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知人善任 薪火相传:民诉法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新规解读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争议解决与诉讼-家事纠纷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境内/境外婚姻与继承规划

摘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承接《民法典》的实体规定,本次修改在“特别程序”章节新增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指定、变更和撤销遗产管理人提供了程序指引。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首先对国内遗产管理人现有制度进行简要介绍,重点对本次民诉法新增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进行解读,分析遗产管理人选定的可能争议,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下篇我们将从争议解决实务角度梳理遗产管理人行权及履责时的注意要点,尝试从中为关注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以及遗产管理相关的从业者提供面向未来的实务建议。。

一、遗产管理人现有制度一览

(一)实体法层面:《民法典》第1145-1149条[1]

《民法典》继承编首次系统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体法层面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争议解决、职责和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二)程序法层面:《民事诉讼法》第194-197条

《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规定已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提供法律依据,但在本次民诉法修改之前,未有针对遗产管理人具体指定程序的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早已出现涉及遗产管理人指定的案件,不过由于未有统一的程序指引,过往实践中法院处理方法不一: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新增的“406.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2]案由,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设为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案号为“民特”[3],采取一审终审制;部分法院则在其他案由的诉讼案件中进行指定,例如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涉及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以清偿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时指定遗产管理人。[4]

为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和《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2023年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章节专门新增了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立案要求、裁判原则以及变更和撤销的情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法院: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

(2)立案要求: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2款

(3)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诉讼法》第195条

(4)变更情形: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诉讼法》第196条

(5)撤销情形: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民事诉讼法》第197条

其中,管辖法院的规定与继承遗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保持一致[5],裁判原则是基于案例说理的共通点进行总结提炼,撤销与变更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为对过往案例的总结和归纳,例如有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履职行为不满进而要求撤销[6],也有法院曾以遗产管理人擅自处分遗产行为不当为由变更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7]

此外,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和第十条[8]明确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管理人可以相应被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二、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的可能争议

(一)谁在什么时候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

尽管《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在实体和程序层面为遗产管理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继承发生时,每家每户都必须要明确遗产管理人才能处理继承事宜。对于如财产类型单一、明确、清晰的继承事宜,可直接通过继承分配处理的,则不适合亦无必要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9]归根结底,遗产管理人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遗产免于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如不存在此等顾虑仍强行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反而可能横生枝节,延误遗产的继承分配。

如前所述,利害关系人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其范围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受遗赠人,事实扶养人、遗产债权人等。[10]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江苏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11]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与遗产的妥善保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45条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顺序确定并非是第1146条的前置程序。第1145条规定的只是遗嘱人指定或者继承人自行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途径和步骤,当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无需穷尽所有的确定程序,相关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12]

(二)什么主体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关于第三方主体,尤其是具有中立性及专业性之管理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中的专业人士,能否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并收取报酬,目前实务态度较为开放。尽管根据《民法典》1145条的字面意思以及立法解释[13],继承人实际只能共同推选继承人之内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不具有指定、委托其他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实务中亦有过先例,即被继承人过世后,继承人共同推选律师事务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为此,各方召开了利害关系人会议,在会议上对其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进行了表决通过。后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遗产管理并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参与了遗产所涉诉讼案件。[14]不过后续因该律师事务所的牵头合伙人离开原律所,成立新律师事务所,原继承人试图申请法院官方指定新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时,法院未同意,而是严格按照第1145条的规定指定了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虽然非继承人的第三方主体能否通过继承人共同推选的方式成为遗嘱管理人存有疑义,但第三方主体如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进而在继承开始时自动成为“遗嘱管理人”,则不受此限。此外,专业人士还可以受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民政部门村委会或继承人委托,协助遗产管理事宜。我们将在本文的下篇内容中对不同主体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提出实务建议。

(三)什么情况属于有利于遗产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法院审查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应遵循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该原则在不同案例背景下有不同的体现。无论各方主体是争当遗产管理人还是均不愿意当遗产管理人,法院通常会根据客观上谁更有能力、有精力、有诚意,更适合进行遗产管理,作出相应判断。

例如,在继承人内部意见不统一、推选不同的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中,法院综合利益冲突最小化原则、亲疏远近原则、时间精力及意思表示、遗产的熟悉度及范围、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五个维度对比分析择优选择了一名遗产管理人。[15]

又如,在各继承人争相主张管理遗产为历史悠久的祖宅的案例中,法院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16]

而在另一起遗产债权人起诉追讨遗产的案例中,即便民政部门和村委会都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认为方便查找遗产线索属于有利于遗产管理,仍认定由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兜底性地担任遗产管理人。[17] 当然,村委会、民政部门被《民法典》赋予了“公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意味着将为此投入极大的工作量,也面临着专业度和难度的挑战,未来运转状况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四)什么条件可以放弃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承托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也必须对被继承人、继承人、债权债务人等负责,故其担负的责任以及风险相对较大: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遗产、梳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遗产并依法分配,如财产情况较为复杂则需要长期进行管理;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参与到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一旦就履职产生争议其本人亦可能被利害关系人起诉。然而,多数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所能获得的报酬与责任风险不一定对等:或许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并未约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法律也没有明确提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甚至可能遗产本身的价值已不足以清偿债务,难以再负担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又或者,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遗产管理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合担任。此时,遗产管理人能否主动提出放弃担任管理人?

根据目前的裁判观点,该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依次有三种途径,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1)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由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具有承担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的基本职责,又具有了解辖区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的能力,当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即便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明确提出不愿意担任、不熟悉遗产情况、遗产范围未定等抗辩理由,法院依然会根据客观情况(例如继承人均已去世)单方指定其作为遗产管理人。[18]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作为法定兜底主体,其无权放弃担任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既然有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兜底,那么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意放弃担任遗产管理人?对此,司法态度极为审慎,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当然就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进行遗产管理。部分法院认为,即便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作为熟知遗产状况、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的人,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因此,其仍应需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19]

(3)非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既然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无权放弃、继承人难以放弃,那么如果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与死者非亲非故、亦不具有继承关系,能否放弃担任遗产管理人?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可能出于信任,希望其朋友、合作伙伴或专业人士为其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而预先在遗嘱中进行指定。虽然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作出并不需要征询遗嘱所涉相对方的意思,但如据此认为遗嘱指定执行人不需要被指定人同意,未免过于严苛,也不利于遗嘱的实际执行。学界目前对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代理关系说和信托关系说。但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信托,均应当以受托人同意为基本要件。《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中提及“因遗产管理人确定发生的争议可能有三种:第一种就是遗嘱执行人不愿意参与遗产管理”,[20]《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办理遗产管理人身份确认的业务指引(试行)》也将“明确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列入不得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未取得遗嘱认证便去世,或被法院传唤领取该遗嘱时未应诉,或放弃该遗嘱的遗嘱认证时,针对遗产的管理权随之消失、转与他人,犹如他并不曾被委托为遗嘱执行人一样。[21]并且,针对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明示放弃、默示放弃、撤回放弃、放弃后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优先次序等作出了详尽规定。[22]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通过遗嘱指定执行人需要经过被指定人的同意;如果被指定人不同意的,其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向法院提出异议。不过对于遗嘱执行人不愿意管理是否属于第196条规定的“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待于将来裁判的检验。我们理解,一旦遗嘱执行人不愿意参与遗产管理,但其他利害关系人又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此时的问题在于,逝者已逝,当时被指定人是否向其作出过同意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很难查明,若仅凭被指定人单方的主观意愿放弃,又有损于逝者利益和遗愿实现。因此,我们理解法院将会围绕“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判断,考虑因素可能包括遗嘱执行人对遗产的了解情况、管理能力、遗嘱执行人是否已实际进行管理或收取报酬、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是否存在更适合管理遗产的情形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在程序法律层面对《民法典》第1146条进行了细化,对过往司法实践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回应,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值得关注的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属于非讼程序,而实践中已出现较多遗产管理人因遗产继承、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履职行为等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中,但由于目前遗产管理人发起或参与诉讼的路径尚不明确,其诉讼主体地位较常遭到挑战,该问题仍有待于未来立法和司法逐步予以明确。下篇内容中我们将会结合办理案件的经验,为不同身份遗产管理人的履职提出实务建议。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规定“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顾永芳、顾永元等遗产管理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2民初185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冯木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庭审时两被告均表示不愿意当遗产管理人,征询两被告后,同意由法院指定一人为遗产管理人。本院认为,被告案涉遗产系黎文忠、冯木英共同共有,冯木英长期在本地生活,黎海龙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故指定由房屋共有人冯木英担任遗产管理人为宜。借款人和被告冯木英以其自有房屋为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做了抵押担保,原告依法对该房屋在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10003号赵某、宁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宁某2作为宁选仁遗嘱中确定的遗产管理人之一,是否存在法定情形,是否应当取消其遗产管理人资格。本案中,被继承人宁选仁生前以遗嘱形式,指定赵某在宁某1未成年时代为管理宁某1继承的案涉货棚的承租使用权等权益,同时指定“后期对该笔财产的使用及处置必须由赵某与宁某2协商一致决定,赵某不可私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变更、出售和所获拆迁款使用)”,故根据该遗嘱,赵某与宁某2均系宁远仁生前指定的特定遗产管理人。现两位遗产管理人对案涉货棚拆迁应当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迟迟不能取得安置利益。本院认为,就拆迁安置的方式而言,因各人的标准不同,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难以判断孰优孰劣,不能说选择货币安置就损害了宁某1的利益,二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取消宁某2的遗产管理人资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7民终6号徐某1、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主张变更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认为徐某1在未征得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徐保政遗留房产,行为不当,原告的相关主张应予支持。鉴于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1未重新推选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确认应由徐保政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特77号陈某1、陈某2等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合理处理被继承人种类丰富、数量较多的遗产,该制度并非继承发生后必须的配套程序,特别是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类型单一、内容清晰,可直接通过继承分配处理的,则不适合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程序中提起申请的主体》,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引用0198页。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于2024年1月6日,网址为: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qq.com)。该案例同前注3案例。

《选定遗产管理人无须穷尽所有的确定程序即可申请司法指定》,主编:房绍坤,来源:中国民法典评注——继承编,引用0131页。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第1145条,第114页。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终539号苟春升、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辩称,1.本案的实质是上诉人诉请由被上诉人兴文街道办事处交付房屋。实体上来说,交付房屋不是我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也不具备掌握房源的条件,因而我所不具备履行苟春升诉讼请求的基础,不是适格主体;2.上诉人苟春升上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未对我所提出实体上的上诉请求及依据,却要求我所承担交房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我所的上诉。”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23)川1113民特2号黎海霞遗产管理纠纷民事判决书:“鉴于各方当事人在推选和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为了便于遗产和对外债权尽早实现,本案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一人,避免共同担任造成司法程序空转。具体指定遗产管理人将通过利益冲突关系、亲疏远近、时间经历及意思表示、遗产的熟悉度及范围、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1.以利益冲突最小化原则进行判断。本案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利益冲突的共性为遗产继承、对外债权如何分割两方面,而被申请人王进、王**还存在赠与财产的分配问题。按照上述利益冲突大小进行权衡,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王联珍、王连香、王联孝相对被申请人王进、王**而言,在利益冲突方面较为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2.以亲疏远近原则进行判断。按照继承顺位上判断,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来说,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黎家宏、王进、王**分别作为死者联福的配偶和子女,均较为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是,被申请人黎家宏明确表示没有更多精力处理王某的遗产和对外债权,不宜担任遗产管理人;3.以时间、精力及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判断。案涉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处理王某的遗产。作为被申请人王联珍、王连香、王联孝无论在年龄、时间、精力上都不如黎海霞、王进、王**,且被申请人王**、王联珍、王连香、王联孝一致推选被申请人王进作为遗产管理人。实则本案的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应从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王进中产生;4.以遗产的熟悉度及范围为标准进行处理。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王进作为死者王某的配偶和子女,皆对王某生前所留遗产及对外债权清楚知晓,有利于对外债权的收回及遗产的分割,但是被申请人王进同时作为乐山市金口河区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对于涉及《补偿协议》中的场平费是否属于遗产存在较大争议,即从遗产争议的范围方面进行考量,申请人黎海霞较为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5.以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为标准进行处理。申请人黎海霞向本院作出承诺,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不收取报酬,并希望人民法院对于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的住房一套作为担保。虽然被申请人王进也愿意提供担保,但相比于申请人来说,作为遗产管理人方面的积极性不够,未能以具体行为予以体现”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7181.html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民特26号胡宗才遗产管理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死者李俊成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且其生前住所地村委会和民政局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成为遗产管理人,胡宗才与死者李俊成生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依照上述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存在这些遗产线索的情况下,是完全有必要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的。由于死者李俊成生前系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村民,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加方便查找遗产线索,也更有利于将死者遗产从村民财产中区分出来。…….判决如下: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村民委员会为死者李俊成的遗产管理人。

前注17-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民特2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特943号张慧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张某1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就被申请人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未申请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申请人应诉后也未申请追加居民委员会,故更不应直接指定居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其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故被申请人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其应对张某1的遗产范围进行清理,故遗产范围未定等情况不是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理由。其三,被申请人辩称对张某1的情况不熟悉,但其作为基层民政部门,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保障措施。综上所述,现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前注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顾永芳、顾永元等遗产管理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第三,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避免损害发生,民法典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杨启本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如不允许三申请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不利于遗产的保存、管理和处理。鉴于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本院对三申请人申请指定杨启本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太仓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依法予以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331号程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另一特殊性在于,杨慧死亡后,其夫张某1、其子张某2均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张某1继续在偿还银行贷款,目前也住在该房之中,张某2也曾实际使用房屋,因而张某1、张某2是杨慧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第1146条,第115页。

https://www.hklii.hk/sc/legis/ord/10/s28

https://eform.cefs.gov.hk/form/had121/sc/

参考资料

  •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规定“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

  • [3]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顾永芳、顾永元等遗产管理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

  • [4]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2)粤1882民初185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冯木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庭审时两被告均表示不愿意当遗产管理人,征询两被告后,同意由法院指定一人为遗产管理人。本院认为,被告案涉遗产系黎文忠、冯木英共同共有,冯木英长期在本地生活,黎海龙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故指定由房屋共有人冯木英担任遗产管理人为宜。借款人和被告冯木英以其自有房屋为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做了抵押担保,原告依法对该房屋在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 [5]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6]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10003号赵某、宁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宁某2作为宁选仁遗嘱中确定的遗产管理人之一,是否存在法定情形,是否应当取消其遗产管理人资格。本案中,被继承人宁选仁生前以遗嘱形式,指定赵某在宁某1未成年时代为管理宁某1继承的案涉货棚的承租使用权等权益,同时指定“后期对该笔财产的使用及处置必须由赵某与宁某2协商一致决定,赵某不可私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变更、出售和所获拆迁款使用)”,故根据该遗嘱,赵某与宁某2均系宁远仁生前指定的特定遗产管理人。现两位遗产管理人对案涉货棚拆迁应当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迟迟不能取得安置利益。本院认为,就拆迁安置的方式而言,因各人的标准不同,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难以判断孰优孰劣,不能说选择货币安置就损害了宁某1的利益,二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取消宁某2的遗产管理人资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 [7]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7民终6号徐某1、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主张变更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认为徐某1在未征得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徐保政遗留房产,行为不当,原告的相关主张应予支持。鉴于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1未重新推选遗产管理人,一审法院确认应由徐保政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特77号陈某1、陈某2等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合理处理被继承人种类丰富、数量较多的遗产,该制度并非继承发生后必须的配套程序,特别是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类型单一、内容清晰,可直接通过继承分配处理的,则不适合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 [10]

    《遗产管理人确定争议程序中提起申请的主体》,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引用0198页。

  • [11]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于2024年1月6日,网址为: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qq.com)。该案例同前注3案例。

  • [12]

    《选定遗产管理人无须穷尽所有的确定程序即可申请司法指定》,主编:房绍坤,来源:中国民法典评注——继承编,引用0131页。

  • [13]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第1145条,第114页。

  • [14]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民终539号苟春升、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辩称,1.本案的实质是上诉人诉请由被上诉人兴文街道办事处交付房屋。实体上来说,交付房屋不是我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也不具备掌握房源的条件,因而我所不具备履行苟春升诉讼请求的基础,不是适格主体;2.上诉人苟春升上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未对我所提出实体上的上诉请求及依据,却要求我所承担交房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我所的上诉。”

  • [15]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23)川1113民特2号黎海霞遗产管理纠纷民事判决书:“鉴于各方当事人在推选和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为了便于遗产和对外债权尽早实现,本案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一人,避免共同担任造成司法程序空转。具体指定遗产管理人将通过利益冲突关系、亲疏远近、时间经历及意思表示、遗产的熟悉度及范围、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1.以利益冲突最小化原则进行判断。本案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利益冲突的共性为遗产继承、对外债权如何分割两方面,而被申请人王进、王**还存在赠与财产的分配问题。按照上述利益冲突大小进行权衡,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王联珍、王连香、王联孝相对被申请人王进、王**而言,在利益冲突方面较为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2.以亲疏远近原则进行判断。按照继承顺位上判断,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来说,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黎家宏、王进、王**分别作为死者联福的配偶和子女,均较为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是,被申请人黎家宏明确表示没有更多精力处理王某的遗产和对外债权,不宜担任遗产管理人;3.以时间、精力及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判断。案涉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处理王某的遗产。作为被申请人王联珍、王连香、王联孝无论在年龄、时间、精力上都不如黎海霞、王进、王**,且被申请人王**、王联珍、王连香、王联孝一致推选被申请人王进作为遗产管理人。实则本案的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应从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王进中产生;4.以遗产的熟悉度及范围为标准进行处理。申请人黎海霞与被申请人王进作为死者王某的配偶和子女,皆对王某生前所留遗产及对外债权清楚知晓,有利于对外债权的收回及遗产的分割,但是被申请人王进同时作为乐山市金口河区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对于涉及《补偿协议》中的场平费是否属于遗产存在较大争议,即从遗产争议的范围方面进行考量,申请人黎海霞较为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5.以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行为为标准进行处理。申请人黎海霞向本院作出承诺,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不收取报酬,并希望人民法院对于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的住房一套作为担保。虽然被申请人王进也愿意提供担保,但相比于申请人来说,作为遗产管理人方面的积极性不够,未能以具体行为予以体现”

  • [16]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7181.html

  • [17]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民特26号胡宗才遗产管理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死者李俊成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且其生前住所地村委会和民政局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成为遗产管理人,胡宗才与死者李俊成生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依照上述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存在这些遗产线索的情况下,是完全有必要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的。由于死者李俊成生前系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村民,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加方便查找遗产线索,也更有利于将死者遗产从村民财产中区分出来。…….判决如下: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村民委员会为死者李俊成的遗产管理人。

  • [18]

    前注17-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民特2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特943号张慧娟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张某1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就被申请人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未申请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申请人应诉后也未申请追加居民委员会,故更不应直接指定居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其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故被申请人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其应对张某1的遗产范围进行清理,故遗产范围未定等情况不是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理由。其三,被申请人辩称对张某1的情况不熟悉,但其作为基层民政部门,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保障措施。综上所述,现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前注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顾永芳、顾永元等遗产管理纠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判决书:“第三,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避免损害发生,民法典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杨启本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如不允许三申请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不利于遗产的保存、管理和处理。鉴于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本院对三申请人申请指定杨启本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太仓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依法予以支持。

  • [19]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331号程某、张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另一特殊性在于,杨慧死亡后,其夫张某1、其子张某2均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造成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张某1继续在偿还银行贷款,目前也住在该房之中,张某2也曾实际使用房屋,因而张某1、张某2是杨慧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知,也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不论其是否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 [20]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第1146条,第115页。

  • [21]

    https://www.hklii.hk/sc/legis/ord/10/s28

  • [22]

    https://eform.cefs.gov.hk/form/had121/sc/

  • 展开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在各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进行详尽的文献检索,根据找到的对比文件判断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于对比文件能否认定为现有技术,这一认定对于专利授权和无效而言非常重要。前不久,笔者收到一个提问:专利申请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美国,其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优先权基础专利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影响其他在后美国专利申请的新创性?相信这也成为许多申请人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的相关规定,探讨这个问题背后的逻辑和影响。知识产权-专利

2024/11/28

前沿观察
2024年8月,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经审核后,认可金杜担任某被制裁企业的合规监管人(Compliance Monitor)。被制裁的是一家水利工程行业的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18年投标时提交了不真实的业绩证明,亚行认为其构成欺诈,因此对该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做出取消投标资格4年的制裁决定,如果企业完成合规整改等义务则最早可以在制裁决定生效3年后申请解禁。在制裁期限内,企业需聘请合规监管人,对其合规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亚行汇报。争议解决与诉讼-合规调查及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

2024/11/27

前沿观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出海为中国企业带来新的商业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全新的海外税收挑战。如何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集团整体税负成本;如何优化供应链、构建境内境外公司关联交易安排;如何提升企业税务合规,避免重大税务风险,都是在海外投资中常见的税务问题。 为更好助力企业海外发展战略,我们特推出企业出海税务指南系列文章,对出海企业海外投资架构搭建、业务规划及运营管理等方面涉及的税务规划进行探讨。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境外控股架构搭建中的税务考量。税务-税务合规及税务筹划

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