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容易忽视的“新”问题——新化学物质进口合规风险(2022年10月刊)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目录

01 海关:容易忽视的“新”问题——新化学物质进口合规风险

02 贸易管制: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出台出口管制措施,限制向中国出口高端芯片

03 外汇:外汇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一、海关

容易忽视的“新”问题——新化学物质进口合规风险

2022年9月底,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因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并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挖掘线索,严厉打击新化学物质相关违法行为,防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风险。除生产环节外,新化学物质进口环节的合规风险也不容忽视。

1. 备案、登记手续

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1]目前,对新化学物质的监管通过备案、登记及跟踪管理等手段实现。

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的程序主要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以下称“第12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进行规定。登记、备案情况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上进行查询[2]。

(1)备案、登记的义务人

根据第12号令,原则上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分别称“生产者”、“进口者”)为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的申请人,其应在生产或进口前进行备案、登记[3]。拟向我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出口者(以下称“境外出口者”)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进行登记[4]。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进口已由境外出口者备案、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的行为,我们理解进口者无需再另行办理备案、登记。

(2)程序要求

备案或登记的程序及申请材料因新化学物质生产量、进口量而不同,简单来说,年度生产量、进口量达到10吨以上的需办理常规登记,1吨以上不足10吨需办理简易登记,不足1吨则只需进行备案。

其中备案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较为简单,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存档备查后发送备案回执即可完成备案手续。而简易登记、常规登记还需提供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等资料并通过技术评审和审批,即完成登记手续所需时间更长。

2. 违法后果

新化学物质的备案、登记手续由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对于违反第12号令的情况,则根据行为不同分别由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5],海关对此并不直接承担监管责任。

违反第12号令的行为人(包括生产、进口及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主体等)可能受到责令改正、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以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等行政处罚。

实务中,第12号令项下的行政处罚目前多针对违反第12号令的生产商或加工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的主体作出,对于被处以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行为人能否加工使用已由生产商、进口商或境外出口商备案、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等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

3. 进口合规建议

生产、进口及加工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的违法状态往往有多次、大量及长时间持续的特征,一旦“暴雷”被监管机构发现并基于其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则违法企业可能面临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无法申请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因此,对于从事化学物质进口的企业在进口前应先对标的物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进行物项属性判别,并根据自身在交易中的角色自行或要求上下游主体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手续。如企业自查发现可能存在违反第12号令的问题或已被监管机构质疑或展开调查的,为减轻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建议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适时寻求外部律师的协助。

二、贸易管制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出台出口管制措施,限制向中国出口高端芯片

美东时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在联邦纪事发布三份拟议规则公告,新的管控措施主要涉及和先进计算及半导体制造业以及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最终用途,内容分别涉及:将31家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清单,并移除9家中国实体;对中国“半导体制造项目”实施限制;在高级计算和超级计算机领域实施相关管制措施。

具体新规概括如下:

  1. 商业管制清单(CCL)纳入特定先进的和高性能的计算芯片和包含这些芯片的计算机商品;

  2. 对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或半导体开发或生产终端用途的物品增加了新的许可要求;

  3. 扩大了EAR对特定外国生产的先进计算项目和外国生产的用于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项目的适用范围;

  4. 须遵守许可证要求的外国生产物项的范围扩大至实体清单上位于中国境内的28个现有实体;

  5. 在CCL中增加了特定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相关物项;

  6. 对运往中国境内制造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的半导体制造“设施”的物品增加了新的许可证要求;

  7. 限制美国“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些位于中国境内的半导体制造“设施”,支持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

  8. 对于出口用于开发或生产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相关物项的出口活动,增加了新的许可证要求;

  9. 建立临时通用许可证(TGL)制度,通过允许特定的、有限的生产活动,以降低政策对半导体供应链的短期影响。

新规将在美国《联邦公告》发布后分阶段生效,对半导体制造物项的限制在2022年10月7日生效,对美国“人”支持开发、生产或使用特定集成电路的限制在2022年10月12日生效,高级计算和超级计算机控制以及规则中的其他修订于2022年10月21日生效。

三、外汇

外汇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2022年7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下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申报原则、申报流程、申报内容要求、外汇局职责、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

《实施细则》明确了申报范围。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新《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新《实施细则》。

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申报方法。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凭证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对于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或“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无须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新《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发布的汇发〔2020〕16号文同时废止。新《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的便利性,同时有助于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扫码下载文章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

https://www.mee.gov.cn/ywgz/gtfwyhxpgl/hxphjgl/xhxwz/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条。

参考资料

  • [1]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

  • [2]

    https://www.mee.gov.cn/ywgz/gtfwyhxpgl/hxphjgl/xhxwz/

  • [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 [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条。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当下,全球科技浪潮汹涌澎湃,资本市场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科技领域的创新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全球经济格局。2023年3月3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正式推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8C章(“18C上市规则”),这一创新性的政策为特专科技企业打开了一扇全新的资本大门。2025年5月6日,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发出联合公告,宣布正式推出“科企专线”,进一步便利了特专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并且允许公司选择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这一举措直接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使得企业可以更高效地完成上市筹备工作。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架构?如何确保研发投入与技术先进性的认定?如何应对数据安全和贸易保护政策的双重压力?这些问题不仅是企业上市路径上的重要考量因素,更是决定其未来能否长久发展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将结合18C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着眼于企业实际关注的关键问题,探讨企业选择18C上市规则为其资本布局带来新机遇。证券与资本市场-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高科技

2025/05/09

前沿观察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使得出海企业直面国际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 国际化投资运营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在战略布局时选择目的地、或是自身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或是面临供应商、下游客户或合作伙伴进入或即将陷入困境,均有必要对各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债务重组和破产、国际跨境破产合作模式和救济制度有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继新加坡之债务重组制度概览(上)及(下)、香港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一)及(二)分别对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进行介绍后,本文将概要介绍美国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相关的司法体系、法律发展及庭外重组。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债务重组

2025/05/08

前沿观察
让与担保,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担保物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从形式上看,让与担保与传统抵押权、质权等不同,是通过所有权移转的手段创设的担保,早期司法实践多有以通谋虚伪表示、构成流质条款、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等理由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无效的观点。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解释》”)对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该种非典型担保形式的合同效力已无争议。 然而,在效力问题之余,尚有诸多问题未能解决。在股权让与担保的领域,由于股权自身存在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共存、自益权与共益权复合的特性,股权让与担保的内外部关系规制等问题尤为突出。 以下,我们将对股权让与担保实务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处理思路。争议解决与诉讼-公司纠纷

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