能够全面、细致梳理出所有项目、所有排污环节涉及的环境管理内容,并适时根据政策、法律的制定、修改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再对照梳理出应披露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很多企业可能做不到。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讲,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是存在潜在风险的。
这里最大的风险,一是“漂绿”行为;二是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旦构成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诉讼,甚至刑事法律责任风险。如,2018年云南某有色金属上市公司因固废问题整改及子公司停产整治等未披露,被认定为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60万元。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截至2022年11月立案1000多件,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
因此,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要非常审慎、小心防范风险。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专门撰写过《双碳战略和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合规新挑战》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合规要求摘要》两篇文章,欢迎大家参阅。
关键词6: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
环保问题,在中国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中央环保督察是环境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中央环保督察,督察对象包括省区市党委与政府、部门及央企。对被督察对象来讲,中央环保督察是政治督察、政治体检。
有色行业,是重点督察行业。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被督察的央企共6家,其中有色行业就占4家。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共公布了137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有色行业的有29个,占案例总数21%,占比相对比较高。
企业一旦被督察出问题,会造成长远影响。2023年将启动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企业需做好迎接督察的准备.环境管理比较薄弱的企业,需未雨绸缪,做好合规自查及合规整改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分享的六个关键词,是我们从法律实务角度,经过观察、研究,认为2023年有色金属行业可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根据吴青律师在中国有色金属学会“2023(第六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会”活动发言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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