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分布式自治组织,有时也被称为分布式自治公司(DAC)。2013年9月7日,前 BTS、STEEM、EOS 创始人 Daniel Larimen (BM)在其文章中首次提出 DAC 概念,即去中心化自治公司,被认为是 DAO 的早期原型。以太坊主网上线以及DASH DAO、The DAO正式成立以后,DAO 正式从抽象概念向具体实现进发。随着时间的推移,DAO的价值正在逐渐被发现,并成为受到各行各业的人士所青睐的资产投资和管理方式。
结合各类文献对于DAO的定义以及目前已经成立的DAO的构造以及运营机制,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组织,DAO具备的主要特征如下:
(1) 自主运行:DAO以智能合约为最高章程,以编码在区块链上的计算机程序为运行规则;
(2) 公开公正:DAO将财务交易记录和程序保存在区块链上,使得一切规则和运作均公开透明;
(3) 任意自主:DAO是一种任何人都可随时加入、退出以及参与组织自治的一种非集权式管理的特殊组织形式;
(4) 去中心化:DAO由作为参与者的通证持有人控制和监督,且不受任何集权中心主体影响。
尽管由于其本身的组织形式认定等原因,DAO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存在争议和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可以预见的是,DAO的上述特点对于目前大热的数字文创产业可能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随着NFT相关的数字艺术资产逐渐被大众接受,twitter等主流互联网应用也开始兼容这种资产形式,数字文创产业在中国也迎来了热潮(参见《数字文创剑指科创板:知识产权、科创属性怎么解?》)。在境外国家,已经出现了收藏者型 DAO。所谓收藏者型 DAO,即将热衷于收藏某些资产或者收藏品的收藏者汇集起来的组织,加入这一组织的收藏者通过注入资金可获得投票权、决定特定资产的投资,并参与共同创建符合其使命和投资目标的去中心化投资组合。由此可见,收藏者型 DAO 的创立目标就是联合全球各地的收藏爱好者,对于实体收藏品、NFT 等数字收藏品等特定资产(例如稀有的历史收藏品或职业体育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投资和收藏。同时,收藏者型 DAO 通过把艺术家、收藏爱好者以及平台黏合起来,降低了收藏品投资门槛的同时,也为新锐艺术家孵化以及收藏爱好者们交流讨论提供平台,使得数字艺术长期价值的创造成为了可能。
本文中,我们将尝试通过分析DAO的基础构造和运作模式,探讨DAO是否可以为数字文创行业当前发展中的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一、收藏者型DAO的基础构造
(一) 运行机制
如前文所述,智能合约承载着 DAO 的运行规则,用以确定成员协作关系和利益分配模式,构建出原本陌生的 DAO 成员之间的共识和信任机制。智能合约的本质是记录于区块链上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触发的分布式计算程序,可以执行各种命令。这些代码本身是公开的,一旦被触发,其执行过程是非人力可干预的、机械的,并在每一台电脑上均执行一遍,每个人都可以自己运行实现了以太坊协议的计算机软件,来验证其他人的执行结果。
在以智能合约记载 DAO 运行规则的情况下,当智能合约发布后,DAO 的运行就不受发起人的控制,所有的决策都会在得到共识之后自动执行,这能够保证DAO运行规则的完整和不被随意篡改。与此同时,由于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智能合约每一行代码,且智能合约的执行将留下可验证的执行痕迹,DAO成员可以在没有中心掌权者发号施令的情况下,自主参与到组织自治中并自行验证决策执行结果,以可信过程实现去中心化运作,这能够确保DAO达成交易的过程公开透明。
(二) 表决与决策执行机制
1. 提案
一般而言,DAO 成员有权通过“编写智能合约并于公共区块链上公开”的方式提出项目提案,有些 DAO 组织还会要求成员提供一定数量的通证方可提案。该提案在经过监管人审查后即可进入投票表决环节,若表决通过则自动执行。
2. 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即为表决环节中触发执行的条件。作为一种可靠的身份证明技术,数字签名同样能从源头上保证触发过程的自动进行、公开透明及不可篡改。完整的数字签名技术包括公钥和私钥两部分,公钥类似于公开的账号,私钥类似于非公开的密码,只有二者匹配,才能执行命令。对应于 DAO 中,私钥即每个成员的个人签名,他人无法伪造,公钥即在计算机之间共享的交易消息和签名的历史记录,所有人可以查看。以数字签名为基础,DAO的表决与执行机制的具体运行过程如下:
(1) 事前:每个公钥想在区块链上转移资金时,都要提供相应的签名,收到交易消息的计算机一方面检查该公钥名下的余额,另一方面验证签名的有效性,这本质上是自动执行计算的过程。
(2) 事中:基于私钥和公钥唯一对应和不可伪造的特性,集齐特定数量个人签名后触发执行成为真实可信的结论。
(3) 事后:由于公钥交易记录都被公开了,任何成员可事后实时查看最新的共享信息,并采用与其他计算机一样的代码规则来解释和验证这些数据,二者结果必然一致。
(三) 激励手段
在 DAO 中,通证,即Token,是价值流通证明和激励手段,DAO 的发起者、开发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以共享形式拥有DAO的系统产权(即包括 DAO 组织赖以运行的底层基础设施、智能合约及相关匹配技术设计组成的整体产权),而其他参与主体的主要经济激励则为通证。通证作为 DAO 中权益的代表物,每个成员都会因持有通证而成为 DAO 的一份子,享有投票权、提案权、收益权以及 DAO 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使用权等,这使得持有通证的DAO成员均可参与到 DAO 的建设与决策中,并可以享有与其劳动、投入直接正向挂钩的各项权益。
(四) 运营分工
DAO 的参与成员主要包括发起人、投资人、监管人,其分工如下:
(1) 发起人:作为DAO 的倡导者,在 DAO 发展前期完成从无到有的创立以及推广工作,例如在各种会议及网络上介绍 DAO 的目标,说明其运行机制,公开源代码,作出安全保障。
(2) 投资人:任何认同 DAO 目标的人都可以通过捐款获得通证,成为通证持有者(token holder)。DAO 的投资人实际上就是 DAO 成员,享有提案权、投票权、分红权及其他一系列成员权益。
(3) 监管人:在不同类型的 DAO 中任务不同,但总体上均对 DAO 实施安全保护,使其免遭恶意攻击。例如,The DAO 中,若监管人认为提案符合标准,则可将提案放入“白名单”(whitelist),一旦该提案获得多数通证持有人同意,就将付诸实施。[1]监管人在 DAO 成立之初多由发起人选任。
二、数字文创领域 DAO 运营模式畅想
在对收藏者型DAO 基础架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来畅想一下未来数字文创领域可以考虑的 DAO 运营模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为防范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在设立和运营DAO的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 不在 NFT 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2) 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 NFT 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3) 不为 NFT 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4) 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 NFT 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5) 对发起人/投资人/监管人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其身份资料和 NFT 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等。
三、DAO 对于数字文创热潮而言的积极意义
DAO的基础架构使其表现出了大幅提升运作效率的特点,同时也为消费者参与决策提供了空间,在 DAO 出现以前,在流行娱乐的文化产品消费中,购买者仅为公司决定创造的产品和叙述的被动消费者。但 DAO 的出现给予了消费者参与决策和治理的机会,消费者也将能够从被动的参与者变成主动的参与者,与他们支持的艺术家一起讲述故事,而且以前被忽视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找到新的途径,发出新的声音。与此同时,由成员共享数字文创作品的机制能够避免资金困境,从而满足普通人的收藏欲望。 DAO 还可以通过构建社区交流平台、组织相应的数字文创作品展览从而实现元宇宙领域的数字 “博物馆”,更大程度上满足普通人对于文化艺术的需求。值得关注的是,DAO 也许还能为当前数字文创领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相关风险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就数字文创领域整体而言,当前所面临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以及 DAO 可以提供的相应解决方案如下:
四、面临的问题
尽管有着诸多优势,但是现阶段,DAO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例如:
(一) 难以被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
目前 DAO 所面临的监管环境充满不确定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于这些新型组织建立的监管框架仍有待观察。具体而言:
a. 关于DAO的组织形式,美国部分州目前将DAO作为有限责任公司(LLC)予以监管,另有部分国家将DAO认定为基金会或其他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尚未对DAO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但现有多数观点认为可以归入有限合伙;另有部分观点认为其属于商事信托、“有决策权的有限合伙”或认为不能被解释为任何一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
b. 关于DAO的金融风险,目前 DAO 组织通常以众筹、发行区块链通证等方式筹集资金,在我国存在被认定为发行虚拟货币的风险以及因涉及金融投机炒作而受到监管的风险。一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六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DAO 发行通证的过程存在被认定为发行代币、提供法定货币与代币的兑换服务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DAO 允许成员在社区内进行通证交易,涉嫌违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禁止虚拟货币炒作”相关规定。
c. 关于DAO所依托的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如我们在《下一站,元宇宙(二):UGC困境的NFT解决方案畅想》一文中所述,区块链智能合约属于技术代码,但代码上承载了何种法律关系,能否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主要问题在于智能合约与合同的关系,但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并未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达成一致。
d. 关于DAO的责任承担,目前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DAO 成员外部连带、内部追偿;(2)DAO 独立责任,成员有限责任;(3) DAO 独立责任,发起人连带责任,其他成员有限责任。然而前述关于DAO的责任承担的讨论仅限于理论层面,实际监管过程中司法部门的态度仍有待明晰。
(二) 中心化的保留
尽管 DAO 旨在实现去中心化,但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中心化仍然保留。一方面,DAO 的发起本身需要倡导者和相应章程,而这一切人员安排和规则制定本身是以中心化的方式起草后以智能合约的形式部署于区块链上。另一方面,DAO 内部如何协调、如何提升透明度、如何确定决策产生形式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例如在 Uniswap 赠款事件中,尽管多数成员认为不符合该项目利益,但由于 a16z 支持的多个机构以及多名团队成员均投票支持,提案仍获通过,公众也是在投票通过多日后才得知该提案的存在。
(三) 协同攻击
由于 DAO 的理想特性均依赖于计算机代码,因此一旦代码遭到恶意袭击,一切组织架构随之崩溃,具有明显的性能及安全缺陷。最典型的例子为2017年的 The DAO 事件。在该事件中,黑客利用 The DAO 智能合约里的漏洞窃取3,641,694 ETH。
确实,上述问题都告诉我们 DAO 的发展道阻且长。然而,自初代互联网诞生之日,人类便一直没有停止对于自治型的分布式系统的畅想和希冀。只有无限,才可以创造无限;只有畅想,才可以落地畅想。数字文创的未来,我们拭目以待。
感谢实习生魏奕荧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郭少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探析[J].社会科学,2020(03):9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