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税务-并购重组税务规划,汽车、制造业及工业-工业及制造业
在当前的投融资环境下,国资背景的投资方常常承担着地方政府的返投任务,对被投企业的注册地点存在特定诉求,因此,若被投企业未注册在此类投资方期待的特定地区,则投资方可能会要求被投企业迁址以实现当地的招商引资。市场上已出现部分项目的投资方以此作为投资交割的前提条件。
优质企业无疑都是各地的“心头肉”,能为当地带来税收效益、工作岗位等。因此,企业的迁出之路可能面临迁出地政府“不放手”、迁出和迁入程序衔接不顺畅等一系列疑难问题,可能拉长迁址进度,甚至实质上无法最终完成迁址。
为协助企业顺利实现“迁址”目的,我们在相关交易中对企业迁址的命题进行重新思考和思路转换。事实上,除了直接变更注册地址,企业也可考虑通过股权重组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以满足投资方对于变更融资主体及后续上市主体所在地的需求。但此等“重组式迁址”也并非一路坦途,如有不慎,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和税务的障碍和风险,因此需要提前对这类重组交易进行审慎考量和规划。
一、直接迁址的障碍和难点
从法律角度,公司直接变更公司注册地(以下简称“直接迁址”)可能面临一些实操层面的困难:如上文所述,具有资本化潜质的优质企业通常是当地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企业,其直接迁址可能面临迁出地政府部门的压力,需要公司与迁入地及迁出地两地政府部门的充分沟通(主要是迁出地)。其次,也有部分企业在早期为获取当地优惠政策支持,与原注册地政府或相关产业园区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或“入园”协议,承担相关产值或税收义务,直接迁址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又如,在用人方面,企业员工一般在原注册地缴纳社保、公积金,如迁址后,可能导致员工无法在原公司注册地缴纳,从而变为异地缴纳,可能造成员工流失的风险等。
从税务角度,公司办理直接迁址也面临不少实际问题,如有操作不慎,可能带来潜在的税务障碍和风险,成为企业直接迁址的拦路虎。例如,尽管迁址理论上无需按照企业清算进行税务处理,但在企业(特别是跨省、跨市迁址)办理税务注销前,税务机关通常会对企业的以往税务事项进行全面审阅,从而给迁址进度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因企业迁址涉及到各项税务事项衔接,如处理不当,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产生税务风险。
上述法律与税务问题因各企业具体情况而不胜枚举,简言之,如企业采用直接迁址的方式,虽无法律法规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实操层面可能面临一系列需要事先考量和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企业迁址路径的再思考—“重组式迁址”
除了直接迁址,通过股权重组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样能够实现融资/上市主体所在地变更的商业诉求。尽管进行“重组式迁址”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上文直接迁址的障碍和难点,但仍然需要在统筹考虑公司、实控人、员工持股平台、原投资人和拟引进投资人等相关交易各方的商业诉求基础上,慎重而全面地对股权重组交易设计进行考量和规划,尽可能降低交易的税务负担和潜在税务、现金流压力、法律风险、将来融资上市审核风险等,同时尽可能合理运用相关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通过股权重组交易实施迁址的规划和安排,通常需要关注重组的具体形式、重组步骤及作价/支付安排、此前轮次融资交易文件的特殊条款约定、对后续融资上市的潜在法律影响等:
- 对股权重组的具体交易方式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
股权重组的形式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直接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产生的直接税负和/或潜在税务影响差异极大,因此需要结合公司的财务情况、实控人、员工持股平台和投资人的投资情况等一系列具体个案背景,尽可能选择最优的重组方案。
由于个案中各个股东的情况具体不同,在不同重组方案项下,还需要进一步针对不同股东“因人而异”地采取不同的具体交易方式,通过一系列重组“组合拳”工具,达到迁移融资上市主体的同时,控制产生税负和税务风险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能够适用以股权支付为主的特定重组形式(例如吸收合并等),除了能够尽可能降低重组环节的资金流需求,也有机会适用关于企业重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实现纳税递延的效果),但需要全面、细致地评估与考量该重组方式能否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常见的包括对政策适用主体、股权/资产占比等要求,以及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与论述等。
- 合理规划股权重组作价安排
在确定股权重组交易方式的基础上,需要考虑重组步骤的定价安排。从税务角度,需要统筹考虑重组作价是否公允,或是否具备不应受到纳税调整的正当理由。如果重组可能产生税务成本,应对潜在税务影响提前予以量化和把握,并以合法合规为基础做适当的规划;作价安排也将影响各股东原始持股成本的延续或变动,对于重组的可行性存在直接影响。此外,作价过程中,也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账面资金情况和融资成本等因素。
- 合理规划对价支付方式安排
在“重组式迁址”中,因涉及交易金额较大,方案设计通常避免要求各个股东实际产生新的投资或支付额外成本,但仍可能出于税务和融资上市等方面的特别考虑,需要通过一定的现金流转(或者替代的对价支付方式)来完成重组步骤中对价的支付。其中,需要特别留意合理规划对价支付安排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的冲击,以确保公司现金流安全、充足,各方的持股成本不受损且可清晰识别;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司和实控人的资金状况、投资人内部对于资金进出的限制(尤其是外资、国资及私募基金类的投资人)、会计师对于现金流转等其他形式对价支付安排的认可程度、验资及相关的审计/评估要求等。
- 注意解除交易限制、妥善安排交易衔接和融资的“嵌入”
“重组式迁址”可能涉及一系列公司股权变动的综合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减资、增资、分立、合并等,如公司此前已进行过股权融资并签署过相关融资交易文件(如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融资交易文件中对于公司进行股权变动通常存在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一票否决权、股权转让限制等股权投资交易中常见的系列限制性条款,因此,公司的重组方案通常需与现有投资人充分沟通、取得其支持,并其应明确豁免或放弃相关特殊股东权利。笔者的经验看,类似交易中这也是比较耗时的部分。
此外,股权重组过程中,各方通常要求整体交易在公司控制权、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的衔接和过渡方面做到“无空档期”,这对于股权重组方案和交易文件的精细程度和完备性也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
特别是,部分以迁址为前提的融资交易中,为了确保迁址的成功与融资交易交割相挂钩并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各方通常希望在股权重组的同时“嵌入”引进新投资人的融资交易。这进一步加大了交易的复杂程度,需要在方案设计和交易文件中更充分地考虑各方诉求,做到“可进可退、风险清晰”。
- 注意考虑上市监管要求
大部分迁址项目都结合着投资人后续通过上市退出的考虑,而“重组式迁址”因其涉及拟上市发行人本体的股权变动及/或其主要子公司的股权变动,很可能需要在上市申报文件的“历史沿革”(A股上市)、“历史、发展及公司架构”(境外上市)或相关章节进行主动披露,亦有可能在审核过程中的问询/聆讯等环节被上市审核部门关注,因此,各方需在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上市监管要求,做好全盘披露整体交易的准备。例如,某医药类企业的A股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公司经过与投资机构协商,由原公司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在迁入地设立新公司,其后新公司收购原公司股权。该项目中,上市审核部门重点关注了异地设立新主体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原公司收购前的基本情况、收购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支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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