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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知名作家琼瑶女士的离世,在本不平静的一年仿佛又掀起了一阵骇浪。她的离世,不仅是一个时代的文艺符号的消逝,更仿佛是一场温柔而沉重的告别,让无数读者和观众深切地感受到,那些伴随着她笔下故事一同成长的岁月,也悄然成为了回不去的过往,一代人的青春,就这样随着她的离去,缓缓合上了序幕。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除了缅怀与感伤外,其并未涉及遗产分配的遗言亦引发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原则上,如果琼瑶女士留有遗嘱,则其遗产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若其未留有遗嘱,则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除了琼瑶女士本身拥有的实物资产外,琼瑶作为文艺界的名人,其姓名和肖像极具知名度,亦具备一定的价值,假设依据大陆的法律规定,其姓名权和肖像权能够被继承吗?其姓名权和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被继承吗?
一、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被继承吗?
基于人格权的固有性和先在性,其不能脱离权利主体单独存在,属于专属性权利,因此人格权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与此同时,人格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大多为精神利益,故而人格权也不能继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由此可见,若自然人去世,其姓名权和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本身不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二、姓名权和肖像权所衍生的财产利益可以被继承吗?
死者的人格利益涵盖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两大方面,其中,精神利益构成了人格利益的核心基础,而财产利益则是从人格利益中派生出的附加价值。这种财产利益的产生,根源在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身体利益等要素对于社会或公众所具备的价值。当这些人格要素被运用到商业领域或其他社会范畴,能够吸引公众的关注与兴趣,发挥出商业效用并创造出商业价值时,人格利益便转化为了财产利益。
因此,可以说,死者的人格利益确实包含了财产利益的成分。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死者的人格利益要素都会自动转化为财产利益,这一过程需要借助一定的商业化运作手段。同时,也并非所有死者的人格要素都能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兴趣,这种转化往往更多地发生在知名人士身上。
而姓名权和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一旦被运用到商业领域、产生商业价值后,必然会产生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能否区别于姓名权和肖像权本身而作为遗产被继承?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此类人格权所衍生出的财产利益应由死者的近亲属所承受,此类承受关系类似于继承关系,可以参照继承的规则处理该部分财产利益的归属。
作者亦进行了一些案例检索,但现有公开案例中目前暂未发现继承人之间就死者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继承纠纷,法院通常在其他人格权纠纷中对人格权财产利益可继承发表了肯定的观点,如:
(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518号案中,法院认为“一、……综上,黄某午父子的姓名权所延伸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要与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才能体现,黄某午父子死亡,其姓名权也消失,作为继承人的上诉人不能直接继承黄某午父子的姓名权,仅可享受该姓名权所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而这种利益要在具体的经济或商业活动中才有所体现。因此,在黄某午父子死亡之后,若其姓名在客观上仍可以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并已经能够或可能产生使用其他名字所得不到的利益,那么,该主体的姓名权应认为具有财产性利益,而这种利益应由该主体的继承人享有……二、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死者的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死者的姓名权,仅可享受该死者的姓名权所延伸出的精神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45号案中,法院认为“.…..但是,死者虽然不享有肖像权,其肖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会消亡的,死者的肖像会对其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一方面,因死者生前与其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身份关系和情感联系,对死者肖像的侮辱、贬损等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有些死者的肖像因死者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价值,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利益通常应归属于近亲属,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肖像牟利。故对死者肖像的侵害可能会造成近亲属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的损害。因此,虽然死者不是肖像权的主体,但死者的肖像仍应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近亲属有权基于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2015)玄民初字第1257号案中,法院认为“……但是,基于身份关系、情感联系等因素,死者的姓名、肖像会对死者近亲属产生精神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一方面,对死者姓名、肖像的侮辱、诽谤等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造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通常应归属于近亲属,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牟利。综上,邓丽君虽不是姓名权、肖像权的主体,但其姓名、肖像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作为邓丽君的近亲属,有权基于邓丽君的姓名、肖像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由此可见,在大陆法下,姓名权和肖像权本身不可以被继承,但其中所衍生出的财产利益可以被继承。然而,人格利益中财产利益的继承分配并非易事。首先,这些利益的产生需要开发者对其中财产利益因素进行开发,并进行一定的商业化运作,这意味着财产利益的大小和范围可能因开发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次,即使产生了财产利益,若死者近亲属各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在分割这些利益时也会面临诸多困难,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法院需要确认哪些系人格利益本身所衍生出的财产利益的范围,又如法院需要了解开发者的贡献和商业运作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各方应得的份额,再如法院还需要考虑近亲属之间的协商情况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琼瑶女士虽已翩然离去,但她的作品是华语文学和影视艺术的瑰宝,希望大家都能珍惜这些珍贵的文化财富,尊重和维护她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让她笔下的深情、善良与美好永远流传在世间,成为我们共有的精神宝藏。最后,也以此文致以我们对这位杰出作家深深的敬意与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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