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国际仲裁,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全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已经明确将绿色转型作为新时代发展的主线之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国家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窗口,它的发展路径承载着对绿色、低碳、法治化发展模式的制度探索责任,在这一宏观政策背景下,海南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提出了“向绿图强”的战略构想,并借助国际仲裁的制度优势,大力推广以新型法治方式化解绿色投资争端的模式。当前,我国在《纽约公约》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的框架下,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仲裁实践,但在自由贸易港背景下,如何有效适用国际仲裁规则,确保新能源项目投资争端的高效解决,海南自贸港能否有效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如何完善第三方资助披露机制、如何协调国际仲裁与国内司法审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成为制约自贸港新能源项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海南自贸港新能源项目的产业布局
海南省在“双碳”目标和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共同驱动下,将新能源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加快布局,逐步构建起以清洁能源为主导、以制度创新为支撑的绿色能源发展体系。当前,海南正着力推动“清洁能源岛”建设,将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作为目标,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自主保障能力。根据《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清洁能源岛发展规划(2022—2030年)》等政策文件,海南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新能源为主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该文件明确,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大幅提升,力争实现全岛清洁能源占比达到85%以上。
2024年5月24日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在广州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向绿图强”战略,以推动新能源产业等绿色低碳产业为核心,通过制度创新、法治建设和国际合作等手段,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同时,海南自贸港还致力于提升自身在国际新能源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通过吸引外资、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等方式,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国家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在具体产业布局方面,海南新能源发展主要集中于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和深远海能源等领域,形成了“多点布局、集中突破、全链协同”的空间与产业格局,[1]并呈现出一定的产业特点:
1. 政策依赖程度高,受制度环境影响显著
新能源项目高度依赖政府政策,[2]尤其是财政补贴、上网电价、碳排放交易体系等经济激励政策。然而,实践中,政府常因财政压力、市场调整或能源结构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或取消相关政策,影响到投资收益,直接改变新能源投资者的收益预期,导致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西班牙可再生能源仲裁案(Charanne B.V. & Construction Investments S.à.R.L. v. Spain, SCC Case No. 062/2012)[3]中,因西班牙政府取消了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投资者主张补贴变更损害了其投资回报,并依据《能源宪章条约》(ECT)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虽然仲裁庭未完全支持投资者的主张,但此案无疑为新能源领域因政策变动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判例参考,确立了新能源补贴变更可能构成政府违约的国际投资争端范例。
2. 技术驱动性强,创新迭代周期短
新能源产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企业依赖跨国技术合作、专利许可、联合研发来推动技术创新。新能源产业高度依赖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和成本下降,无论是光伏组件效率、风机捕能能力,还是储能、电解制氢等关键环节,技术迭代的频率和影响都远高于传统能源行业,彰显了新能源产业的蓬勃活力与巨大潜力。
同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争端成为新能源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合作伙伴之间的主要矛盾。鉴于技术对于新能源产业的核心价值,国家为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在投资政策中规定,外资企业需与本地企业开展合资经营,并推动技术向本地企业的有效转移,以促进本国新能源产业的自主发展。然而,这一政策导向也可能引发外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及本地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若海南自贸港在未来制定新能源投资优惠政策时,要求外国新能源企业必须将核心技术转让给本地企业,则可能触及投资者对于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神经,使其有理由认为此举构成间接征收,并提起国际仲裁。
3. 新能源项目中的环境合规挑战
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海南省近年来出台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碳排放合规性的法规。其中,《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强化了对新能源企业环境影响评估的监管,《条例》要求所有新能源项目在审批前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分析,并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基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制度,自贸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筛选和识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贸易规划或政策以及相关建设项目。[4]
由于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能等项目往往涉及土地利用、生态保护、排放控制、水土保持、噪声影响等多个生态环境敏感环节,项目单位需严格遵守环评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碳排核算、环境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法律义务。尤其是在“双碳”目标引导下,国家对绿色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机制,不符合绿色标准的项目即使属于新能源范畴,也会因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而被纳入监管甚至淘汰清单。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下的仲裁制度改革探索
1. 海南自贸港适用国际仲裁的法律基础
从国际法律框架来看,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自1987年起该公约已在我国生效。《纽约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缔约国法院对依据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形,如裁决违反东道国公共政策,或当事人未能得到公平听证等。因此,在海南自贸港进行的国际仲裁,若仲裁裁决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且在符合公约规定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此外,我国也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的签署国,已在许多双边投资条约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同意适用ICSID规则,海南自贸港的投资者可依据相关投资协定,选择ICSID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
从国内法律框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境内仲裁的基本法律,该法确立了仲裁的自治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的特点,并规定了境内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该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部分方面尚未完全适应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未明确承认临时仲裁制度,对外国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合法性未予完全承认等方面。近年来,为适应海南自贸港的国际仲裁需求,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海南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鼓励采用国际仲裁解决涉外投资争端,并在海南自贸港实施更加开放的仲裁政策。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临时仲裁在涉外商事仲裁中适用,尽管尚未最终立法,但这一修订方向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扩大国际仲裁适用范围的积极态度。为进一步顺应对外开放新局面,推进涉外仲裁法治建设,回应仲裁实践需求,海南自贸港的特殊法律框架也在推动国际仲裁的适用。
2021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条规定,海南自贸港可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以提高争端解决的国际化水平,这意味着海南自贸港可以在仲裁规则上进行试点,推动国际仲裁机制的创新。2024年5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仲裁业务,这一系列举措丰富了商事纠纷解决工具箱。[5]2024年11月29日,海南制定出台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自贸港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
2025年2月27日,一起涉外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庭审理。该案由新加坡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原计划在新加坡进行仲裁。在海口海事法院洋浦法庭的引导下,双方同意在海南自贸港适用临时仲裁程序解决争议。这是海南自贸港首例涉外临时仲裁案件,标志着海南在临时仲裁领域的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虽然目前没有公开的新能源项目在海南自贸港适用国际仲裁的具体案例,但上述临时仲裁实践为未来处理类似争端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2. 海南自贸港临时仲裁制度
我国早在1987年就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没有明确允许临时仲裁。2024年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全文共27条,其中7条规定专门涉及临时仲裁,突破了原有规定,率先在海南自贸港探索开展这一领域。
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仲裁方式,至今仍葆有蓬勃的生命力,在国际商事纠纷领域中普遍适用并得到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广泛认可,尤其在国际海事等领域,更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在国际公约的约束下,临时仲裁的裁决对当事人有效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院判决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强制执行。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签约国范围内,临时仲裁的裁决对当事人有效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院判决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强制执行。截至2023年12月,《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已达172个,几乎覆盖了所有国际商事活动相对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海南国际商事仲裁规定》,可以依据临时仲裁作出的裁决向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下一步,海南将加强宣传推广,发挥海南区域、资源优势,借助博鳌亚洲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宣传推介海南仲裁制度,提升社会各界对仲裁的认可度,引导商事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在海南仲裁,在海南优先选择临时仲裁。[6]
3. 海南国际仲裁机构
海南的国际仲裁机构主要以海南国际仲裁院为核心,该机构于2018年由海南省政府批准设立,目的是提供独立、公正、高效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并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争端解决体系。截至2024年底,海南国际仲裁院已受理了数百起涉外商事案件,涵盖国际投资、建筑工程、金融贸易、海事海商等领域,仲裁案件来源涉及东南亚、欧美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海南国际仲裁院依据《纽约公约》的执行标准,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原则,制定了相对灵活的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并适时适用临时仲裁机制解决矛盾纠纷。2022年,海南国际仲裁院吸收了国际仲裁实践中的先进经验,简化仲裁程序、加强证据披露机制、推行电子仲裁系统,适时发布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试行)》等文件,不断提高仲裁效率。该机构在仲裁员遴选方面也逐步建立了国际化专家库,遴选来自我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多个国家的法律专家。根据海南高院发布的数据,在法院支持的国际仲裁裁决案件中,裁决执行率达80%以上,较全国平均水平高出约10个百分点。
近年来,该院不断加强与国际仲裁中心的合作,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探讨案件管理、仲裁规则对接、仲裁员培训等问题,有效提高了其专业化水平和国际认可度。
4. 当前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分析
(1)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国际仲裁程序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时,主要关注协议是否符合自愿、公正、合法的基本要求,并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标准进行认定其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根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确保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协议在海南自贸港范围内获得承认和执行。
(2)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由法院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除非裁决存在严重违反公共政策、程序不公或当事人未能获得公平听证等例外情形,否则应予以承认和执行。据统计,2022年至2024年,海南法院受理的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数量逐步上升,其中超过80%的裁决获得了执行。
(3)推动仲裁司法协作
在国际仲裁的实际运作中,司法机关不仅要支持仲裁程序,还应与仲裁机构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在这方面,海南自贸港在推动仲裁司法协作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一方面,在法院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司法机关与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机构建立了协调机制,减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司法冲突,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优先尊重仲裁协议,避免司法程序干预仲裁进程。另一方面突出表现在仲裁保全与临时措施方面的积极作为,海南地区司法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允许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仲裁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资产或破坏关键证据。截至2024年底,海南法院受理的仲裁保全案件数量稳步上升,仲裁司法协作的实践正在逐步加强,展现了司法推动仲裁程序完善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海南绿色能源争端仲裁新范式
1. 国际仲裁:绿色能源争端解决的制度优势
第一,国际仲裁具有较高的程序灵活性。相较于传统法院诉讼程序繁杂、审限不确定的特点,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争端性质自主选择适用规则、仲裁机构、仲裁地以及仲裁员构成,从而更好适应绿色能源项目中常见的利益纠纷。由于部分国际仲裁机构在应对能源争端方面形成了一套高效的快审程序和紧急仲裁机制,可为项目方在关键节点提供快速救济,降低投资方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
第二,国际仲裁在绿色能源争端中表现出高度的专业性。绿色能源项目所涉争议一般融合了能源法、环境法、国际投资法等多个领域,普通法官在专业性、技术理解及政策考量方面很难全面掌握各项技能,而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挑选具有特定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使得裁决更具专业性、权威性和说服力。目前,ICSID、SCC、ICC等国际仲裁机构已积累了大量能源投资争端的处理经验,部分仲裁庭甚至引入环境影响评估、碳定价机制等绿色治理工具,以回应新能源投资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复杂互动。
第三,国际仲裁有助于兼顾投资保护与国家环境主权之间的平衡。绿色能源项目经常受到所在国环境政策、土地利用管制、清洁能源补贴政策变动的影响,仲裁机制在处理相关争端时,逐步确立了“东道国监管空间”与“合理预期保护”之间的平衡原则。在多个涉及光伏补贴退坡、可再生能源价格调整的案件中,仲裁庭普遍认可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调整能源结构中的政策自由,但也强调政策调整应符合透明、非歧视、合理预期等投资保护要求。这种裁判思路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给予国家足够的政策空间,有助于实现绿色转型下的法治稳定与环境治理目标的双赢。
2. 海南自贸港仲裁规则与机制的完善
面对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变革与制度调整,我国为优化新能源投资项目的发展,应推动《仲裁法》的修订,为新型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更大的包容性空间。
首先,在仲裁价值趋向上,《仲裁法》应在确保基本程序框架的前提下,允许临时仲裁在海南自贸港适用,并制定明确的配套规则,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赋予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更大的灵活性,增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践空间。[7]在公私界限的调整方面,《仲裁法》要顺应国际趋势,适当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使新能源投资争端的商事争议进入仲裁范畴,通过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推动相关专业规则的完善和裁判经验的积累,从而提升仲裁制度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
其次,我国应加快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的落地进程,出台细化规则,明确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程序的适用法、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关键方面,从而为境外仲裁机构提供清晰、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同时,应为境外仲裁机构提供充分的独立性保障措施(如,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仲裁机构的运营并确保其独立性;建立仲裁员职业操守规范,加强对仲裁员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以及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政策支持等),确保其在海南的仲裁活动不受不当干预,保持其裁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增强国际仲裁机构对海南仲裁市场的信任,以便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将海南作为仲裁地。
最后,完善构建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 in Arbitration)披露制度。第三方资助仲裁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通常指专业的投资机构或基金)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以帮助该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第三方资助者可能会承担仲裁案件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机构费用、专家证人费用等,并在仲裁胜诉后从仲裁裁决所获得的赔偿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益。这种资助方式使得那些可能因资金限制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能够有机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然而,第三方资助仲裁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问题,如资助者可能对仲裁程序产生不当影响、仲裁的保密性可能受到挑战以及仲裁的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等。因此,许多仲裁机构和法律体系都在努力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以规范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行为,确保其不会对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在海南自贸港新能源项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完善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披露义务主体上,受资助当事人应承担主要披露责任,同时可适当扩大至律师和仲裁员,律师作为仲裁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有义务披露基本资助信息,而仲裁员则需主动披露自身与资助方的潜在利害关系,避免利益冲突。在披露范围和披露程度上,应要求当事人披露资助方身份、资金来源及对案件的潜在控制程度,要避免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平衡仲裁透明度与灵活性。在披露时间上,可借鉴香港等地经验,要求当事人在资助协议签订后3至7日内披露,并在仲裁启动时进行初步声明,保证程序透明。在披露方式上,要结合当事人主动披露与仲裁庭要求披露双重机制,防止资助方通过保密协议规避披露义务,从而提升仲裁的公正性与执行力。
3. 海南国际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建设
在新能源项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处理上,我国要想提升海南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强化海南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建设,既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多维立体推动与国际化接轨的进程。
第一要加大品牌推广力度,在全球主要商事中心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加强与跨国企业、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提升海南作为国际仲裁目的地的知名度。通过举办高规格的国际仲裁会议、参与全球仲裁年会、加强海外法律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海南国际仲裁院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影响力。第二,进一步提升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引进更多具有跨国商事仲裁经验的仲裁员,鼓励本地仲裁员参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培训,在涉外案件处理方面积累更多经验,推动仲裁规则的国际化,特别是针对跨境投资、能源项目、碳交易等领域制定更加专业化的仲裁规则,以满足国际投资者的需求,推动海南仲裁机构逐步融入全球仲裁体系。注重提升仲裁的多样性,一方面,加强对不同法域当事人诉求的公平对待,增强仲裁的包容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仲裁员选任的结构也日益重视多元化,增强对不同民族、地域及性别仲裁员的尊重,积极促进女性及少数族裔仲裁员的参与,推动仲裁体系的公平性与代表性。[8]第三,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推动海南仲裁裁决在更多国家获得认可。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保持主导地位,在亚太地区,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十年来,发展迅猛,全球仲裁市场影响力显著提升。[9]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利用好当下的经济发展格局,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对接,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的合作,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设立代表处或联合仲裁机制。
结语
法制之完善,仰赖理论之构筑,而理论之提炼,又须实践之总结以为基。海南自贸港秉持“向绿图强”之战略理念,正全力推进新能源产业之勃兴,力求在绿色转型之途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仲裁,作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争议解决机制,历经百余年演进,业已形成稳固的制度架构。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不断推进仲裁制度建设,尤其是在海南自贸港的国际仲裁探索中,展现了强大的制度适配性,形成了制度基础。然而,国际仲裁制度的运行长期受到西方法治体系的影响,带有一定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要想改变这种格局,我国应在借鉴国际仲裁经验的同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环境,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模式,在制度与实践中形成互动,推动临时仲裁合法化、优化第三方资助披露机制、提升仲裁裁决执行力,同时加强跨境司法合作,确保海南仲裁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唯有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中,才能构建符合我国发展需求、兼具国际认可度的仲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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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nne B.V. & Construction Investments S.à.R.L. v. Spain, SCC Case No. 062/2012
俞海:《区域经贸合作的环境影响:中日韩篇》,载《环境保护》2007 年第 15 期,第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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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之“海南国际商事仲裁规定”专场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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