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参与亚投行项目?不可不知的连带制裁与联合制裁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作者:吴巍(合伙人)朱媛媛(资深律师)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专注于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国际金融机构。"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亚投行的推动。

亚投行自2015年12月25日创办以来,批准了9个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总额约17亿美元。未来亚投行还将继续扩大运营规模,提高贷款额度。

为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指定用途,亚投行严厉打击资金使用中的腐败及其他不当行为。在不当行为的界定、调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亚投行采用了与世界银行相同或近似的反腐政策,并积极参与世界银行等5家国际金融机构的联合制裁行动。

亚投行对腐败等7项不当行为的界定

2016年12月,亚投行公布了《关于被禁止行为的政策》("《政策》"),禁止参与亚投行资助项目的各方[1]从事腐败、欺诈、共谋、胁迫、妨碍调查、盗窃、滥用资源7项不当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调查及制裁措施。

关于腐败行为的具体界定,亚投行采用了与世界银行一致的标准,将腐败行为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具有价值的财物(anything of value),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在腐败/贿赂行为的范围上,亚投行的规定比我国《刑法》的规定更宽泛。亚投行规定贿赂物是任何具有价值的财物(anything of value),而不论该财物的价值是否可用金钱予以衡量。

相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性贿赂或提供就业机会等难以用金钱衡量具体价值的贿赂手段在我国《刑法》下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亚投行、世界银行的反腐规则。

为了保障亚投行对腐败等不当行为的调查权,亚投行还将妨害调查的行为明确列为可制裁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销毁或伪造证据、故意虚假陈述等积极行为外,不能按照要求提供与亚投行调查的相关信息、文件或记录的消极不作为,也构成妨害调查,会被制裁。

连带制裁:海外分支机构违规,国内公司被罚

关于打击腐败等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制裁范围,亚投行的规定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也基本一致,具体包括以下5种:

  • 申斥,即以书面形式谴责被制裁企业的行为
  • 取消资格:即被制裁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或永远不得再获得或参与与亚投行项目有关的合同
  • 附条件地免于取消资格:即在被制裁企业采取一定的补救、预防或其他措施的条件下,使其免于取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被制裁企业没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将自动被取消资格。
  • 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即被制裁企业满足亚投行规定的条件时,取消资格的制裁可提前解除。
  • 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向亚投行归还资金、支付与调查费用及程序费用等额的罚款。

在制裁范围上,亚投行不仅可以对直接实施不当行为的企业处以上述5种制裁,还可以制裁该企业的关联企业(即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等),不论关联企业是否直接参与被制裁的不当行为。

连带制裁不是亚投行的独创,而是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规则。2011年,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大集团")及其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上交所上市公司)被世界银行连带制裁就是一个例子[2]。具体实施有关项目的是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即浙大网新的控股子公司、浙大集团的孙公司。但浙大集团和浙大网新却因此被连带制裁,上了世界银行的黑名单。

连带制裁是国际金融反腐规则区别与我国国内法的一大特色。我国法律通常认为各关联企业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非关联企业直接参与不当行为,否则不会对关联企业连带处罚。但在国际金融机构援助的项目中,各国企业往往是以新设海外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参与。仅仅制裁项目公司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也无法解决腐败企业重新设立海外项目公司再次承接项目的问题。

中国企业,特别是海外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央企,需要特别注意国际金融机构的连带制裁规则,切实管控海外分支机构违规给国内集团公司造成的影响。

联合制裁:59家中国企业"未下场,先出局"!

除了自行制裁腐败等不当行为外,亚投行还积极参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联合制裁。2010年,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发展银行、非洲发展银行集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集团签订《共同实施制裁决议的协议》,开始对腐败、欺诈等行为实施联合制裁,将被制裁的企业列入联合黑名单。亚投行已经单方面接受上述黑名单,甚至考虑在未来全面加入联合制裁行动。

据报道,已有59家中国企业被列入上述黑名单中,其中不乏一些大型央企的下属企业。这59家中国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再有机会参与任何由亚投行、世界银行或其他参与联合制裁的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一带一路"项目。而且,亚投行不会再单独告知相关企业其已被亚投行制裁。换言之,这59家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身处"未下场,先出局"的窘迫境地。

善用国际规则,保护企业利益

虽然亚投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制裁措施非常严厉,但十分鼓励被制裁企业进行自我改进。因此亚投行、世界银行作出制裁决定前,往往会要求被制裁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整顿或预防腐败等不当行为。如果被制裁企业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就可能不被列入制裁黑名单,或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出去。

关于如何避免列入黑名单,或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出去,是法律性、实务性很强的一项具体业务。我们将在金杜合规团队近期连续推出的"一带一路"合规专题系列文章为读者继续解析。

延展阅读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严防海外合规风险

金杜合规团队

金杜是最早专门设立反贿赂团队的律所之一。团队中有前资深检察官、前公安干警以及执业多年的刑诉律师,已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日常咨询、内外部调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行政及刑事案件应对等法律服务。除反商业贿赂领域外,金杜合规团队还可提供涵盖反垄断、环境、税务、海关、劳动等各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1]包括借款方、赞助方、贷款接受方、技术合作受益方、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分包商、顾问、次级顾问、申请人、特许权所有人、贷款中介人、被担保方、接受投资的公司等。

[2]信息来源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1-10/21/content_23946938_1.htm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2022年8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在纵向垄断协议下新增“安全港”制度,即“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随后,当年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将该市场份额标准定为15%,但上述份额标准未能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予以保留。 经过三年的研究和论证,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再次对纵向垄断协议下“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和条件予以细化规定。合规业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2025/06/07

前沿观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4年6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共8个部分、19条具体举措,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体系、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全面系统部署,重在以制度创新赋能企业发展,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也为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证券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025/06/06

前沿观察
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地缘竞争与商业竞争环境中,无论是身处技术快速迭代浪潮中的科技型企业,还是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传统制造企业,建立并持续投入全球研发中心与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将成为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引擎。而为其选址,则需放眼全球,聚焦创新生态优越的国家和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4年7月5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以下简称“专利盒”),对通过研发活动而创造的具资格知识产权,为其源自香港所得的利润收取5% 的特惠税率。专利盒创造的税率落差(一般税率为16.5%)将有助于形成研发密集型产业的“税收洼地”效应。 香港凭借其独特的国际联系、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临近内地创新高地的地理优势,加上专利盒制度的推出,为内地研发型企业的技术出海布局提供了一个紧密连接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的优势选项,或将推动香港呈现出国际科技创新和区域知识产权贸易的集群效应。本文旨在解析选择香港构建全球研发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优势、提出基本构想、并就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做出提示,供读者参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

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