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延迟退休新规解读——退休系列文章之一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标签:劳动-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解除

2024年9月13日,恰逢中秋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延迟退休政策终于“靴子落地”。

《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原则,计划用15年的时间逐步完成。

延迟退休新规,立足我国发展实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弹性、柔和的方式,分类分阶段平稳推进延迟退休,彰显了立法者的智慧。以下我们将《办法》中的重点内容介绍给大家。

一、职工如何迈入新的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办法》第一条规定,延迟退休的目标是实现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3年,至63岁(原60岁);管理技术岗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3年,至58岁(原55岁);非管理技术岗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至55岁(原50岁)。

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施以幅度较小、节奏平稳的方式推进。男职工和管理技术岗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每4个月延迟1个月,非管理技术岗女则按照每2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前进。“小步调整”使得不同年龄段的职工迈入新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步伐各不相同:有的职工“原地踏步”,仍执行原法定退休年龄;有的职工“稳步前进”,渐进式迈入各不相同的法定退休年龄,临近退休的职工只会延迟1个月或几个月退休,而离退休年龄还有一段时间的职工,则逐步延长接近新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有的职工“一步到位”,直达新的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被《决定》废止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确定了从事特殊工种的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和45周岁。《办法》生效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将何去何从,仍然需要持续关注。

二、法定退休年龄的“向前弹”和“向后弹”

本次延迟退休的最大特色之一是其“弹性”。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职工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职工也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弹性延迟退休,但“向前弹”和“向后弹”的幅度均不得超过3年,且“向前弹”不得超过原法定退休年龄。例如,法定退休年龄为62岁的男职工,其可以自愿选择在60岁≤X<62岁之间的任意时间点提前退休,也可以通过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在62岁<X≤65岁之间的任意时间点延迟退休。《办法》尚未对职工、用人单位及人社部门具体应如何配合并实现提前退休或延迟退休予以规定,具体流程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办法》强调,“弹性退休”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不得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无权干涉职工是否依法提前退休以及选择在什么时点提前退休,但可以拒绝职工延迟退休。

随着法定退休年龄的差异化和灵活化,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一个刚性的时间节点,用人单位需要关注职工的退休区间。在职工踏入退休区间时,用人单位需要了解职工的退休意愿。在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对照《办法》附表确定职工具体的法定退休年龄,提前协助职工办理退休或延迟退休手续,同时也避免按照错误的法定退休年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还值得用人单位关注是,法定退休年龄的变化也会对职工是否属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受到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等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办法》中提到的弹性延迟退休,适用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形。弹性延迟退休是否仅限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处于受雇状态的职工?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的职工,还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延迟退休并建立劳动关系?这些疑问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提升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在最低缴费年限上的目标是逐步提高5年,至20年(原15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5年缓冲期内,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按照每1年提高6个月最低缴费年限的节奏,在2039年1月1日实现最低缴费20年的目标。也就是说,自2039年1月1日起,只有养老保险缴满20年,职工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当然,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延长缴费时长、增加缴费数额、延后退休时点都会增加职工每月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随着最低缴费年限的提高和退休年龄的延迟,职工未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将相应增加。

四、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本条规定赋予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基本权益,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的空白。但是,本条规定也留下了许多疑问。

1. 什么是本条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何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包括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类似内容,一种理解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简称“超龄劳动者”),不包括已经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允许已经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照劳动法律法规同样享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将会给劳动法领域带来巨大影响。

2.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目前,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各地的司法实践观点并不统一,例如,有观点认为,超龄劳动者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但也有观点认为,超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或者在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留用的情况下,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但是否据此认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六条还留下了其他疑问,例如,“招用”一词仅指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还是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等基本权益”中的“等”具体涵盖哪些基本权益,是否包含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等。

五、为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兜底

《办法》第七条很好地统筹兼顾了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期间可能面临的困境和压力。失业保险基金不仅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大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在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期间为大龄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实践中,用人单位比较容易忽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告知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可能需要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办法》出台,失业保险将不仅涉及失业保险金,还将与养老保险产生关联。因此,用人单位不应继续“忽略”失业保险。

此外,《办法》强调了鼓励大龄劳动者就业、防范和治理年龄歧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等内容。

延迟退休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来必然会有更多的配套规定、办法等出台。随着《办法》出台,我们近期将会针对退休问题陆续分享系列文章,与大家共同探究合规管理之策!

扫码订阅“金杜律师事务所”,了解更多业务资讯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4294.htm

参考资料

  • [1]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4294.htm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当下,全球科技浪潮汹涌澎湃,资本市场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科技领域的创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全球经济格局。2023年3月3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正式推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18C上市规则”),这一创新性的政策为特专科技企业打开了一扇全新的资本大门。2025年5月6日,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发出联合公告,宣布正式推出“科企专线”,进一步便利了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并且允许公司选择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这一举措直接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使得企业可以更高效地完成上市筹备工作。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架构?如何确保研发投入与技术先进性的认定?如何应对数据安全和贸易保护政策的双重压力?这些问题不仅是企业上市路径上的重要考量因素,更是决定其未来能否长久发展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将结合18C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着眼于企业实际关注的关键问题,探讨企业选择18C上市规则为其资本布局带来新机遇。证券与资本市场-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高科技

2025/05/09

前沿观察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使得出海企业直面国际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 国际化投资运营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在战略布局时选择目的地、或是自身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或是面临供应商、下游客户或合作伙伴进入或即将陷入困境,均有必要对各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债务重组和破产、国际跨境破产合作模式和救济制度有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继新加坡之债务重组制度概览(上)及(下)、香港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一)及(二)分别对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进行介绍后,本文将概要介绍美国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相关的司法体系、法律发展及庭外重组。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债务重组

2025/05/08

前沿观察
让与担保,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担保物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从形式上看,让与担保与传统抵押权、质权等不同,是通过所有权移转的手段创设的担保,早期司法实践多有以通谋虚伪表示、构成流质条款、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等理由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无效的观点。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解释》”)对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该种非典型担保形式的合同效力已无争议。 然而,在效力问题之余,尚有诸多问题未能解决。在股权让与担保的领域,由于股权自身存在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共存、自益权与共益权复合的特性,股权让与担保的内外部关系规制等问题尤为突出。 以下,我们将对股权让与担保实务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处理思路。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纠纷

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