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十八条措施》”)公布并实施,有效期三年。《十八条措施》属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的细化规定,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前海管理局”)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库局”)共同研究制定,旨在以前海为中心,汇集深港资源打造国际风险投资与创业投资集聚区,促进创新资本跨境流动形成规模效应。
《十八条措施》包括了打造前海风投集聚区、便利深港跨境投资合作、支持做大规模集聚发展和打造联动发展生态四大方面。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政策利好主要分为“制度性利好”和“政策性补贴”两类,具体请见下文评析。
一、适用主体——谁可以享受政策利好?
《十八条措施》中,每项措施适用主体不完全一样,整体包括拟在前海注册、展业的境内外风投创投机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国际资管机构、国家级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主权财富基金、S基金、香港家族办公室、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香港私募领域行业组织等。
目前《十八条措施》尚未明确上述主体的具体认定标准,而《十八条措施》中的补贴优惠又与主体身份挂钩,我们建议拟享受政策利好的机构与前海管理局、香港财库局具体接洽。
二、制度性利好——便利跨境投资的新举措
为便利跨境投资合作,《十八条措施》规定了以下制度性利好措施:
1.在前海同时经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QF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QDIE”)和外商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Whole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Private Fund Management,“WFOE PFM”)业务[1]
2.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2]
3.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4]
三、补贴优惠——募投管退的全流程支持
为打造集聚区和促进规模效应,《十八条措施》从多方面多角度为在前海落地的适用主体提供了政策补贴及奖励,具体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十八条措施》也特别强调了《十八条措施》中的优惠政策与市级扶持政策、南山区或宝安区相关扶持政策均不冲突,只要主体符合相应条件,即可以叠加享受政策优惠。
四、其他亮点
除上述讨论的内容外,《十八条措施》还提出支持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13]过去,契约型基金由于不属于一个法律实体(区别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企业型基金),在对外投资时如何完成被投企业的商业登记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不同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在,深圳再次明确了契约型基金试点登记的安排,有利于解决当前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商事登记、投资企业后通过IPO退出等环节存在的难点、痛点。
此外,《十八条措施》还提出鼓励前海产业引导基金让利,并将联合南山区、宝安区建立优质被投企业项目库,支持前海深港基金载体功能提升等一系列致力于打造深港联动发展良好生态环境的措施。
五、小结与畅想
前海管理局与香港财库局共同联合发布《十八条措施》,为打通深港跨境双向投资通道保驾护航,相信前海未来将吸引更多境内外优质资产管理机构落户,有利于香港投资者通过前海参与大湾区建设;同时,《十八条措施》亦将便利境内资金通过前海投资于香港科创企业,吸引前海机构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融资,推动深港共同打造更高水准的金融创新区域。《十八条措施》特别提到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利用香港LPF和前海QFLP推动跨境联动,也会进一步吸引更多风投创投机构设立香港LPF基金架构。
《十八条措施》拓宽深港投资的合作渠道,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深港,很多的优惠政策也适用于非港资的投资机构。《十八条措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推动深港跨境投融资合作更上一层楼,也将进一步加强前海国际创投集聚区和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更多的全球创新资本涌入大湾区,也将进一步助力香港国际创新科技中心的建设。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十八条措施》第(一)条。
《十八条措施》第(四)条。
实践中,香港LPF通过QFLP基金开展境内投资时,QFLP基金可能只有香港LPF一个投资者,不涉及在中国大陆境内募资。在该情况下,如果目前仍需要根据现行深圳QFLP的相关规定向中基协备案为私募基金,会增加整体的时间和成本。
《十八条措施》第(五)条。
FT账户已于2020年在前海落地,允许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均可以办理FT账户相关业务。此次《十八条措施》主要是强调允许香港创投机构等主体开立FT账户的安排,参见前海管理局官网:http://qh.sz.gov.cn/sygnan/qhzx/dtzx/content/post_6844599.html。
此处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十八条措施》第(六)条与第(八)条。
《十八条措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与第(十)条。
《十八条措施》第(二)条与第(十二)条。
《十八条措施》第(三)条。
《十八条措施》第(十三)条。该条还支持在前海建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探索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跨境转让。
《十八条措施》第(十七)条。
2022年4月,深圳证监局曾提出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说明将配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操作指引,为试点实施保驾护航。我们理解,《十八条措施》也是对前述事项的进一步强调与确认,参见:http://www.csrc.gov.cn/shenzhen/c101531/c2321604/conte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