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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资源消耗持续增加,陆地资源面临枯竭的形势下,蕴藏丰富资源的深海的战略价值逐渐显现,对深海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已经成为足以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产业。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需要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注重对国家安全的维护,推进企业自身发展与保障国家安全紧密结合,全面履行国家安全相关合规义务,是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应当直面的挑战。
本文作为“国家安全法律专题系列文章”的第十七篇,同时也作为《可上九天揽月——国家安全新格局下商业航天企业重点合规义务》的下篇,旨在以国家安全为主线,基于深海科技产业链,梳理深海科技领域内重点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帮助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总结深海科技产业中的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与网络安全三大关键领域的合规要点及建议,为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一、我国深海科技产业链简介
我国“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为建立保障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的技术体系,要发展“深海”等领域的战略高新技术。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在深海科学技术上攻坚克难,在大型深海装备制造以及资源勘探开发领域中不断取得突破,推动深海科技产业整体向前发展,并初步形成以深海科研院所、武器装备制造单位、资源勘探开发单位为核心的深海科技产业链。
具体而言,深海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推动深海技术发展的主导力量,负责开展深海科考活动,进行深海探测、信息、资源开发、深潜等技术研究;深海武器和装备制造单位则是将上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中坚力量,打造深海科研、资源开发和军事等领域的“国之重器”;而在前述技术和装备的支持下,方能实现对水下矿藏或油气资源等深海资源的商业化开采,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在此环节发挥重要作用,缓解我国相关资源的紧张局面。
实践中,深海科技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与国家安全问题息息相关。例如,在深海武器装备生产活动中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作业是否会对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损害;以及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何防范网络攻击,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等,都是值得深海科技产业链中各单位和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作为我国未来实施深海战略的核心队伍,如何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依法、合规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新时代背景下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破浪前行的关键要素。
二、深海科技产业中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如在《可上九天揽月——国家安全视角下的商业航天产业相关企业重点合规义务》一文中所提示,在当前世界格局加速演变的背景下,国家安全之概念突破传统领域边界,深海安全早已被视为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重要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规定,深海安全的内涵包括“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区域,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1]这也凸显了我国为非军事目的开展深海活动的强烈需要,从宏观上为我国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于深海科技领域的国家安全具体要求,我国目前同样未有针对性立法。通过系统性检索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深海科技产业项下各领域特别规定,我们发现深海科技产业涉及的国家安全相关规定较为广泛和分散,既包括政治、国防等传统国家安全,也涉及科学技术、生态环境、网络与信息等非传统国家安全概念。出于篇幅限制,我们在此对大家较为熟悉的国家安全相关规定不再一一赘述,而是结合深海科技产业特点,自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网络安全三个维度,选取军民两用装备制造、船舶作业污染防治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维护三个特别事项相关的国家安全合规要点予以分析。现将相关深海科技产业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归纳如下,具体内容将在下一章介绍:
三、国家安全视角下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重点合规义务
作为具备充分发展潜力的未来产业之一,深海科技产业已经成为国家安全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如今,受地缘政治冲突的影响,各主体国家的国家安全正面临来自各方面的严重威胁,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发展在扬帆起航、高歌猛进的同时,也应适时衡量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军民两用装备制造、防治船舶作业污染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维护三个方面为例,我们将以国家安全角度为切入点,引导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关注相关国家安全维护义务,在抛砖引玉的同时,也希望唤起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对国家安全的重视和思考。
1. 以生产安全为底线,开展军民两用装备制造活动
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和军事安全。映射至海洋相关领域,国防安全要求加强海防建设,保卫领海安全;[2]军事安全要求加强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3]
深海科技产业中的装备制造和技术研究对于海防建设和海军武装力量建设尤为关键。事实上,深海科技产业具有其他行业领域所一般不具备的军民融合发展的特征,即深海科技产业涉及生产舰艇、深潜器、水下通讯设备等军民两用装备或开发水下探测、通讯或定位技术等军民两用技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该等军民两用装备的生产设置有一定的门槛,相关企业需要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通过相应资格审查(如保密资质等,关于保密项下相关重点义务可参考《可上九天揽月——国家安全视角下的商业航天企业重点合规义务》中相关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若生产的军用深海装备未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而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将可能进而导致我国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例如某国主力舰艇在战争中被敌方导弹击中,因缺乏损害管制能力和应急预案,最终该舰艇起火爆炸沉没,严重削弱该国领海防卫能力,对其领土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因此,生产安全对于深海科技武器装备制造和技术开发十分重要,取得生产许可和通过资格审查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方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
(1)合规义务梳理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生产武器装备需要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为获得相关许可,这便要求相关企业配备生产军品装备必备生产设施、技术和资源,并具备满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4]此外,为确保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军用标准,诸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同样对相关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作出要求。[5]
除具备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标准还对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在武器装备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合规义务作如下规定:
(2)合规建议
对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而言,如何确保军民两用武器装备生产质量达标,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密切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问题。基于前述规定,我们将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合规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2. 以生态环境安全为方向,组织船舶作业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是整体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通过船舶作业进行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例如,在进行深海地质勘察的过程中,通常需要使用钻探船实施工程地质钻探;又比如,深海石油钻井平台需要供应船运输柴油或燃料油用于发电。在船舶作业过程中,部分船舶可能携带有大量污染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海洋环境生态安全,进而实现对国家安全的保障。
(1)合规义务梳理
对于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现行法律法规对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2)合规建议
因此,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在开展船舶作业的过程当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污染防治问题,基于前述规定,我们将主要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3. 以网络安全为目标,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与产业变革,网络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应当受到重点关注和保护。
深海科技产业中涉及大量军民两用品或军用武器装备的制造,属于重要国防科技工业,一旦其信息系统遭受攻击破坏,将导致大量的军用技术泄露,严重损害军工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对于保存大量关键实验数据的深海科研院而言,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也无以复加。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6]的有关规定,由于涉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研究以及军民两用装备制造,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属于国防科工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因而极有可能被认定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须承担对网络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义务。
(1)合规义务梳理
针对网络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概念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为深海科技产业信息系统防护提供了指引。
(2)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规定,由于极可能被认定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其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问题,除采取一般的网络保护措施外,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还应当重点采取如下措施:
结语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既要持续关注军事、领土等传统领域的安全,又要关注新兴领域的新要求。深海作为新兴战略领域,其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还可能通过影响传统军事、领土等领域而对国家安全间接产生影响。深海科技产业相关企业作为深海科技发展的主力军,在推进深海开发和建设的同时,应当思考如何从深海安全维度为国家总体安全提供保障。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重视深海安全,促进深海科技发展与国家安全保障的和谐发展。
感谢实习生黄雨恒、李润涵、杨笃垳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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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检验试验手段、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科技管理;(二)人力资源;(三)设备设施;(四)测量设备;(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申请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对质量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二)体系文件;(三)质量管理机构;(四)文件管理;(五)管理职责;(六)产品实现;(七)测量、分析和改进。”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