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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有道丨婴幼儿辅食合规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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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公司合规体系农业和食品

婴幼儿辅食作为接棒并搭档母乳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婴幼儿第二口粮,对婴幼儿的成长健康亦至关重要。食之有道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若干合规监管事项予以了解读,本文会将视线转向婴幼儿辅食,与读者一起探讨婴幼儿辅助食品领域的若干合规热点问题。

一、什么是婴幼儿辅食?

婴幼儿辅助食品(或“婴幼儿辅食”),通常系指以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要为目的在母乳或配方乳粉之外的提供给婴幼儿食用的辅助性食品,常见的有婴儿米粉、面条、肉泥、果泥、菜泥、饼干、磨牙棒等。《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下称“《婴辅细则》”)对婴幼儿辅食的定义为: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至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至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至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婴辅细则》对婴幼儿辅食的类别、品种和对应的定义规定如下:

然而,《婴辅细则》对婴幼儿辅食产品的定义和分类在实践中并不能涵盖市场或行业内婴幼儿辅食的全部类型或品种,如市面上比较常见的婴幼儿零食,如溶豆、泡芙、辅食油、肉松、猪肝粉、海苔等,暂时都无法纳入上表中的某一类或某一品种的辅食,进而亦无法按照婴幼儿辅食的生产许可要求对其进行监管。

二、婴幼儿辅食的现行监管体系

不同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在生产领域实施“配方注册+生产许可”双重监管条线、在销售领域制定有针对标签标识、广告宣传合规要求的专门性规定的强监管体系,婴幼儿辅食的监管体系相对而言较为简洁:

在生产监管方面,婴幼儿辅食的生产同样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并同时需要遵守《婴辅细则》的规定,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方面落实并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已于2022年11月1日进行了修订,但需与其配套一并使用的《婴辅细则》尚未修订。我们预计《婴辅细则》也会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修订情形,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婴辅细则》实施以来发现的待改进问题、行业实操和市场热点等具体情形进行修订。我们会密切关注相关修订动态。

2018年6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 第7号),首次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限量提出要求——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同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婴幼儿谷类辅食中的镉纳入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查管理力度。

2018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国市监食生〔2018〕239号),要求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每年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使用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要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查验;每年对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不少于1次并提交自查报告;禁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在产品执行标准方面,婴幼儿辅食产品视类别分别执行下述3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品安全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食品安全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2010)和《食品安全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在监管层面,目前未执行前述3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均不得被声称为“婴幼儿辅助食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还强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同时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其增补公告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正如上文所述,《婴辅细则》对婴幼儿辅食的分类并不能涵盖市场上的全部辅(零)食品的种类,相应的,与之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不能适用于该等未被明确定义或归属于“婴幼儿辅食”的食品,如溶豆、泡芙、肉松这几类被消费者广泛购买的婴幼儿食品,并未被强制要求适用婴幼儿辅助食品国家标准。经笔者通过公开渠道不完全搜索发现,在市面上,溶豆产品执行的生产标准有国家标准《固体饮料》(GB/T 296020)、《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GB/T 23787),也有企业标准《冻干固体饮料》(Q/FORY 0011 S-2019)、《冻干固体饮料》(Q/FJMY 0005S)、《冻干水果、蔬菜豆》(Q/SPLZ 0005S-2019)等,仅有个别产品执行《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2014)的标准;泡芙产品有的执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但也有的执行《膨化食品》(GB/T 22699)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17401-2014)的非婴幼儿辅食的国家标准;肉松产品的执行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松》(GB/T 23968-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大部分肉松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该等产品多执行普通食品对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团体标准,也有不少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但该等企业标准并非均是比照或严于婴幼儿辅食的国家标准而制定,更多的是比照普通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因此并不必然符合或严于婴幼儿辅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类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品牌产品间钠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且与婴幼儿辅食国家标准要求的婴幼儿所必需的营养素限额均有所差距。市面上尚存在较多的以婴幼儿为消费群体但尚未被纳入现有的婴幼儿辅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执行范围的食品,该等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会倾向于按照婴幼儿辅食的口径予以宣传和推广,因此引发了目前婴幼儿辅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一些乱象,是目前婴幼儿辅食品质良莠不齐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产品标签标识管理方面,婴幼儿辅食产品的标签标识应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助营养补充品》(GB 22750-2014)等标准要求,要点整理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特别指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标签标注“婴幼儿食用”或“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表明专供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的,应当真实、准确,其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儿”或“幼儿”定义的要求;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上述规定虽仅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但我们理解,该等要求均为《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项下应有之义,所有类型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均须注意在标签标识上遵守上述要求。

在进口监管方面,婴幼儿辅食作为特殊膳食食品,需要遵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关于特殊膳食食品的特殊规定,如进口婴幼儿辅食的境外生产企业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进口婴幼儿辅食产品也须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此外,为保障婴幼儿这一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近年来通过严格执行婴幼儿辅食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实施《婴辅细则》,有序开展了多次、多项针对婴幼儿辅食企业的监督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更是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婴幼儿谷类辅食的监管力度和抽检工作,依法处置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严惩违法违规。

因此,我国婴幼儿辅食实行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基础、以生产许可为门槛、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根本、以监督监测抽检为措施的监管体系,以保障婴幼儿辅食的营养质量安全。

三、婴幼儿辅食的监管热点

据我们对婴幼儿辅食行业监管的观察,我们理解,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婴幼儿辅食的监管热点聚焦于查处未遵守婴幼儿辅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食产品,不符合婴幼儿辅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声称为“婴幼儿辅食”的食品,或食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1. 普通食品声称为“婴幼儿辅食”以误导消费者

市场上许多声称为“婴幼儿辅食”“宝宝辅食”的产品,其实并未执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国家标准,该等产品的生产商多数也自然并未获得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证。对于未执行婴幼儿辅助食品国家标准的普通食品,不能命名为或以“婴幼儿辅助食品”为主题进行宣传,如将普通食品使用带有婴幼儿形象的包装、在普通食品的命名中加入 “婴幼儿”等字样,或在电商销售页面的商品标题和商品详情页面中加入含有“宝宝辅食”“婴幼儿”“为婴儿宝宝研制”等字样,以此误导消费者。

案例链接:

上海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19年1月起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M品牌官方旗舰店”内发布“M品牌果蔬蝴蝶面”(规格:120g/瓶)的宣传页面,并于1月底开始使用“M品牌宝宝辅食蔬菜蝴蝶面120g/罐婴幼儿果蔬多彩营养面儿童面条”作为该商品的商品名称。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M品牌果蔬蝴蝶面”仅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企业标准《Q/HNLS 0001S-2017 造型面条》,并未以国家标准《GB 107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进行生产或检测,该商品仅为普通预包装食品,非婴幼儿辅助食品。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修改了该商品的宣传页面,将商品名称修改为“M品牌宝宝营养面多彩果蔬蝴蝶面120g鲜榨果蔬无添加盐”,完成整改。经计算,当事人在某电子商务平台销售“M品牌果蔬蝴蝶面”(规格:120g/瓶),自2019年2月21日首单成交至被查止,总销售数量为440瓶,销售总额5,379.37元,违法所得共计3,531.37元。当事人使用“M品牌宝宝辅食蔬菜蝴蝶面120g/罐婴幼儿果蔬多彩营养面儿童面条”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M品牌果蔬蝴蝶面”(规格:120g/瓶)的商品名称,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31.37元;罚款17,656.85元。

2. 婴幼儿辅食的营养成分含量不合格

婴幼儿辅食国家标准对于各类产品的营养成分予以明确规定,无论是境内生产的婴幼儿辅食产品,还是从境外进口的婴幼儿辅食产品,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案例链接:

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维生素A实测值为9.40μgRE/100KJ,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5.05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铁锌钙面条2,049盒,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该问题在进口辅食上也尤为常见。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的2022年11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信息显示,1批次德国进口的某品牌有机牛肉泥因“含有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动物源性成分”不合格、1批次中国台湾进口的某品牌多果米精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因“大肠菌群超标”不合格而未准入境。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发布的2022年9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信息显示,2批次中国台湾进口的某品牌全方位辅食营养素撒剂不合格,其中1批次出现了12个项目不合格,其中11个项目为营业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此外,土耳其某生产企业生产的1批次蜜糖味营养谷物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批次草莓和覆盆子味营养谷物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均因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标签不合格而未被获准入境。

3. 婴幼儿辅食声称具有保健或医疗功效

婴幼儿辅食标签标识不应涉及任何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婴幼儿辅食的标签、广告或其他宣传文案均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具有保健或医疗功效,如“促进消化”“益智”“增强抵抗力”“助力长高”“调理肠胃”等。

案例链接:

 上海某油脂有限公司在网络店铺发布了名称为“C品牌核桃油亚麻籽油橄榄油婴幼儿食用油250ml孕妇宝宝辅食添加DHA”和“C品牌核桃油婴幼儿食用辅食添加油物理冷榨食用油500ml补充宝宝DHA”的产品广告,并在介绍该产品卖点的宣传内容上分别使用了“婴幼儿食用油”“婴幼儿食用辅食添加油”等广告内容。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食用油产品均为普通食用油产品,并非专供婴幼儿食用或婴幼儿辅食添加食。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 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600元整。

结语

我国婴幼儿辅食行业虽起步较晚,但随着国内婴幼儿辅零食品牌近年来所呈现的百花齐放的态势,我国婴幼儿辅食产业已逐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将成为婴幼儿辅食行业竞争中最关键且最本质的要素。可以预见的是,监管政策和管理标准趋向全面、细化和严格,必将是婴幼儿辅食行业监管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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