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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之道 - 国际商事仲裁的透明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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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mily Cossgrove、Acacia Hosking 

《2017-2018年度亚太地区国际投资仲裁争议解决及透明化报告》,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化趋势。与此同时,商事仲裁的当事人也对仲裁程序及其参与方的公开性、可预测性以及确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2017年10月颁布的《毛里求斯公约》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新出台的《投资仲裁规则》中涉及透明化的相关措施就进一步体现了这些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商事仲裁市场中,各大仲裁机构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趋势,并且在积极推进透明化的相关措施。在不影响仲裁保密性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之下,仲裁透明化的趋势将如何演进,各仲裁机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推进透明化措施而获益,这些都需经过时间的检验。

向透明化迈进

近年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院)在仲裁透明化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全方位的透明化措施。

2015年,国际商会的工作组对来自不同仲裁机构的300多个裁决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结果可以帮助仲裁参与方进一步了解不同仲裁机构在仲裁费用分担方面的不同实践做法和发展趋势。

2016年1月1日,国际商会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国际商会全部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名单,其中包括各个案件的首席仲裁员姓名、仲裁员国籍以及仲裁庭是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指定还是由当事人选定等信息。[1]2016年,国际商会修订仲裁程序指引,据此,如果因为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原因导致了核阅裁决时间延长,仲裁案件的管理费用应当适当减少,该修订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会仲裁院核阅程序的透明化。[2] 除此之外,在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方面,修订的指引列举了可能影响仲裁员中立性及独立性的特定情形。[3]在依据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中,仲裁院不再对于仲裁员任命、确认、替换和回避等决定的理由进行保密,经当事人申请,仲裁院可以就其作出的此类决定说明理由。[4]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对其处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于2015年11月发布了其仲裁案件费用和案件时长的数据,[5]是第一个推出此举的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又于2017年10月发布了第二次报告,涵盖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224个案件。[6]2017年10月,伦敦国际仲裁院对其《仲裁员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澄清了仲裁庭秘书的功能定位,强化了仲裁庭秘书在伦敦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案件中的特定角色及其需要遵守的规定。例如,仲裁庭秘书(与仲裁员一样)须作出独立性声明,确认在其处理的案件中没有利益冲突。[7]最近,伦敦国际仲裁院又发布了网上数据库,其中包含自2010年至2017年间的32份有关仲裁员回避的决定内容。[8]该数据库中包含对于回避申请的概要背景介绍以及保密处理后的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决定。

其他仲裁机构在透明化方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例如,《1999年瑞典仲裁法案》中并不包含任何关于仲裁案件应当保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和仲裁庭通常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仲裁的保密性。就此,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SCC)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仲裁员回避的实践指引。该指引分析了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委员会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讨论了该委员会关于仲裁员中立性的判断标准,并解释了仲裁员回避的相关程序问题。[9]不仅如此,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近日又发布了一份关于其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费用以及费用分担的报告供仲裁当事人参考。[10]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为更好地推进仲裁程序的标准化、可预判性以及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同样也发布了其精选的60份裁决书。[11]

此外,毕马威的研究对于仲裁当事人了解仲裁庭对损失的意见提供了更多地参考。毕马威分析了自2015年起的116份仲裁裁决,其认为,无论是从经验还是实证角度来看,仲裁庭在损失判定方面的差异在逐步减少,并且对商业方面的考量也在逐渐增加。[12]这些研究报告和数据进一步满足了争议双方对于仲裁程序以及参与方(仲裁员、秘书等)与日俱增的仲裁透明化需求,同时也符合当事人对其参与的仲裁案件完全保密的要求。既便如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定这些透明化的措施能够多大程度上增加人们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和信心;另一方面,这些措施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仲裁的保密性。一旦走向透明化,仲裁是否还能够维持其保密性?既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争议依据新的仲裁规则在仲裁,就让我们拭目以待这些答案。

透明化与第三方资助

第三方资助与仲裁透明化这一议题紧密相关,且备受仲裁庭、当事人以及业界关注。对于第三方资助,我们是否要秉承一贯的"披露原则"?

大多数机构的仲裁规则对第三方资助没有严格定义或者根本没有提及,因此,业界对于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范围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规制争论不休。利益冲突、费用担保申请、仲裁费用的分配以及仲裁保密性等因素正在逐渐推动第三方资助相关安排的透明化和披露。

业界普遍同意有必要披露第三方资助机构的名称(用于仲裁员和代理律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但是,对于是否披露资助条件存在分歧。在South American Silver v Bolivia案件中,玻利维亚政府要求仲裁庭判令South American Silver披露第三方资助机构的名称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内容。[13]仲裁庭最终决定资助机构的名称应当披露,但是认为要求披露资助协议的内容是没有依据的。[14]与此类似,CIETAC发布的新的《投资仲裁规则》第27条也允许当事人获得第三方资助,并明确要求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应在签署资助协议后毫不迟延地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庭及管理案件的仲裁机构。该规定要求告知的内容范围则延伸至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事实、性质、以及第三方资助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在新加坡,2015年《法律职业规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向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其他诉讼或仲裁参与人披露任何存在的资助方、资助协议以及资助方的名称和地址。[1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2017年第一版《投资仲裁规则》也明确提及第三方资助事宜,其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的相关安排、资助方的名称及地址,并视情况要求披露资助方的在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下的收益,以及资助方是否同意承担不利费用等内容。[16]

2017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了相关法案,为第三方资助机构在香港参与仲裁程序、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紧急仲裁程序以及调解程序排除了普通法项下的法律障碍,其关于公开透明度方面的主要变革如下:

  • 第一,为"引入或寻找"第三方资助机构而披露的信息可以免除仲裁的保密义务;[17]
  • 第二,接受资助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及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的安排以及资助方的名称。

Essar Oilfields Services Limited v Norscot Rig Management Pvt Limited案件("Essar案件")[18]体现了披露资助安排的重要性,该案涉及第三方资助引发的费用。在Essar案件中,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裁裁决支持了一笔近200万英磅的索赔,这意味着第三方资助将获偿。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案》第59部分第(1)(c)款以及当时的ICC《仲裁规则》第31条第(1)款,仲裁裁决支持了400万美元的相关费用,其中就包括获得第三方资助所产生的费用。具体而言,英国《1996年仲裁法案》第59部分第(1)(c)款对"仲裁相关费用"的定义包含"当事人的其他费用"。第31条第(1)款规定:"仲裁相关费用应包括……当事人为仲裁案件支出的合理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费用"。法院认为仲裁员有权对仲裁相关费用作出决定,并且认同该案仲裁员的观点,即"其他相关费用"可包含获得第三方资助的费用,因为此类费用与仲裁案件相关,并且是为了该仲裁案件的目的而产生的支出。

目前尚不确定其他仲裁机构是否会采取相同处理方式,尤其是在商事仲裁中,仲裁机构是否会实施更严格的披露义务以增加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透明度,并借此整体提高仲裁的透明度,我们拭目以待。

当然,在亚洲和欧洲仲裁界,这一问题的答案已经十分明确了:欢迎大家来到更为开放透明的仲裁世界(虽然尚未非常开放)!


[1]国际商会新闻 – 《国际商会仲裁院发布推进仲裁透明化和提升仲裁效率的新规定》,2016年1月5日(https://iccwbo.org/media-wall/news-speeches/icc-court-announces-new-policies-to-foster-transparency-and-ensure-greater-efficiency/),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组成信息表(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icc-arbitral-tribunals/)。

[2]国际商会新闻 – 《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升核阅程序透明度》,2016年7月13日,(https://iccwbo.org/media-wall/news-speeches/icc-augments-transparency-in-scrutiny-process/),以及国际商会《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2017年10月30日(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note-parties-arbitral-tribunals-conduct-arbitration/

[3]国际商会新闻 –《国际商会仲裁院发布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指引》,2016年2月23日(https://iccwbo.org/media-wall/news-speeches/icc-court-adopts-guidance-note-on-conflict-disclosures-by-arbitrators/),以及国际商会《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2017年10月30日(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note-parties-arbitral-tribunals-conduct-arbitration/)。

[4]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1条第(4)款,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5]伦敦国际仲裁中心,《帮助您作出明智的仲裁选择》,2015年11月3日(http://www.lcia.org//News/lcia-releases-costs-and-duration-data.aspx)。

[6]伦敦国际仲裁院,《费用与耗时 :2013-2016年案例分析》,2017年10月3日(http://www.lcia.org/News/lcia-releases-updated-costs-and-duration-analysis.aspx)。

[7]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指引》(http://www.lcia.org//adr-services/lcia-notes-for-arbitrators.aspx)。

[8]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院回避决定数据库,2018年2月12日发布(http://www.lcia.org//challenge-decision-database.aspx)。

[9]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2013-2015年仲裁员回避决定,2017年1月23日(http://www.sccinstitute.com/media/176447/scc-decisions-on-challenges-to-arbitrators-2013-2015.pdf)。

[10]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仲裁费用报告,2016年2月24日(http://www.sccinstitute.com/media/93440/costs-of-arbitration_scc-report_2016.pdf)。

[11]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选编(http://www.viac.eu/en/component/content/article/79-viac/257-selected-arbitral-awards-viac-read-more-e)。

[12]毕马威《国际仲裁定损研究》2017年更新版,2017年12月(https://www.pwc.co.uk/forensic-services/assets/pwc-international-arbitration-damages-research-2017.pdf)。

[13]South American Silver Limited v 玻利维亚共和国,(国际常设仲裁院第2013-15号案件),《10号程序令》第13段,2016年1月11日发布。

[14]见脚注13,第79、80和84段。

[15]2015《法律职业规则》,第r49A条。

[16]第24条第(I)款。

[17]根据《仲裁条例》(第609章)。

[18][2016] EWHC 2361 (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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