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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有道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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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与并购-公司合规体系农业和食品

一、引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其中,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医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我们曾在食之有道丨大鹏一日同风起——特医食品之基础问答篇中对特医食品进行了介绍。

为保障特医食品质量安全,2016年3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首次就特医食品注册进行了全面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特医食品的注册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监总局”)于2021年10月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多方意见,2023年11月28日市监总局公布了最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法亮点与修改要点

本次修法增加了以临床营养需求为导向、鼓励创新的指导原则,优化了特医食品申请注册流程、提高了部分注册、延续注册的要求、新增了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明确了不予注册的情形及部分不需申请变更的情形、完善了法律责任。

1. 优化申请注册流程

(1)细化申请材料要求,明确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及技术要求材料。(新管理办法第8条)

(2)尊重申请人意愿、审评流程节点的设置更加合理:

   对于现场核查:新增了给予申请人反馈接受现场核查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及时反馈的,申请人还可提出延期申请。相应地,审评机构现场核查的起算时间修改为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核查日期。(新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18条)

   对于样品检验: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的起算时间从“接受委托之日”修改为“收到样品之日”。(新管理办法第17条)

(3)时限压缩:对于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注册申请,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的期限从4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新管理办法第18条)

2. 部分注册、延续注册的要求趋严

(1)在注册阶段,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必要时,可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开展延伸核查。(新管理办法第14条)

(2)在延续注册时,除延续注册申请书之外,新管理办法对其他申请材料进行了细化、修改及补充,包括增加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的材料要求、明确了需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临床效果方面阐述跟踪评价情况。(新管理办法第30条)

3. 新增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即为亮点之一。正式颁布的新管理办法基本采纳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于罕见病类特医食品、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医食品、及市监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若选择该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前与审评机构沟通,在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且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的相应产品可以进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新管理办法第34条、第35条)

较之普通审评程序最长90个工作日的时限,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时限仅30个工作日,若需要开展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将可得到优先安排。(新管理办法第36条)

4. 明确不予注册的情形、部分不需申请变更的情形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的;(2)申请材料不支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3)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的;(4)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日期,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6)现场核查报告结论或者样品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及(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注册要求的情形。(新管理办法第21条)

此外,新管理办法明确了部分不需申请变更的情形。若产品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品种不变、配料表顺序不变、营养成分表不变,使用量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波动或者调整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变更。(新管理办法第29条)

5. 完善法律责任

新管理办法视行为后果,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完善。

对于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医食品注册证书,或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医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新管理办法将罚款金额的上限提高至人民币20万元,并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

对于申请人未依法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罚款金额则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调低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新管理办法第60条)

除上述修改之外,新管理办法还对注册证书的记载事项、撤回注册申请、特医食品的标签及说明书、保密信息、电子证书效力等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

结语

根据市监总局特医食品查询平台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国已累计批准超过160款特医食品。[1] 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其中,自2024年1月1日起“乳基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非乳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非乳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均下调至0。在地方层面,从2016年起,天津、河北、河南、吉林、四川、海南、山东、上海、湖北等省市陆续出台了特医食品相关规定。近年来特医食品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规定、政策的相继出台,从侧面反映了特医食品市场较为强劲的发展态势。

在特医食品需求不断扩大的背景之下,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特医食品继续乘势而起,为特医食品企业提供更明确的引导方向、为需要特医食品的特殊人群提供更有力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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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http://ypzsx.gsxt.gov.cn/specialfood/#/food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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