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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3年12月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文对于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历史沿革、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立法矩阵以及本次修法的核心要点进行了梳理与剖析。
一、矿产资源法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早在1979年即着手起草,1986年正式颁行,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三十多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1]《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和修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二、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立法矩阵
经过多年的立法发展,我国在矿产资源监管领域形成了以2009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法规体系,明确了矿产资源的获取、转让、终止、资源保护、矿山安全监管等方面,保障了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合法与规范。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从上述立法矩阵可以看出2023年以来矿产资源立法与监管的新方向与重点,例如:
- 关注矿山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以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等安全生产基础方面的内容,夯实了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 优化矿业营商环境,维护矿业权人权益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完善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精简了矿业权登记部分申请材料,减轻了矿业权人在登记程序的繁琐负担。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在出让征收方式方面作出了调整,采用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同时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该举措旨在最大程度延长分期缴款年限,减轻企业支付压力。
三、本次修法关注事项及预期
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形势变化适时修订矿产资源法,对于依法开发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十分必要。要加快推进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储备体系建设,夯实矿产资源保障基础。[5]
1. 本次修法总体思路及修订重点
本次矿产资源法修订遵循以下总体思路[6]: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修订重点如下:
曹宇. (2015). 《矿产资源法》理论基础之流变:政策驱动下的理念转换. 私法研究(2), 12.
鹿爱莉.(2022).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和修法历程与展望. 自然资源情报(11),1-7.
甘藏春.(2012).在《矿产资源法》修改协调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国土资源通讯(02),19-21.
屈茂辉, & 陈灵峰. (2021). 《矿产资源法》修正的宏观审视与微观设计. 财经理论与实践, 042(005), 148-154.
中国政府网: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情况汇报等:https://www.gov.cn/govweb/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18115.htm#:~:text=%E6%96%B0%E5%8D%8E%E7%A4%BE%E5%8C%97%E4%BA%AC12%E6%9C%88,%E4%BA%A7%E4%B8%9A%E5%8C%96%E6%9C%89%E5%85%B3%E5%B7%A5%E4%BD%9C%E3%80%82
中国人大网: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6_433772.html
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一是加强政策支持。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和增产,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并对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完善矿业权制度。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并提出出让申请;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保障矿业权出让符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范和知道,明确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有利于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三是强化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四是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明确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一是完善勘查开采许可制度。适应矿业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规定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二是维护勘查开采活动秩序。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正常进行。三是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对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合理利用;要求采矿权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四是建立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修订草案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经验收合格;要求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建立其他配套制度。修订草案还针对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与调整。
2. 修订草案待完善事项及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虽然对矿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夯实,但其中一些概念、实施步骤和具体管理办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或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例如:
- 矿产资源目录、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特定矿种目录及保护性开采方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等;
- 矿业权费用的减收或免收情况;
- 与矿业权相关的配套文件,例如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业权登记和转让的具体管理办法等,将由国务院另行确定;
- 对于矿区生态修复的具体技术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需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在程序层面,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般实行“三审制”,即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后再交付表决。[7]本次修订草案由国务院常委会议通过,意味着距离法律的正式出台更近一步。
结语
党的二十大明确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特征之一。在当前促进经济全面绿色转型、确保能源安全的关键时期,本次修订草案展现的关注重点与2023年以来的配套法律文件变动互相辉映、协同发展,为矿产资源领域的立法矩阵的进一步发展固定了良好的基调,这一系列调整同样也表明了我国在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坚定承诺和积极态度。
同时,本次修订草案也值得引起矿产资源企业的关注,领会立法变化的内涵,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时注重土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务必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增产需要;更加重视环保责任,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积极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为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次修订草案的审议与进展情况,及时分享我们的心得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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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我国的立法程序: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0/t20201026_3084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