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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周年回顾丨新《安全生产法》时代,如何做好企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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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还是标准化建设要求中,企业的负责人、管理层等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都是被反复强调的。本次新《安全生产法》再次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说法,进一步肯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督促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在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的过去一年多时间里,行政监管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推动企业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对企业负责人落实新制度、新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篇文章结合相关执法监管实践,梳理了新《安全生产法》时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与法定职责,并总结有关政策文件、监管动态中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要求和重点,以期为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主要负责人的认定与职责

(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认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很多企业对于该条的第一个疑问就是:到底谁是“主要负责人”?

针对这个问题,很多政策文件、官方渠道问答等都予以过回应,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2021年7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针对网友关于《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范围问题的答复”等。

总体来看,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会有所不同,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常会被认定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可能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而言,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针对“主要负责人”范围问题还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如《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提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需注意的是,为最大化避免推脱责任,部分执法案例中有关部门还可能追究责任事故单位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应急管理部2019年11月公布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披露,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建议对该企业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追责原因是该企业3位前法定代表人和1位前常务副总经理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3]列举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履行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单。实践中,由于企业的行业领域、规模与组织架构大相径庭,因此需要结合本单位组织架构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求等灵活调整分工。但归根结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否落实,最终会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全面及完善上。

因此,我们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及针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政策规定[4],梳理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工作,供企业确定职责分工、安排具体工作时参考:

二、新《安全生产法》时代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管要求

对应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趋势,新《安全生产法》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 首先,企业主要负责人如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面临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加重,罚款金额更高,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主要负责人的最高罚款数额从现行的上一年年收入的80%增加至100%;
  • 其次,增加了与信用体系相结合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个人罚款和信用惩戒、行业禁入等,增加对企业负责人的震慑力与惩罚。

新法实施后,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配套相关制度、细化执法细则,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其中涉及企业负责人的主要要求如下: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5];

2. 通过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等宣传方式,加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6]

3. 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安全生产案件的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

4. 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题库定期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合格标准,实现全覆盖考核;[7]

5. 严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提升其安全素质与技能;[8]

6. 突出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实施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责任人管控,明确并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9]

7. 扩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成本,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对犯罪主体实施职业禁止[10],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根据上述近期的政策、指引等文件的监管要点,“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是近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更加密切关注相关监管及执法动态,从监管要求反推自查安全生产职责是否落实到位,严格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合规建议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建议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时,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梳理更新管理职责及工作分配:

(一) 责任体系建设

企业可以梳理企业内部从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更新公司管理制度中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规定,合理划分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层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根据权责划分制定绩效评定与考核标准,要求其签署安全生产权责划分的文件,从而厘清企业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及风险划分,推动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 管理能力建设

企业主要责任人可以根据需求,参加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取得安全资格相关证书,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素养。同时,对于企业组织开展的全员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企业负责人也应该关注并积极参与,在推动提升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专业团队建设等方面提供意见,确保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储备满足职责履行需求。

(三) 合理管控风险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重视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整治,要求全员参与,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有效防范重点行业安全隐患与关键生产环节安全风险,从源头避免违规违法责任。

同时,企业还可以推动落实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通过激励及惩戒机制让公司内部员工及社会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及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并适当听取行业领域专家的建议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借助外部力量规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四、结语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的“关键”,面对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建议企业进一步梳理内部的管理职责划分,确保责任分配的全面、合理,以利于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法》周年回顾系列的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对目前企业关注的一些实操问题,如“连日处罚机制”“行刑衔接”等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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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从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题库定期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合格标准,考核年度覆盖率100%。”

《“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实施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责任人管控,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考资料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4]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

  • [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7]

    《“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从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做好行刑衔接,突出对主要负责人的追责问责;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题库定期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合格标准,考核年度覆盖率100%。”

  • [8]

    《“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9]

    《“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实施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责任人管控,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 [10]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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